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品范文】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XX)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范本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现工作于XXXX单位,担任XXXX职务。
住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涉及XXXX(案件名称)一案,特向贵院申请XXXX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XXX出庭作证。
一、案件基本情况XXXX年XX月XX日,贵院受理了XXXX(申请人)与XXXX(被申请人)关于XXXX (案由)的纠纷一案。
针对该案件中涉及的XXXX问题,贵院委托XXXX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XXXX号《鉴定意见书》。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依据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2. 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对于本案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就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说明。
3. 申请人认为,XXXX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出入,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
因此,申请鉴定人出庭,以便对鉴定过程和结论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4.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鉴定规范的行为。
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揭示这些问题,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要求1. 请贵院通知鉴定人XXX出庭作证,就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说明。
2. 请贵院安排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 请贵院确保鉴定人出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结语鉴于此案涉及到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特向贵院申请鉴定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X联系方式:XXXXXXXX年XX月XX日。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鉴定人接受质询

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鉴定人接受质询第一篇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2022证人出庭申请书》范文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某某某某在某某某与徕远宾馆劳动争议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在某某某与徕远宾馆劳动争议案中,因某某某是徕远宾馆办公室某某某某某,了解案件情况且愿意出庭作证。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某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范文二申请人;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某某某纠纷一案,……说明案件事实及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年月日范文三申请人江苏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某某某县某某某某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某某某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某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告上海某某某某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22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某某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
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
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某某、上海中船第某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某某某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
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某某某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某某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xx区人民法院: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XX)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篇一」申请人:申请事项:通知XXXXX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XXXX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XXX鉴定。
XXXXX于2XXX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X司代理人:20xxXxx年月日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篇二」xxx法院: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
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XXX20xx年xx月xx日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篇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一案的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日期:。
有关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精选7篇)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有关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精选7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1申请人: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系被告人被控一案的(证人、鉴定人)。
申请人作为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2申请人:xxx,男,汉,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xxx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委托xxx司法鉴定所对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的合同中“xxx”签名字迹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笔迹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
请贵院通知。
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篇3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作出xxx中心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的鉴定人xx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贵院审理的被告人xxx一案,xxx委托了xxx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诉帕萨特的价格。
20xx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鉴定涉诉“鉴定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涉诉标的'价格,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9篇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9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鉴定机构的一名鉴定人员,现因案情需要,特向贵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审理的机会,为案件的公正、客观地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我是一名资深的鉴定人员,拥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曾参与过多起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鉴定准则,竭诚为司法机关服务,努力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此次案件中,我认真研读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的鉴定结论。
我愿意亲临法庭,就本次鉴定结果进行真实、准确地陈述,尽忠尽责地回答法官的疑问,为案件的查清真相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衷心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我的出庭申请,给予我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机会,充分发挥我的专业优势,为案件的审理做出积极的贡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谨此申请。
申请人:××鉴定机构代表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就本案件申请我公司所委托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公司与某甲单位因合同纠纷一案,已提起诉讼,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鉴定人员经过专业鉴定,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相关交易事实进行了认真、严谨的分析和判断,是本案件的重要证人之一。
二、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本案件系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合同纠纷,需要第三方专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确认,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人员的资质及经历我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曾多次参与类似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声誉。
他在鉴定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言行举止得体,是出庭作证的合适人选。
四、出庭作证的程序安排我公司已与鉴定人员取得联系,鉴定人员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履行法定的证人义务。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范文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范文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黄子雪公司的员工,职务是鉴定人员。
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被允许出庭作证,以维护公正和正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鉴定人员,我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擅长各类物证的鉴定和检验。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曾多次参与到各种疑难复杂的案件中,通过准确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帮助定案,维护了正义的权威。
因为我的职业特点,我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理解。
我熟悉司法程序和证据鉴定规则,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技术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物证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准确地呈现在法庭上。
我深知鉴定人员的作用和责任,我将本着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态度,对每一项鉴定工作认真负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此次申请中,我也能明白地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出庭作证是一项光荣的任务,我将恪守法规,遵循庭审程序,秉持公正的原则,对鉴定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陈述。
在庭上,我将以专业的素养和谦逊的态度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协助,并积极回答各方关于鉴定结果的问题。
为了保证能够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我将认真研究相关案件的材料,充分掌握案件的背景和相关的鉴定内容。
我将详细记录鉴定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和以往的维护情况,为法庭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科学的鉴定结论。
同时,我也会积极主动地向主审法官请教并征求其意见,确保我的证词能够准确地反映鉴定工作的真实情况。
作为一名鉴定人员,我深知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虽然这是我第一次申请,但我有信心能够胜任出庭作证的任务。
我希望能够得到贵院的支持和赞同,允许我作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使公正和正义不断得到维护和实现。
最后,衷心感谢贵院对我申请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为法院的审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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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1)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 、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 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
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
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
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
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
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 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
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 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 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
事人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