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公积金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积金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便民、高效、安全原则;(三)风险防控与权益保障并重原则;(四)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算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公积金业务的宣传、咨询和服务;(三)监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四)建立健全公积金风险防控机制;(五)定期对公积金业务进行审计和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业务科室,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章缴存管理第八条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存。
第九条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登记证明;(二)个人身份证;(三)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向缴存人出具缴存证明。
第十一条缴存人应当及时足额缴存公积金,逾期缴存或者欠缴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台账,确保公积金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提取管理第十三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存、移交、整理、装订、系统录入、归档、修改及查询等具体工作制定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一、编写原则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是一项集专业性、综合性、安全性、保密性为一体的重要工作,在档案部门或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未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前,本管理规范只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需求和新开发的《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子系统》特点,在遵循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一系列档案管理规范(或管理办法、规则,下同)的基础上,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制订较为详细的规范。
本次编制档案管理操作规程遵循以下原则:㈠一是国家档案部门已制定具体规定,一律按国家档案规定执行。
如对文书类、会计类、科技类及特种载体类档案,除了对上述档案的收集、移交、系统录入等操作过程作具体规定外,其整理、装订、归档等统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㈡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类档案的日常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制订具体规定时,能参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的,尽量参照执行。
对于参照部分,本规范只作提示,不详细表述。
二、引用标准㈠文件类档案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及《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务实》(见档案部门下发文件)。
㈡其他综合档案管理标准: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内的国家档案行业标准(见浙江省档案[2002年7月]编制的《档案工作标准汇集》)㈢业务类档案管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暂行规定;⒉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分类示意图(见附件1-1);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表(见附件1-2);⒌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日常管理需严格遵循的综合档案管理12项制度;⒍档案管理人员需遵循档案工作的3项管理职责。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流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流程
单位转移流程指的是从原单位离职之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单位由原单位变更为新单位的流程。
一、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需要向原单位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原单位根据本人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应发资金额并开具明细对帐单。
二、选择接收单位
离职后的员工选择新工作单位,向新单位申请接收其公积金账户。
新单位需同意接收。
三、申请转移
离职员工持原单位开具的明细对帐单以及新工作单位的接收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四、转移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果材料齐全,一般会很快批准。
五、生效转移
公积金账户转移一经通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将正式从原单位转至新单位,以新单位为公积金账户管理单位。
此后个人各项公积金业务将在新单位办理。
以上就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的主要流程,请务必按时按规整理好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快速完成账户的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指南一、业务范围1.业务政策查询2.业务表单下载3.单位账户信息查询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5.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6.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7.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8. 住房公积金个别补缴9.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市内转移10.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设立11.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启封12.新职工补贴职工账户封存13. 新职工补贴个别补缴14.单位基本信息变更15.单位查询密码修改二、业务说明(一)业务政策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
(二)业务表单下载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下载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表单。
(三)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单位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可查询包括单位帐户信息、职工清册、单位明细账、职工汇缴明细、业务变更清册、基数调整信息、单位年度对帐单等相关信息。
1. 单位信息查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公积金汇缴信息、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基本结算户账号、单位设立日期、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公积金单位登记证证号、托收情况。
(2)公积金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3)新职工补贴汇缴信息:单位账户登记日期、首次汇缴年月、最后汇缴年月、汇缴状态、汇缴比例、汇缴人数、月缴金额、公积金余额、挂账余额。
2. 职工清册查询(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帐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汇缴状态、汇缴年月、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余额。
(2)新职工补贴信息:汇缴年月、月缴额、余额。
3. 单位明细账查询按业务类型、汇缴年份可分别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所属年度内的单位汇补缴、个人补缴、年度结息、部分提取、销户提取、转移等信息。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 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审核意见附件4:房产证复印件附件5: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附件6:失业证明复印件附件7:困难证明复印件附件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操作手册说明书

