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合集下载

汇缴变更清册

汇缴变更清册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名 称:
缴存比例:个人 % 单位 %
单位公积金账号:






年度 每月应缴额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月平均
手机号码
工资 合计 个人 单位
职工账号启封 (原因:调入、上岗、其他)
每月应缴额 职工账号 姓 名
合计 个人 单位
原因
职工账号封存(原因:退休、离休、 离职、调动、死亡、停薪留职、其他)
职工账号
姓名
本期减少额 原因
合计 个人 单位
本月 合计
经办 部门 (盖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 说明: 在人员 增减变 动当月 填写, 并及时 报所在 区域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管 理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的批复》(辽房委字[2004]9号),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

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缴存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本次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此时间调整存在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一)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财行[2004]6号)。

(二)经批准现缴存比例低于7%的单位,可继续执行现缴存比例至原批准期限届满再作调整。

期限届满后调整仍有困难的单位,需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因经营困难,本次无法调整缴存比例或无法一次调整到位的单位,需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对于许多在职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

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则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进而影响到职工在购房、租房等方面所能享受到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那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究竟是如何调整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简单来说,缴存基数就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需要注意的是,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是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的调整时间,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会集中在每年的 6 月至 7 月。

在这个时间段内,单位会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情况,计算出新的缴存基数,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那么,单位是如何计算缴存基数的呢?以某职工为例,如果他在2022 年 1 月至 12 月的月工资收入分别为 5000 元、5500 元、6000 元、5800 元、6200 元、5900 元、6100 元、6300 元、6000 元、5700 元、6500 元、6400 元。

那么,他上一年度的工资总收入为 73600 元,平均到每个月就是 613333 元。

这个 613333 元就是他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在确定了缴存基数后,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也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一般在 5%至 12%之间。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比如,某地的缴存比例为 8%,职工的缴存基数为 6000 元,那么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 6000×8% = 480 元,职工个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是 480 元,这样该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就是 960 元。

住房公积金 年 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

住房公积金       年   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

住房公积金年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公章):资金来源:□财政统发□非财政统发共页第页
注:
1、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军/警官证、通行证、其他。

2、用工单位编号:若单位属于人力资源单位并已增加用工单位,有职工需在用工单位下管理的,则需填写用工单位编号;没有用工单位或无需在用工单位下管理的,无需填写。

3、若职工在用工单位下管理的,单位比例按照用工单位的单位比例填写;若职工没有用工单位或无需在用工单位下管理的,单位比例按照本单位的单位比例填写。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报表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报表

本钢冶金渣公司住房公积金调整表
单位: 序 号 姓 名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填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岗 位 职 务 职 称 身份证号码(18位) 09年月平均工资额 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年 月 日 调整后个人10% 调整后个 倍 调整后单位、 缴存额基数 人10%缴存 数 个人缴存总额 额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本钢冶金渣公司住房公积金调整表
单位: 序 号 姓 名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136 岗 位 职 务 职 称 身份证号码(18位) 09年月平均工资额 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年 月 日 调整后个人10% 调整后个 倍 调整后单位、 缴存额基数 人10%缴存 数 个人缴存总额 额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填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钢冶渣公司住房公积金调整表
单位: 序 号 姓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填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岗 位 职 务 职 称 身份证号码(18位) 09年月平均工资额 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年 月 日 调整后个人10% 调整后个 倍 调整后单位、 缴存额基数 人10%缴存 数 个人缴存总额 额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9.05.12•【字号】津房改[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房改[1999]7号)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调整规划,现将1999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自199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7%。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雇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1997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12%,调整为1998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的12%。

二、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按《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津政发[1995]16号)之三《关于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下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经职工本人同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下岗职工可以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盈利单位,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市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按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5月31日前,按市房改办《关于单位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6]39号)办理。

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乌公管字[2008]19号加入时间:2008-5-15 17:41:59 admin 点击:7741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基数的确定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

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2008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

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7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29385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346元(29385×3÷12=7346),执行12%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882元(7346×12%=882)。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5.表中逻辑关系:(2)×(3)=(4),(5)=(4),(4)+(5)=(6),(6)-(1)=(7)。
表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单位名称(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单位:元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个人账号
上年度月缴存额合计
(1)
本年度 缴存基数
(2)
本年度缴存比例(%)
(3)
本年度单位月缴存额
(4)
本年度职工月缴月缴存额合计增减(±)
(7)
手机号码
本页小计

累计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填报时间:
说明:1.一式两份,中心、单位各一份。
2.本年度缴存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缴存基数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标准。
3.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月缴存额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