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决策、管理和运营工作。
以下是他们的主要职责:
1. 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代表企业进行法律行为。
他们有权签署和承担企业的合同、行政许可、经营活动等法律责任。
2. 组织决策:负责组织和召开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会议,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目标。
3. 经营管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等,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和职能。
4. 财务管理: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等,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定和合规。
5. 人才管理:负责企业的人才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建立和维护企业的人才队伍,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6. 维护企业利益:代表企业与政府、合作伙伴、客户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7. 合规管理:负责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8. 应对危机:在企业面临危机或挑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化解危机,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总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企业发展的全面责任,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决策、沟通和应变能力。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一、引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计划。
为了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制定一套细则指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组成、会议程序和决策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包括业务增长、市场拓展和投资方向等。
2. 监督公司战略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战略方向。
3. 提出战略决策的建议,包括并购、合作火伴选择和战略投资等。
4. 分析和评估市场竞争环境,预测行业发展趋势,为公司提供战略性建议。
5. 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事务,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成员组成1. 董事会主席: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并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合作。
2. 高级管理层代表:包括CEO、CFO和COO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他们负责执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并向委员会汇报工作发展。
3. 外部顾问: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学者或者咨询公司的代表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外部顾问,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以确保全面考虑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1. 召集会议: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提前通知所有成员。
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暂时召开。
2. 议程安排:会议前,董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层代表共同制定会议议程,并将议程事项提前通知给所有成员。
3. 会议记录:会议期间,由指定的秘书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与战略相关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4. 决策流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原则是多数决定。
在决策过程中,成员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但最终决策结果需要通过多数成员的支持才干通过。
5. 会议评估:每次会议结束后,可以进行会议评估,以评估会议的效果和改进空间,并及时调整会议程序和议程安排。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层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并落实董事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3、组织制定、审定、督促经理层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
4、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审批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6、定期召开公司高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计划。
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救援演练。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9、督促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职工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职责。
2、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
并负责监督落实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3、组织制定和不断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培训专项资金的足额投入。
5、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按计划实施。
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规范化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工作。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迅速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8、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活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安全检查等安全工作计划。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工作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对象指对本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本行各层级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包括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授信业务实施人员。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是各经营单位(包括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的授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是参与本行授信业务调查并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调查人”一栏签名的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价人员是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经营部门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批审查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决策人员是根据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以及其他文件授权具有审批权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授信业务实施人员是负责授信实施后管理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实施人员,一是放款工作人员;二是经营单位信贷业务实施人员。
授信业务受理人员、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和经营单位授信业务实施人员可以为同一授信业务工作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总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正、评价和报告。
国有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领导班子

国有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领导班子一、国有企业董事会组成和设置是如何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国有企业董事会具体职责范围: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
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
或者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在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
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
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
是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董事会章程

学校董事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学校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能够有效地支持学校的发展和目标实现。
1.2 适合范围本章程适合于学校董事会及其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董事、监事等。
1.3 定义1.3.1 学校董事会:指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监督学校运营和管理。
1.3.2 董事会主席:指学校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工作。
1.3.3 董事:指董事会的成员,行使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职责。
1.3.4 监事:指董事会监督学校运营和管理的成员,负责监督学校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2.1 董事会主席2.1.1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次。
2.1.2 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工作,代表董事会与学校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2.2 董事2.2.1 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任。
2.2.2 董事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2.2.3 董事具有决策权,参预学校的战略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2.3 监事2.3.1 监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任。
2.3.2 监事应具备相关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2.3.3 监事负责监督学校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向董事会提供监督报告。
三、董事会职责3.1 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确保学校的发展与目标一致。
3.2 监督学校运营和管理董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包括教学质量、学校财务状况、师资队伍建设等。
3.3 选聘和考核校长董事会负责选聘和考核学校校长,确保校长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教育管理经验。
3.4 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等,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董事会运作4.1 会议召开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
【精品】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注意事项

8.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三条
9.商业银行作为子公司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提示与要求母公司,在制定全公司全面发展战略和风险政策时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十七条
11.董事会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1)审查批准银行信息科技战略,建立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表(法人机构模板)》二、1
17.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七条
18.董事会应当把案防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三条
6.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六条
7.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臵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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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