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操作手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1月目录一、使用对象 (3)二、运行环境 (3)(一)证书驱动如何安装(公积金专用证书及法人一证通) (3)(二)常见问题 (8)三、用户登录界面 (11)(一)单位用户登录 (11)(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8)四、单位账户信息 (21)(一)单位账户信息 (21)(二)单位账户明细信息 (22)(三)职工账户信息 (22)(四)职工账户明细信息 (24)(五)职工封存状态查询 (25)五、单位业务 (25)(一)个人账户设立 (27)(二)启封 (31)(三)转入 (34)(四)转出 (35)(五)封存 (36)(六)待销户停缴 (40)(七)待转出停缴 (42)(八)年度基数调整 (44)(九)缴存比例变更 (53)(十)单位补充公积金账户设立 (54)(十一)单位缴存证明 (55)(十二)单位缴存网点变更 (57)(十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59)六、资金业务 (60)(一)汇缴 (61)(二)补缴 (64)七、单位信息修改 (68)(一)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68)(二)单位联系信息修改 (69)八、建行委托扣款 (71)(一)委托扣款申请 (71)(二)委托扣款联系信息修改 (72)(三)委托扣款终止 (73)(四)委托扣款信息查询 (75)九、网上业务查询 (75)(一)职工变更业务查询 (75)(二)单位汇缴书、变更清册及补缴清册下载 (75)(三)汇缴查询 (79)(四)补缴查询 (81)(五)单位账户设立结果查询 (82)(六)单位缴存证明结果查询 (83)(七)缴存网点变更结果查询 (84)(八)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查询 (84)(九)单位信息修改结果查询 (84)(十)缴存比例变更查询 (84)十、单位设置 (85)(一)部门设定 (85)(二)工号账号对照表 (85)(三)员工部门对照表 (87)(四)部门统计 (87)十一、用户管理 (91)(一)卡权限设置 (91)(二)卡业务管理 (92)(三)查看服务协议 (93)一、使用对象本系统的主要使用者,通常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财务或人事工作者。
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渠道服务签约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春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春市开办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的网点及人员。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第三条公积金网点发放制卡申请资料。
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到长春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建行专柜(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点)领取开卡申请资料。
公积金网点将以下资料交单位经办人:1.《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 附件1), 在公积金中心系统打印一份, 并提供电子格式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 附件2), 单位首次申请办卡时需签订, 一式四份。
3、《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短信授权书》, 附件3), 单位批量开通个人短信金融服务需签订, 一式一份。
第四条单位统一签订协议及授权书《发卡协议》及《短信授权书》由单位统一签订。
单位经办人应准确核对《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如核对不符, 对《制卡明细表》中信息有误的, 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变更后, 由公积金中心系统重新生成、打印。
单位经办人员补全身份证件类型、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 提供变更后的《制卡明细表》。
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第五条公积金网点受理、审核。
1.单位经办人核对个人信息正确后, 持以下资料到公积金网点申请制卡:(1)、首次制卡单位, 采用批量制卡, 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2)、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单位, 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短信授权书》一式一份;(3)、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确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和电子格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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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龙卡密码挂失的手续遵照总行龙卡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书面挂失、换卡和注销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到原发卡储蓄网点办理,网点应采取预约换卡方式办理换卡,保证职工公积金龙卡卡号不变。挂失等特殊业务处理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比照龙卡通的相关规定办理。
银海支行业务部门整理《短信授权书》、《短信批量签约表》(纸式)并加盖行章后装订归档;同时将《短信批量签约表》电子文档上传省分行电子银行部。
省分行电子银行部根据银海支行提交的短信批量签约电子文档进行批量签约,并将签约结果反馈银海支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2、账户状态为销户的不办卡;
3、“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填“是、否”;若为“否”,可不填手机号码;
4、建行提供“个人短信金融服务”免费一年优惠服务。
附件2
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分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为确保住房公积金龙卡安全、及时发放到职工本人,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住房公积金龙卡为重要单证,公积金网点领用的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的保管具体比照龙卡通的管理规定。公积金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第九条公积金网点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公积金网点收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手工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登记簿,并于当日通知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单位经办人(双人)凭身份证件及《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信封、打卡文件清单(纸式)、《发卡协议》(一份)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及短信金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附件5,每名职工一份)。同时,公积金网点将未成功制卡退回的《制卡失败清单》及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交单位核实职工个人资料后按原流程重新办理。
五、甲方需要变更职工个人信息的,应到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事宜。变更后,甲方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六、公积金缴存网点收到甲方申请资料时,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甲方填写有误的,公积金缴存网点有权退回申请资料。公积金网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银行渠道签约
第十八条公积金龙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由长春银海支行组织专人为办卡单位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POS机签约上门服务。职工也可到储蓄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签约。
第十九条公积金龙卡手机短信批量签约
手机短信批量签约比照建吉发〔2008〕26号《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建设银行短信金融服务操作规程》做如下修改: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春市开办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的网点及人员。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条公金网点发放制卡申请资料。
