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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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预防、教育为主;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管疏结合,明确责任。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各系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应定期对全校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情况通报;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八条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安全要求的,必须制定相关安全规程。

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开展各项活动时,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条学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时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

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泾六教发【2010】26号六盘山镇教委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开春以来全国不同地区连续发生六起校园恶性暴力事件。

为全面贯彻全国综治维稳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区、市、县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使我镇教育教学工作平稳、健康、和谐发展,尽力构建平安校园。

特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加强学习,校长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县、镇下发文件及教育理论、法规、政策,做好宣传工作,联系村委会解决学校安全问题。

二、树立‘安全高于天,责任重于山’的思想,时刻不能忘安全,彻底排查学校每一处与安全相关的人、事、物。

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成立学校治保小组,或教师联防队,红领巾举报箱。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四、学校针对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出现的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立说立改,尽力配合,全力整改。

绝不等、靠、要。

五、学校值周、值班实行校长带班制度,教师值周制度,校长有事,有病,出差脱岗应向教委请假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工作。

六、教师值周将实行24小时在岗制,特别是星期六,星期天委托他人代替的按旷工论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0%。

七、公路沿线学校要按时,按规定,分地点,分时段迎送学生,如果教师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八、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时校长不到岗的,一次性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并写出书面检查,包括教师上课,参加活动。

九、对于上级部门检查时,表扬的学校,在学校评估中加5分,失误一次扣10分。

十、学校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谁主管,谁负责,谁活动,谁负责,谁值周,谁负责。

以上十项,由教委解释,并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施行。

六盘山镇教委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蒿店中学、各小学。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学校特制定了一套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依此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一、校内安全管理规定1. 学校的大门和周围道路应该保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以免影响正常出入校门。

2.学校内严禁养宠物、禁止在教室内烟火,学生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进入学校,以防发生危险。

3. 学校对卫生环境保持高度警惕,严禁乱扔垃圾和在校园内吸烟,大力倡导环保理念,保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

4. 倡导“安全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学校安全教育必须进一步加强,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5. 勇敢担当,及时报警,发现校内骚乱或矛盾,应及时向教职工或警方报告,确保校园治安秩序。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严禁酒后驾车,优先考虑校园交通安全,减少车辆在校园内的出入,特别是进出校门时必须经过校园保安的检查。

2. 加强对“黑车”司机的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乘车证件核对,非法司机和车辆一经查实,立即报警和处理,防止校车事故和校外出行安全问题。

3. 生活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出行时间,避免特定时段集中出行,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增加交通道路安全保障。

4. 学校加强对校园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特别是校园巴士,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保障校内师生出行安全。

三、学生行为规范管理规定1. 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文明,鼓励学生发扬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增强集体协作精神和自我觉悟,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高度警惕和防范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做好防范和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件的准备工作。

3. 了解校园诈骗和网络安全常识,避免在社交网络上流露个人信息,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避免受到骗局和危害。

4.学校要加强对网络学习和线上课堂的管理,保护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止在线学习平台的扰乱和垃圾信息。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是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的工作之一,本着防范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安全规定和措施,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水平,确保每个校园师生能够享有和谐安全、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学习/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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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

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

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

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

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

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

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十一条协调卫生、安监、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内的食堂从业人员、锅炉工、电工等特种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学习,增强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不出现设施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演练前要制定详细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三条法制教育是学校安全的基础教育。

学校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法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各校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两次,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多方面提高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第十四条学校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和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的排查。

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

对于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台球室、网吧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共同维护好学校的周边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主要督查防寒取暖、防火、交通、雨季等设施安全,学生返校情况及未成年人进入的各种娱乐场所的安全,对于督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整改内容、整改人员、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四落实”。

第十六条学校在汛期要随时注重天气变化状况。

确保专人值班,科学监测,信息畅通,并制订应急撤离方案。

第十七条学校应采取门前护导、错时放学、设置家长等候区、组织学生列队有序放学等方法,确保学生上学、下学安全、有序。

第四章校舍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要绘制安全责任分解图、消防器材分布图和紧急疏散示意图,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清楚明了。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舍必须符合坚固、安全的要求。

各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各校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两次。

遇到汛期、汛情,要进行校舍安全专项排查和监控,排查要做到站不漏校,校不漏房、房不漏椽。

凡属危漏房屋,应及时约请市质检部门予以鉴定,并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

属D级危房要坚决折除,C级危房要停用封存, B级危房要及时维修改造。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校舍,学校必须履行相关建设手续,峻工后需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学校必须建立校舍建设、安全排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设施要按照保定市教育局下发的《消防器材配备须知》进行配备,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做好各项检查防范,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维修和消防设施添置与更新的费用纳入各校本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教学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室要落实“三防”措施(防火、防盗、防事故),要定期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及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体育课前,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

第二十五条实验员、实验教师要规范操作,落实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危险试剂必须专柜存放,落实保管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及危险物品时,必须履行领、取、用、还手续。

化学实验后残渣废液必须倒进指定的废液缸(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微机室要安装专用电盘,电盘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及断电、停电状态下的应急照明设备,学校总电盘要分路设置。

严禁学生宿舍、教室、实验电源与后勤及教师宿办电源线路混设。

上课期间,学生宿舍应拉闸断电,严禁非管理人员胡拉乱接。

第六章校内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每年修订、完善“三项制度”(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使制度建设不断得以完善。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根据岗位的调整和人员的变动每年及时与教职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无缝隙。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和员工是保障校内安全的重要因素,要提高教书育人自觉性,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科任教师负责,要建立《学生旷缺课查询报告制度》、《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科任教师对本节课缺勤学生要详细登记并查询原因,下课后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家访。

第三十一条各学校要建立课间巡查制度,值周领导及教师、班主任应划分区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障学生课间安全,严禁组织学生参与巡查。

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学生课外活动应有组织、有秩序,在固定的区域开展,指导教师负责巡查学生课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学校要制定《教学楼紧急事故疏散预案》、《防踩踏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建筑物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机动车辆随便进入校园,严禁在学校操场进行机动车(或摩托)驾驶教练。

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生处、班主任老师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重大矛盾和纠纷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

有条件的学校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把出入关,做好出入登记。

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宿舍或教室。

对于节假日不能返家的学生,学校要详细登记,安排专人管理,妥善安排好学生食宿。

第七章宿舍与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食堂、小卖部管理1、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食堂必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和消毒设施,确保室内外卫生整洁。

食堂距垃圾场、厕所等污染源在30米以上。

3、学校食堂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的采购工作,落实索取票证制度,建立食堂管理台帐。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严防食物中毒。

4、食堂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离地存放。

灶具必须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洁,保持卫生、定期检修。

5、食品加工要做到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污染。

6、学生食堂、小卖部不得销售“三无食品”和冷荤凉菜,食用饭菜当餐加工,不得出售剩饭剩菜,严防食物中毒。

7、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餐饮器具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8、加强食堂区域管理,严禁非炊管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和食品原料贮存室。

9、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10、食堂操作间门窗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食堂严禁使用鼠药灭鼠。

11、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每天每餐每种食品留样150-250克,在0-4度下存放48小时并有留样记录。

12、落实领导跟餐制。

13、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局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体状况及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处理,并按要求上报处理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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