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商丘学院专业建设方案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管理条例

学院专业建设管理条例总则为了促进我院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快专业建设步伐,逐步改善专业办学条件,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专业建设第一条学院专业建设以我国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为根本,以国家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目录为依据,结合学院办学条件、学科和师资条件的实际,以就业市场为导向,着眼于与国际接轨,有计划地进行。
专业建设包括增设新专业、建设完善现有专业。
第二条学院按照一般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高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和学院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各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加强专业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学院根据办学基础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院专业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加大投入,不断增加专业建设经费。
第五条学院各教学单位应在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各专业的建设规划,并填写《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专业建设规划的主要包括:专业建设总体目标(含办学水平、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和图书资料建设等)和分年度执行计划。
专业建设规划一定要科学、合理、规范,并切实可行。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对各专业的建设规划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论证的专业建设规划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对学院有一定传统的老专业,各教学单位要在现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改革,使专业保持旺盛的活力,衍生出新的学科专业,带动新专业的建设。
第二章新专业设置第八条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本着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办学思想,在各教学单位专业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学院的中长期专业新设规划和年度新增专业计划。
学院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办学势力和办学条件,在学院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制定本学院的专业新设规划。
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使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院专业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以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院重点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定位准确、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好、适应社会需要、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具有社会竞争力的高水平专业,逐步形成专业特色,使一些专业在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全院专业建设进行全面指导。
其主要职责:(-)指导全院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及检查实施情况;(二)对学院专业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咨询意见;(三)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增设与调整申报方案,提出专业增设与调整决策建议;(四)负责校级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专业带头人的评审,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培育)专业项目;(五)监控和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专业建设。
第五条教务处是负责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起草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二)积极协调各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主动配合各教学单位调动广大教师参与专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对日常专业建设工作给予指导与检查;(四)负责学院专业增设与调整的组织和管理;(五)组织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与评审以及省级重点建设(培育)专业的申报。
第六条教学单位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
其主要职责:(-)根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二)组织本单位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论证和评估工作,专业带头人的初审与推荐工作。
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六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第九条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管理制度)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的指导方针新增设和调整专业,要面向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服从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要有利于培养人才走向基层,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
第三条专业设置的原则(壹)按需设置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新增专业应当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确定。
已设置的专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无论新设或调整专业,均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方向灵活”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
(二)量力而行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数量和质量、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特殊和壹般的关系。
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应和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
(三)注重效益1、凡通过已设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等办法基本能够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专业。
2、省属高校已设专业培养能力基本能满足人才需求的,壹般不再设置新的专业。
3、专业数的增加应基本和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化学校专业设置,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3. 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二、专业设置原则
4. 遵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政策和标准。
5.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注重专业的整体布局和结构优化。
6. 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确保新设专业的教育质量。
7. 注重专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跟踪学科发展动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三、专业设置程序
8. 专业设置应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9. 申请材料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
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分析等。
10. 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设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11.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专业调整与撤销
12.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13. 对于招生困难、就业率低、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予以撤销。
14. 专业调整或撤销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15.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直接体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影响到学校长远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增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新设置专业、扶持专业及重点专业建设等。
第二章专业建设目标第三条科学设置专业。
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以突出能源化工特色、适应行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为原则设置专业,逐步形成专业群。
第四条建立竞争机制。
通过专业建设,将能源化工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率高的专业建设成为重点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对社会需求较小、就业率低的专业,逐步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五条强化专业特色。
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岗位技能要求,不断更新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和学生能力培养,强化各专业特色。
第六条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根据人才需求变化,以完善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为抓手,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加强专业建设。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专业建设要坚持“适应需求、合理规划、深化改革、办出特色”的原则,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努力办出特色,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结构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体系。
(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
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有利于拓宽专业服务面向,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突出学校能源化工特色。
(三)促进内涵建设。
制定切实措施,推动传统专业改造提升和新设专业规范化建设。
对基础条件良好、专业特色鲜明、社会认可度高、招生与就业形势好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打造一批理念新、实力强,能在各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色品牌专业。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学立校”战略,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教学改革,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形成专业建设的亮点与改革特色。
提升传统专业,做强优势专业,突出特色专业,扶持新兴专业,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结构与布局,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原则第三条需求导向原则。
落实学校“扎根丽江,服务滇西北,立足XX,面向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办学定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市场的需求,合理规划专业建设的发展,力求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第四条条件保障原则。
充分保证专业建设发展对师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教学用房、教学经费等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结构优化原则。
对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通知,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优化专业,避免专业同质化,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结构。
第六条规模适度原则。
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及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建设专业与开展专业综合改革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促进规模效益协调发展。
第七条突出特色原则。
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不断加强对各专业的改造与提升,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商丘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二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和学校所处地区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三)贯彻办学指导思想,突出办学特色,符合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四)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的设置应从严控制;(五)目录外专业设置应符合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向,满足区域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对有关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六)目录外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培养和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形成跨学科门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型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目标,适应经济社会人才需求,有充分详实的论证报告;(二)有稳定的、便于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1 / 4(三)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四)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六)各院(系)每年申报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个。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第四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新专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由学校提出当年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二)相关院系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月底之前向教务处提交拟设新专业的申请报告,由教务处组织初审;(三)初审合格者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由委员会投票确定拟设新专业;(四)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相关院系于每年月日之前向教务处提交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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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专业建设方案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建设方案是高等学校专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高等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高等学校实现专业建设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为加强专业建设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
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分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业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各专业具体实施的专业建设方案。
第五条制定专业建设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校长办公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通过,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二)各分院(系部)根据专业建设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责任教师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建设方案。
(三)各分院(系部)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建设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分院(系部)报送的专业建设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并向各分院(系部)反馈修改意见,各分院(系部)按要求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颁布执行。
第三章专业建设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各分院(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专业建设方案,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等不得拒绝完成或随意修改专业建设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和各专业素质拓展学分评定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门课程教学大纲,负责组织课程教学团队,并组织审定。
第九条专业建设方案一经颁布执行,由各分院(系部)负责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录入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四章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专业建设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维护专业建设方案的严肃性。
对一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专业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一条对正在执行的专业建设方案,增设、减少通识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实践教育平台有关课程的学时、学分、或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均属更改了专业建设方
案。
具体程序如下:
(一)若对专业建设方案增设、减少通识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实践教育平台的学时、学分、或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由专业所在分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学院专业建设方案异动表》(附件1),并陈述现专业专业建设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附变更前后的专业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需对现行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教学单位必须遵照学校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先由相关分院(系部)提出申请,并经分院(系部)论证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专业建设方案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商丘学院专业建设方案异动审批表》
商丘学院教务处
2017年6月28日
商丘学院专业建设方案异动审批表
注: 1.请在相应类别方框内打“√”;
2.课程性质分为: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其它;
3.课程异动需将教学大纲附后,集中性实践环节需附具体计划和方案。
商丘学院教务处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