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转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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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合同

【篇一: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

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简介

一、操作要点

1、收付须在同一家银行且收付款均需为人民币。

2、收款金额不得大于支出金额的20%,否则需先持相关材料到外

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结汇或划转。(注:相关材料: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收付汇凭证等)2011年1号文转口贸易

的规定

3、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等信息。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

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

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的同时办理申报。

二、业务前期准备

1、办理前应当在rcpmis查询企业是否已激活,若为首次办理跨境

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则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相关

材料,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激活企业。

激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有:《企业信息情况表》、《关于确定跨

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问题:已在当地激活的企业,到我行来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业务还

需要向我地人行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无需再向我行提交激活企业的材料,只需提供业务所需材料即可。

2、企业应向我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

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3、企业应向我行提交的材料(针对进口开证出口tt的跨境人民币

转口贸易)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贷款

卡正反面复印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信

息登记表》

(3)进口合同、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预留印鉴表。

二、业务流程

1、先收后支

(1)开立远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销售合同中约定即期收汇或付款前收汇。

(2)收汇时提供购买合同及境外开立的商业发票、销售合同及境内企业开给下家的商业发票等材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代表货权的单据;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3)收汇资金不得随意划转,只可用于相应业务下的付款。

(4)境外企业交单,我行先对境外企业承兑。

(5)承兑到期,我行向境外付款,需提交收款凭证、进出口合同、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国际收支申报。

各省对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一、浙江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辖内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开证时,要求企业提供进出口购销合同之外,还在正本备案清单上签注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进口商品的数量。尽量做有正本提单或是企业能够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即保税区第一手的交易,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目前,商业银行对正本备案清单已做签注的一般不再开立信用证。

二、厦门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未规定要在进境备案清单上签注。

4、将转口贸易分为离岸转口业务、在岸转口业务、仓单转卖业务和提单转卖业务等,并对上述不同业务的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做了具体规定,需提供提单/进

境备案清单及仓储协议等。

三、广东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企业办理业务时应向结算银行提供转口贸易合同、发票以及运输单证或提单(仓单、放货授权书等)货权单证资料。属于先收后支

的业务,还需提供原进口合同等资料。对暂存境内保税区、保税仓

货物转口或转卖,还需提供货物出入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4、应建立各家企业转口贸易专项台账,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汇

总情况。

5、省内结算银行应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及许可

的有效期、近两年进出口(特别是转口贸易业务)情况、诚信状况等,并将加具审核意见的《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情况报备表》(见附表)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报备当地人民银行跨境办,经报备的

企业可在申请的结算银行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篇二:转口贸易文件集锦】

【标题】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6]210号【效力】有效

【颁布时间】1996年06月20日【实施时间】1996年07月01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

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

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

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

单结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

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

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

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

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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