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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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

义门酒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云南荣赛贸易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云南荣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赛”)作为普通合伙人于2015年 3 月1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义门酒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作为【荣赛】旗下【分店】)。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

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

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义门酒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义门酒庄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义门酒庄】,

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酒水批发零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准。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6条资金使用安排

普通合伙人主导的新合伙店项目计划所需资金【40】万元并尊照以上资金计划安排使用,有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中出现偏差20%以上时需向其他有限合伙人提出申请重新修改资金使用安排。普通合伙人的财务支出需尊照融资资金使用安排说明表阶段性使用,为确保项目融资款的安全使用,融资款使用需尊照资金使用安排表分每日多笔阶段性用款(每笔打款金额为5万元),普通合伙人的融资款的使用财务支出情况每周以EXCEL财务报表形式汇报。

第7条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约定

7.1本协议各方有义务将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在合伙企业账户开立前,各

方一致同意将出资款暂存至普通合伙人公司账户。

7.2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资金使用按照以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分

批次提取款项目,并同意前述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人人投的监督管理下

使用。

7.3普通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的或抽回出资的或怠于履行分店的选址、策划等

义务的或未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出资份额或退伙的,视为违约,则

违约方需按照守约方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5倍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此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进入清算程序,

守约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收回全部出资。

7.4合伙企业设立前,普通合伙人违约的,有限合伙人可无条件抽回投资款,且

不支付任何费用;在合伙企业设立后,普通合伙人违约的,有限合伙人可不

再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转让出资份额或退伙的期限,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7.5有限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的或抽回出资的或未符合本协议约定即转让其

出资份额或退伙的,视为违约,则违约方需按照守约方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的5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

8.1各方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即【荣赛】公司就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

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营资源许可给本合伙企业使用,本合伙企业按

照【荣赛】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

求开展经营。【荣赛】公司仍保有就其授权给本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

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利。

8.2各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自行承担一切与运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8.3普通合伙人确认,就其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

旗下【义门酒庄】的行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已完成

相关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就其授权给合伙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

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为该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

完整的所有权利或已取得足够的授权/批准/同意。

8.4如合伙企业需向被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批准的供货方采购相关产品、服务、

设备的,普通合伙人应保证相关价格、付款条件的公允性,并尽可能优惠于

市场价与一般条件,从而确保合伙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8.5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

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9条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9.1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各合伙人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其实缴出资达到其认

缴出资额。合伙企业提取净利润的 30 %的企业发展基金,其余可分配净利

润的【 55 】%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享,可分配净利润的【15】%由普通合

伙人分享。首次分红最迟在首次盈利的第1个月进行,其后每2 个月分红

一次。分红之前需预留合伙企业运营所需资金,具体预留数额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确定,但分红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30 】%。

9.2合伙企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

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合伙人,该收入支出信息应当于下一

个工作日以前发送至合伙人。

9.3合伙企业应当将每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3个工作

日前上传到人人投网站或者第三方合作的财务软件。

第10条亏损承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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