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公安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公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安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职工。
第三条公安内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警、规范管理、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安机关设立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内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安内部管理制度,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安内部管理培训,提高民警、职工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安内部文化建设,增强民警、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安内部审计、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章内部管理内容第六条民警、职工的选拔任用(一)民警、职工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二)选拔任用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选拔任用结果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民警、职工的教育培训(一)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民警、职工参加政治理论、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二)民警、职工要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三)教育培训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民警、职工的考核与奖惩(一)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民警、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民警、职工进行考核;(二)考核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三)对表现优秀的民警、职工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民警、职工给予处分。
第九条民警、职工的请休假(一)民警、职工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的规定享受请休假待遇;(二)请休假要提前申请,按规定审批;(三)请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公安现役部内部审计

公安现役部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摘要:公安现役部队审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新时期公安现役部队所担负的特殊职能使命,以服务部队中心工作为导向,以规范审计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审计技术为关键,以推进审计成果共享为途径,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找准审计工作的立足点,推进审计工作改革创新。
全面提升公安现役部队审计监督水平关键词:公安现役部队;内部审计;转型我国公安现役部队审计是指公安部审计局和公安现役部队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安现役部队各单位、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独立进行审查的监督活动。
其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责任,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管理,保证提高效益,促进公安现役部队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一个隶属于本单位但又与业务控制系统相对独立的控制系统,公安现役部队内部审计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是隶属于本单位的经常性组织,同时又必须独立于后勤部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托拉斯、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获得迅速发展,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这时垄断企业经营规模庞大,经营地点分散,经营业务复杂,最高层管理人员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亲自观察和控制所有的经营活动,只有实行分权管理和多级控制,即依靠企业内部建立的各种各级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作为一个与业务控制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控制系统-内部审计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中形成的。
西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本企业的一个独立于经济业务部门日常组织,是对本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客观评价,形成信息反馈给管理部门,从而提高管理层对本企业的控制水平。
而从我国公安现役部队内部审计工作特点来看,内部审计是上级对下级单位的审计,通常表现为常规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内审机构并不是一个隶属于本级单位的日常组织,不能对本级单位重点经济业务进行迅速有效的跟踪监督,其审计的往往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结果,没有介入经济业务的具体过程,也就是说审计关口没有做到前移,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经济业务的发生,失去了审计的本质意义。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管理效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内设审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管理机构要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审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对象的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2.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3. 对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审计对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包括机构、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对审计对象进行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风险和重要性,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 计划阶段审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和时间表。
审计计划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2. 实施阶段审计管理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规范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全面。
3. 结果阶段审计管理机构对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意见要具体、明确、可行。
五、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并报告审计对象。
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要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决定要通知审计对象,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六、内部审计报告保密内部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密,严格控制审计报告的传阅、复制和外泄,防止审计报告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形象。
公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汇编

公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审计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审计工作效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形成网格化、专业化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七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问题及时处理,对意见及时改进,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所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审计工作,独立开展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审计资料,对重要资料进行加密保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领导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活动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活动应当从有关规定中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透明的原则,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公安经费管理制度

公安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经费,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经济原则:合理勤俭使用经费,精打细算,提高经费利用效益。
3. 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对经费的监管,确保经费安全。
5. 独立自主原则:公安经费独立自主使用,不受非法干扰。
三、经费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人员1. 公安部门的财务部门是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等工作。
2. 公安部门的领导珲任经费管理的领导责任者,负责对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3. 经费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员包括财务人员、经办人员等,负责具体执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按照规定使用。
四、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1. 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包括日常经费支出计划、专项经费支出计划等,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2. 经费预算的编制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等,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来源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3. 经费的申请和报销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认真履行经费申请和报销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和安全。
4. 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5. 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六、经费管理的保障措施1. 加强领导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确保领导对经费管理的重视和监督。
2. 加强财务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3. 加强内部审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通字[1992]132号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通字[1992]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7eff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3.png)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
1992年10月30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浅谈公安消防部队的内部审计

浅谈公安消防部队的内部审计作者:刘少亮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23期摘要:内部审计作为公安消防部队军事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仍然存在内部审计观念陈旧、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低等问题。
本文结合实际状况就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审计审计方式科学观念一、目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一)以内部财务审计为主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尚未建立科学全面的内部审计观念,且存在军事经济监督审计力量不足等问题,内部审计仍然以财务审计为主,对于物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社会化保障合同审计等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相关审计制度。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适应部队发展的需要目前在公安消防部队中建立了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各级部门需要对本级首长报告相关工作,并且建立了总部——军区——军级三个体系的审计结构。
但是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和组织不能适应部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尚未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2)尚未建立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大部分部队的内部审计工作结果都是通过向上级部门汇报实现的,这种汇报方式透明度较差,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3)缺乏权威性。
比如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并没有将审计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干部的准则,这就大大降低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内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
(4)尚未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改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缺乏问责制度,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内部审计力量单薄随着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具备法律、审计理论、计算机等多方面的技能。
但现实的情况是有些部队内部审计不仅人员少而且专业技术水平较低,要管理整个部队上亿元的经济活动,审计力量过于薄弱。
(四)内部审计技术水平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审计工作尚未建立信息化的工作方式,仍然以手工式的账项基础为主要的审计方式,这大大降低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引言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与高效对于机关的运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结分析,旨在提出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的建议,为公安机关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审计工作概述1.1 目标与任务公安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机关的运行合规、效率和透明度。
审计工作任务包括:•审计机关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检查机关内部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发现机关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1.2 审计工作流程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重点;•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文件、报表、记录等;•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核查;•分析数据,并通过抽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制作审计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
二、审计工作中的亮点和优势2.1 应用科技手段公安内部审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科技手段,如数据分析工具、智能监控系统等。
这些科技手段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2.2 加强内部合作审计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岗位,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加强内部合作,构建了信息交流平台和协作机制。
这种内部合作的加强有助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2.3 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公安机关规定了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通过定期发布审计报告,机关内外人员都可以了解审计工作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问题与挑战3.1 人员培训与专业素质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3.2 审计工作的落地难题审计工作给机关各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工作量,部分同事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仍有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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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
第八条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
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
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
第五章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