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合同法律法规

工程分包合同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将自身承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在我国,关于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分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该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建筑法、合同法等。
2. 平等自愿原则: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约束原则: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总之,工程分包合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分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分包指的是将项目中的某些工程任务委托给其他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承包;转包则是分包单位将自己承包的任务再次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承包。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于分包与转包都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一、分包管理规定1. 分包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该资质范围应与所分包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此外,分包单位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等。
2. 分包文件及合同:在进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和被分包单位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分包价款、支付方式及标准、索赔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分包单位需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起草分包协议书,并将合同及协议书备案。
3. 分包审批程序:分包单位在分包前,需要向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对分包资质的审核、合同的审查等。
审批通过后,分包单位才能正式进行分包工作。
4. 分包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在进行管理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分包单位还需要进行进度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有问题或变更,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转包管理规定1. 转包行为的限制:为了防止转包行为过多导致层层转包、责任推卸等问题,转包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的情况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转包的单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
同时,转包单位应当对转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工程承建、合同价格和施工期限等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在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人需要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以完成工程的建设。
分包与转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规则和要求对于维护合同权益和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分包规则1.甲方同意分包: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可以与业主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和比例。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确保自己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可以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2.分包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需要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能够胜任所分包的工作内容。
同时,分包单位也需要持有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分包合同的签订:分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需要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价格、施工期限等重大事项。
分包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4.分包单位的责任:分包单位需对其分包的工作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责任。
该责任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确保工作责任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二、转包规则1.禁止转包:在一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的连贯性,防止承包人通过频繁转包来规避责任。
2.转包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能需要将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
此时,需要经过业主同意,并签订转包合同进行明确规定。
转包单位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转包合同的签订:转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需要签订转包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价格、施工期限等重要事项。
转包合同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4.转包单位的责任:转包单位需要对其转包的工程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的法律规定一、定义及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给第三方施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是被禁止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转包的禁止性原则。
二、法律责任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进行转包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转包的识别实践中,转包行为可能存在各种形式,识别转包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断转包的关键是是否存在承包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若承包人与第三方之间有合同关系,且该合同涉及转包内容,则可能构成转包。
2.是否涉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可以涉及工程的全部或部分。
无论涉及工程的全部还是部分,只要存在转包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给第三方施工,构成转包。
若发包人同意转包,则不构成转包。
四、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范转包风险为防范转包风险,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合同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人。
2.明确合同内容: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防止合同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将其承揽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行为。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同权益的实现。
一、转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此外,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若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未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将被视为转包行为。
二、分包的规定分包是指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将其承揽的工程部分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行为。
与转包不同的是,分包商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仍然需要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进行分包时,承包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前,需要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进行分包。
2. 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仍然需要对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等。
3. 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将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4. 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单位后,需要将分包单位提交给工程师审查,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
三、转包与分包的区别转包与分包的本质区别在于承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承包商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包是将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且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责任;而分包是将工程的部分任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商仍然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转包和分包是在建筑行业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作方式。
当一家公司或个人承接了一个项目,却无法独自完成时,他们可能会将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这两种方式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已久,为了保护各方利益,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介绍转包和分包的法律规定以及最新变化。
一、转包法律规定在转包的情况下,原始承包商将部分工作委托给另一家承包商完成。
转包的关键是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在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转包合同的书面形式:转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转包标的和范围:转包合同中应明确指出转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防止超范围或超标段的转包发生。
3. 转包价格和支付方式:转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转包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转包期限和协议: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期限以及双方的协作方式,确保工期的及时完成。
5. 转包的权责关系: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原承包商与转包商之间的权责关系,包括监督、配合等工作。
6. 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转包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方式,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分包法律规定分包与转包类似,也是将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完成。
然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在于,分包是在一个项目的分阶段中进行的,其中每个分包都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以下是分包的法律规定:1. 分包合同的书面形式:分包合同同样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分包标的和范围: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分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确保各个分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
3. 分包价格和支付方式: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分包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分包期限和协议: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个分包的期限以及双方的协作方式,确保各个分包按时完成。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筑⼯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要开展建筑⼯程的,⼀般情况下,发包⼈需要将⼯程给承包⼈,承包⼈可能会将部分⼯程进⾏分包或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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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建筑⼯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
第⼆⼗五条施⼯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程。
禁⽌施⼯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禁⽌施⼯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
施⼯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程。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根据中国建设工程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商的转包、分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转包或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合同中的部分工程任务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便完成整个工程项目。
合同转包和分包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设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对于转包和分包的合法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承包商在承包前必须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因此,承包商在转包或分包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违约和法律责任。
其次,转包或分包需经合同约定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承包商在转包或分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定包对象、范围、价款、质量、安全等条款,并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审查批准。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若承包商未按规定报备转包或分包事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对于转包或分包引发的纠纷,应当及时调解解决。
一旦发生转包或分包引发的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尽快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申请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此外,建议承包商在转包或分包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选择转包或分包对象时,应对其资质、信誉、工程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签订明确的转包或分包合同,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转包或分包在建设工程中是常见且必要的合作方式,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法合规地进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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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责任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转让、分包无效。
《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
中标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转包、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
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此处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违法转让和分包获得金钱收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方式。
五、规定释义(一)关于转包问题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1.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合同转包给他人。
2.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的承包人,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的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与其订立招标采购合同。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是不允许的。
3.上述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与《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关于分包问题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对此《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的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招标采购合同是指招标人与由其选定的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中标人的义务,都应当有中标人自行完成。
但是,对某些招标项目,例如大中型建设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人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缩短工期,都有好处。
2.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项目的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为防止中标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中标人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3)为了防止某些中标人在拿到工程项目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让,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强调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三)分包责任问题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人对招标人承担什么责任?依照《招标投标法》的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总承包合同即招标采购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招标采购合同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就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招标采购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中标人也得对分包的工作向招标人负责。
这就要求中标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
分包合同时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并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该条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