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到长春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建行专柜(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点)领取开卡申请资料。公积金网点将以下资料交单位经办人:
1、《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在公积金中心系统打印一份,并提供电子格式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长春市公积金龙卡业务正式开通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卡明细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申请制卡人数:第 页共 页
序号
个人
账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
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账户状态
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
手机号码
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
1
2
3
4
…
公积金中心签章: 打印日期: 单位签章:
填表说明: 1、该表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生成,系统提供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账户状态信息,单位统一填写性别、身份证件类型、是否开通短信金融服务及个人手机号码,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无需填写;
七、乙方指定网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职工制作并由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甲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换卡期间的制卡时间有可能延长,以公积金缴存网点通知时间为准。自乙方受理之日至甲方领取龙卡期间,甲方已申请制卡的职工不得办理账户转出、销户业务。
长春银海支行打卡部接收打卡信息后,进行批量制卡和密码信封打印,按现行规定分发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并将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提交的《发卡协议》(四份)加盖银海支行公章,其中三份连同“打卡文件清单”(纸式)于7日内交接到具体经办储蓄网点,其中一份银海支行留存。
储蓄网点留存一份《发卡协议》。
住房公积金龙卡初始密码采取“密码信封”的形式交公积金缴存职工。
单位经办人应准确核对《制卡明细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核对不符,对《制卡明细表》中信息有误的,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变更后,由公积金中心系统重新生成、打印。单位经办人员补全身份证件类型、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提供变更后的《制卡明细表》。单位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通过身份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根据《制卡明细表》电子文档转换生成制卡文件,通过前台交易将制卡文件上传DCC系统。DCC系统进行信息核对,若身份证号已存在,但DCC系统中姓名与上传姓名不一致,返回错误信息。经办人员打印失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经办柜员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批量制卡及交接。
1、按批量办卡流程办理。
2、由职工本人持公积金网点打印的制卡明细表(加盖公积金网点业务用章),并将相关信息补全后到银海支行指定储蓄网点办理。储蓄网点按龙卡通的规定为客户办理公积金龙卡,帐户管理费和工本费的收取以《发卡协议》为准。如果客户选择短信签约,则免收一年的短信费用。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十六条职工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住房公积金龙卡可作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将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不再转移缴存单位的职工姓名、性别、公积金龙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信息通过公积金网点提供给银海支行,储蓄网点按照龙卡通规定的收费方式正常收取帐户管理费。
第十七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相关业务发生差错时,比照省内银行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长春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申请、发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的挂失、换卡、差错及注销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电子渠道服务签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储蓄网点领取和保管成品卡及密码信封时须遵循双人分管制度。
储蓄网点在领取到成品卡和密码信封后,在DCC系统中完成发卡交易,完成发卡的卡片和密码信封按单位分别进行保管。
储蓄网点将完成发卡的公积金龙卡手工登记表外账,并电话告知公积金网点制卡成功的单位名称。公积金网点委派双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到储蓄网点核对卡片数量,储蓄网点同时将未成功制卡的失败清单、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系统不一致的职工名单及已加盖银海支行公章的两份《发卡协议》交接给公积金网点。核对无误的,双方双人在《吉林省分行内部传递登记簿》上交接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网点受理、审核。
1、单位经办人核对个人信息正确后,持以下资料到公积金网点申请制卡:
(1)、首次制卡单位,采用批量制卡,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章的《发卡协议》一式四份;
(2)、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单位,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短信授权书》一式一份;
(3)、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确认的《制卡明细表》纸式一式三份和电子格式一份。
职工填写完成《龙卡及短信申请表》后,单位应通知银海支行派人到单位领取《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龙卡及短信申请表》份数与发卡的数量要一致,同时要逐份审核《龙卡及短信申请表》是否有职工签字并与发卡的姓名相符。银海支行储蓄网点将收回的《龙卡及短信申请表》随当日传票上传至稽核中心。
第十条单位新增职工办卡
单位新增职工需办理公积金龙卡的,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龙卡数据传递。
由省分行信息技术部根据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需求,每日从后台提取前一日新增公积金龙卡客户信息数据,利用省分行与公积金中心专线进行数据传递。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首次发卡采用“密码信封”保管密码,职工领卡后应立刻到建行储蓄网点或利用ATM等自助机具修改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
2、公积金网点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发卡协议》、《短信授权书》、《制卡明细表》签章是否完整;
(2)、审核单位提供的《制卡明细表》纸式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有误的申请资料退单位经办人进行修改。公积金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填写《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一式两联,并在《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交单位经办人,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一份《制卡明细表》(纸式和电子)、《短信授权书》、四份《发卡协议》与长春银海支行经办网点交接,一份《制卡明细表》和《受理通知书》专夹保管。
2、《住房公积金龙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2),单位首次申请办卡时需签订,一式四份。
3、《单位职工批量开通公积金龙卡短信金融服务授权书》(以下简称《短信授权书》,附件3),单位批量开通个人短信金融服务需签订,一式一份。
第四条单位统一签订协议及授权书
《发卡协议》及《短信授权书》由单位统一签订。
一、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领用、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