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21•【文号】统人函[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5月21日统人函(1992)51号)现将《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针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后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助理统计师资格“专业统计”考试设七个专业,即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统计。
应考人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选择一个相应专业。
二、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通过评审已取得统计员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客观原因未被聘任的在岗人员,高中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三年,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参加一九九二年的考试。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人员可允许参加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
四、对具有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工作,并符合《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学历和任职时间要求的人员,可允许其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考虑到统计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计的相近专业除《人事信息代码》规定的财经类专业外,理科数学类的数学、应用数学、经济数学三个专业以及未列入《人事信息代码》的数理统计也视为统计的相近专业。
这四个专业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统计岗位工作,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考核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统字[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适应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决定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电力企业统计按新的规定执行。
现将电力企业统计单位确定原则、产值和财务指标计算方法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力生产企业统计原则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直接作为法人企业,发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和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均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电量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售电平均单价可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计算,由其所属公司平衡测算后通知各电力生产企业。
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单位(企业)的财务资料由其所属的发电公司或供电公司按照其各自的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发电企业填报;或按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模拟计算。
二、电网经营企业统计原则独立核算的省、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法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所有报表;非独立核算的市(区)、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应报表;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作为管理机关只填报本级的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收入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如没有财务核算资料,由区域电网公司按照各省级分公司售电收入(售电量乘以售电平均单价)的比例分割计算后,反馈给省级分公司填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国统办字〔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18〕45号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国家统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18年,国家统计局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强化解读、回应关切,注重时效、优化服务,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务公开。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统计规范性文件,重要统计改革方案、重大统计政策措施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在出台前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继续推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调整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慎稳妥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继续全文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办公室、执法监督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二)围绕统计重点领域加大公开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7.12.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7.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9月30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6件部门规章和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4.07•【文号】国统办字[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现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负责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1、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2、省级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3、省级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1、新建审批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文件:省级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新建类)》(见附件一):要求概要说明调查目的、立项依据、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国统办执法函〔2024〕554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开展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函〔2024〕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大力弘扬统计法治精神,厚植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理念,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法治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内容本次征文以“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谱写依法统计新篇章”为主题,可围绕以下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撰写:交流对《统计法》修改重大意义和新修改《统计法》主旨要义的理解认识;反映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法》规范引领保障统计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宝贵经验;提出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思路和举措;抒发对统计工作及统计法治建设的感想和感受等。
二、征文要求(一)投稿文章要紧扣征文主题,紧密结合作者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谈思想认识、谈工作实践、谈落实举措;要言之有物、有的放矢。
(二)文章字数在1500字以内。
(三)投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四)征文来稿必须为原创作品,同时承诺未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征文时间征文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四、征文投稿方式作品通过电子邮件投稿,投稿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投稿”字样。
投稿接收单位:中国信息报社统计部投稿电子邮箱:****************联系人:叶子淳联系电话:************五、征文评选和登载评选出的优秀征文作品将在《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等登载。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912e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63.png)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000内资公司1100 有限责任公司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151国有独资公司112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330外资企业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30外资企业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52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200 股份有限公司1210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1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21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1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1220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2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223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1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2000内资分公司210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11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151国有独资公司212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12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330外资企业212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12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330外资企业213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40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15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15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20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21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21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1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21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2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2220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2221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222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22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2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3000内资企业法人3100 全民所有制110国有企业3200 集体所有制120集体企业3300 股份制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400 股份合作制130股份合作企业3500 联营141/142/143/149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4000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4100 事业单位营业4110 国有事业单位营业110国有企业4120 集体事业单位营业120集体企业4200 社团法人营业4210 国有社团法人营业110国有企业4220 集体社团法人营业120集体企业4300 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4310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110国有企业4320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120集体企业4330 股份制分支机构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340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130股份合作企业4400 经营单位(非法人) 4410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110国有企业4420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120集体企业4500 非公司私营企业4530 合伙企业4531 普通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3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33 有限合伙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4540 个人独资企业171私营独资企业455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4551 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5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53 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172私营合伙企业456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171私营独资企业4600 联营141/142/143/149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4700 股份制企业(非法人)151/159/160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5000外商投资企业5100 有限责任公司511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120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13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330外资企业514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330外资企业515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330外资企业5160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330外资企业5190 其他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200 股份有限公司521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20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3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4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290 其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300 非公司531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3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330外资企业5390 其他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80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5810 分公司330外资企业5820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5830 办事处330外资企业5890 其他330外资企业6000台、港、澳投资企业6100 有限责任公司611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12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13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4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5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6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17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230/3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6190 其他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200 股份有限公司621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2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3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4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5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240/3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6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240/3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90 其他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300 非公司631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320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390 其他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6800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6810 分公司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20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30 办事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6890 其他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7000外国(地区)企业7100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7110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120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130 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190 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330外资企业720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30外资企业730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7310 分公司330外资企业7390 其他330外资企业8000集团 9000其他类型91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0其他企业92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支机构190其他企业9900 其他190其他企业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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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二)
(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
一、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是如何编制的?
答:为统一设计、规范管理企业一套表指标、分组和目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在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采集软件中应用。
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时按基层表、综合表和汇总表三种报表类别,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机构编制本级管理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等主要元数据代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
要求注意以下问题:
(一)凡是国家已有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省级统计机构可直接使用。
(二)省及省以下新增加的调查内容,经国家审批后,要求按照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由省级统计机构设计管理部门对地方增加的指标、分组和目录编制代码。
二、省级统计机构扩大行业统计范围,增加的调查单位及基本情况数据、专业历史数据由哪级负责整理和提供?
