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城市,然而在这座城市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群面临着生活困难。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成都市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成都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旨在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温饱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为了让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这一标准的出台,使得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成都市政府也表示,将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其能够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人们纷纷表示,这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建设美好成都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成都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成都市制定了低保政策,以确保这些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
那么,成都低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成都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低保对象
主要包括城市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重病患者、孤儿等,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对于这些群体,成都市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认定,确保低保资金
的精准投放。
其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医疗救助。
生活补助金是指城市困
难群体每人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
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是指对
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及时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成都市对低保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以确保低保标准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总的来说,成都低保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在困难时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成都市的低保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成民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成民发〔2010〕113号成都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如下:(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2.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
(二)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成民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将《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成府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府发[2006]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
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
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审核确认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年第号)
镇(街道)村(居)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您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其他原因:;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审核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人已获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的通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其不予审核确认通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
审核确认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无法或拒绝接收本告知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2.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告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佌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4.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成府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2]4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1997年成都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2]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低保对象是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实施“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
在成都怎么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购家庭选房
↓
签订购房合同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8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在成都怎么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成都保障房政策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一、廉租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单身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申请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或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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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示区房管局审核公有住房情况市房管局审核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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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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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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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
市物价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
↓
市房管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
↓
登记申购家庭信息
↓
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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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
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
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家庭人口人;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二、家庭年(月)收入元;
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
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民政局留存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
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
:
你家庭于年月申请专项救助。
我们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人申报、张榜公示等程序,现将你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家庭人口人;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年(月)收入:元;
二、家庭年(月)收入元;
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机动车辆辆,购买价格万元;
五、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六、其他财产万元。
若你对此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要求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
民政局
年月日
备注:此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