答:省级统计机构扩大行业统计范围,增加的调查单位及基本情况数据、专业历史数据,由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整理和提供,并自行导入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
地方增加的调查单位不得与国家统计局确定的调查单位重名重码。
三、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由哪个部门负责?什么时间完成?
答:使用京云万峰软件的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由系统管理员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增加‚统计管理机构名称及代码‛。
省及省以下统计机构,首先确定本地区需要增加的统计管理机构名单,并根据《企业一套表问题解答(一)》附件3的要求编制统计管理机构代码;待企业一套表数据处理软件2012年1月底部署完成后,指定专人增加到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供确定调查单位管理级别使用。
此项工作要求在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如何确定统计管理机构?
答: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的规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由法人注册地所属的统计机构负责管理。
五、基层表数据填报错误,如何进行修改?
答:原则上,调查单位基层表数据上报期间,如果发现调查单位基层表数据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改数据,审核通过后重新提交基层表,直至各级验收通过为止。
不允许统计机构代调查单位修改基层表数据。
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催报、审核和上报的职责分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由负责工业、投资和贸易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
并报本专业上级部门;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通审和综合汇总,专业部门协助处理发现的问题。
七、“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202-1表)填报、审核期间重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202-1表)年定报填报、审核期间重点需要注意三点:
(一)2012年4季度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12-1表)季报由负责建筑业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和综合汇总,其他行业免报。
(二)规模以上工业2012年定报‚财务状况‛(B203表)中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指标,调查单位免填3月、6月、9月份月报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工业统计部门直接使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其他月份数据由负责工业统计的部门进行采集、审核和汇总。
‚上年同期‛数口径如有变化,调查单位可以修改。
(三)在劳动工资基层数据上报、审核过程中,各级劳动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及其他相关专业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劳动工资的最终数据以劳动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八、各行业的”信息化情况”(109表) 催报、审核和上报的职责分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行业‚信息化情况‛(B109表、C109表、E109表、S109表、X109表)由负责工业、投资和贸易统计部门进行催报、审核,并报本专业上级部门;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负责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进
行通审和综合汇总,专业部门协助处理发现的问题。
九、“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和季节性经营的调查单位是否纳入年定报统计范围?基层表数据如何处理?
答:根据专业统计管理的要求,分专业确定‚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和季节性经营的调查单位是否纳入年定报统计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纳入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统计范围;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入2011年年报统计范围,退出2012年定报统计范围。
具体调查单位名单由国家统计局专业部门和普查中心共同确定。
(二)2011年年报,上述调查单位的数据由县级(或其他直接接受基层表的统计机构)将停业或关闭之前最终确认的报告期累计数据复制到年报基层表中;2012年定报,由县级统计机构将上述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的2011年定报各报告期历史数据导入基层表‚上年同期‛中,2012年停业期间,各报告期数据免填。
十、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及分项指标是填报本期实际支出数还是填报累计余额?
答: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及分项指标填报本期土地购置、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实际支出数,不可填报跨报告期的累计结余数。
十一、工业能源统计增加两个标识
2012年定报,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中工业能源
增加两个专业标识:
(一)‚P93 是否为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调查单位‛,编码:1 是 2 否。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二)‚P94是否为‘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的调查单位‛,编码:1 是 2 否。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提供调查单位名单。
附件: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
企业一套表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一、国家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一)指标
1.基层表指标
一套表制度基层表涉及指标由设管司统一整理并编制代码。
基层表指标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
2.综合、汇总表指标
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指标不与基层表指标重复设置。
如在基层表指标整理内容中未涵盖的,可以由专业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综合表中已新增的指标,汇总表不再重复增加。
新增综合、汇总用指标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综合、汇总表指标临时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二)分组/目录
1.基层表分组/目录
一套表制度基层表涉及分组/目录由设管司统一整理并编制代码。
基层表分组/目录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从0001至4999的顺序码。
2.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
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分组/目录不与基层表分组/目录重复设置。
如在基层表分组/目录整理内容中未涵盖的,可以由专业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分组/目录不重复设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分组/目录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临时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
+ 二、省级主要元数据代码编制规则
省级主要元数据代码要与其编制机构信息结合,以区分元数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级别,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
(一)指标
1.基层表指标
省级新增基层表指标由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编制代码。
新增基层表指标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 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代码按照指标类别元数据整理中对应的代码编制。
其中,列示出的二级类别未涵盖的内容才能归入‚其他‛,代码为‚99‛。
核心指标代码按照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中核心指标对应的代码编制,如核心指标不能涵盖的,代码编制‚99
‛。
省级新增基层表指标后3位顺序码从901开始编制。
2.综合、汇总表指标
省级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指标不与国家基层表、综合表、汇总表,以及本省新增基层表指标重复设置。
如所用指标在上述内容中未涵盖的,省级各专业可以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省级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指标不重复设
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指标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省级新增综合、汇总表指标临时代码共9位,编制规则为:
+
+
(二)分组/目录
1.基层表分组/目录
省级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由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编制代码。
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从9001至9999的顺序码。
2.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
省级各专业数据处理用综合表及汇总表涉及的分组/目录不与国家基层表、综合表、汇总表,以及本省新增基层表分组/目录重复设置。
如所用分组/目录在上述内容中未涵盖的,省级各专业可以自行增加,并建立与综合、汇总表的映射关系。
省级综合表和汇总表中新增的分组/目录不重复设置。
新增综合、汇总用分组/目录的审批状态为‚准备‛。
省级新增综合、汇总表分组/目录临时代码共4位,编制规则为: +
附表:1.主要元数据编码规则表
2.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代码
附表1:
主要元数据编码规则表
附表2:
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