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工程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细则

《智能建造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电气装置安装及验收规范》( SL60-94 )《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SDJ63-82 )《建造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3-8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6-92 )《低压电气基本标准》 ( GBJ497-7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电缆路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60168 )《水位观标准》 ( GBJ138-90 )《工业企业通讯设计技术规定》( GBJ42-81 )《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 GB2887-2000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 SL6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设计规定》( DL/T5051-96)《计算机软件开辟规范》( GB8566-88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 12504-90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T 12502-90 )《建造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00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22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 GB7450-87 )《全国信息化规划》。
《关于开展大型灌区水利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水灌[2002]9 号)。
本细则合用于工程信息化建设施工监理控制工作。
⑴为了确保现场仪器及设备安装按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如承包人自行采购仪器及辅助装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设备供货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①项目简况。
②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③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仪器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_信部信[200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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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工程文档}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目录第一部分总则21.范围22.规范引用文件33.术语34.规范框架65.监理支撑要素76.监理阶段及其目标87.监理工作9第一部分总则1.为了提高信息化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工程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信息化工程工程的立项、实施、评测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3.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信息化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技术要求、费用、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b5E2RGbCAP4.信息化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任。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信息化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信息化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要求和方法——确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给出了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指南——适用于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相关的培训单位也可参照使用。
p1EanqFDPw2.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XDiTa9E3d《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T8566-2001《软件工程术语》GB/T11457-199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术语3.1工程监理是指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接受信息化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建标准和信息化工程承建、监理合同,对信息化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实施监督和控制。
即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对信息化工程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信息化工程能够按照信息化建设单位需求,高效、经济的按时完成,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
工程监理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工作指南pdf

工程监理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工作指南一、概述工程监理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本指南旨在为工程监理人员提供一套完整、实用的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操作规程,以便更好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二、工程监理资料标准化1.文件分类与编码:为便于资料的管理和检索,应对各类监理文件进行分类和编码。
分类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编码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
2.文件格式统一:为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各类监理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纸张大小、字体、行间距等。
3.资料填写规范:监理人员在填写各类资料时,应遵循规范、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随意涂改或省略信息。
4.资料审核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料审核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人员应对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工程监理资料信息化1.建立信息化平台:为实现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化平台。
该平台应具备资料录入、编辑、查询、输出等功能。
2.信息化资料分类与编码:在信息化平台中,应对各类监理文件进行分类和编码,以便快速检索和查询。
分类和编码方法可参照传统纸质资料的分类和编码方法。
3.电子文件管理:对于电子文件,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和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定期对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和归档。
4.信息化资料查询与共享:为方便资料的查询与共享,信息化平台应支持多关键词、模糊查询等功能。
同时,应设置一定的权限管理功能,确保资料的保密性。
5.信息化资料更新与维护: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监理资料会不断更新。
因此,应定期对信息化资料进行更新和维护,以确保资料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四、实施与监督1.培训与指导:为确保本指南的有效实施,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应包括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的重要性、操作规程、平台使用等。
2.监督与检查:应定期对工程监理资料标准化与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标准)

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surveillance 2005-2-18 2005-5-1 有效 specification -Part 1:General rules 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Part 2007-8-24 2008-1-1 有效 2:Generic cabling system project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请联系 01068523946 01068517548
信息化工程 GB/T 监理规范 6 19668. 第6部分:信 6-2007 息化工程安 全监理规范
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Part 2007-8-24 2008-1-1 有效 6: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security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L 01
本标准规 定了电子 设备机房 系统新建 、升级、 ICS 改造过程 35.02 中各阶段 0 监理工作 的目标、 主要内容 和监理要 点 本标准规 定了计算 机网络系 统新建、 ICS 升级、改 35.02 造过程中 0 各阶段监 理工作的 目标、主 要内容和 监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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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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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信息化工程 surveillance GB/T 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 5 19668. 第5部分:软 2007-8-24 2008-1-1 有效 -Part 5-2007 件工程监理 5:Software 规范 project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
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方案

1.1 项目监理范围监理方必须坚持以“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用科学、规范、诚信”作为监理原则,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做好工程和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管理,协助单位完成工程任务并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
项目要求以现场监理为主要监理方式,监理公司应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按采购人要求驻场,建立工程咨询组和项目监理组,负责整个工程的全程监理工作。
本项目监理的范围包括应用系统建设、第三方软件购置、系统集成以及标准规范建设。
1.2 项目监理工作内容1.2.1 总体把关1、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实施人员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3、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
1.2.2 质量控制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1) 依据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监督、控制本工程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的质量;(2) 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控制工程质量;每月按项目对各项目文档进行查阅审核,提供监理简报,对各项目进行量化考评并排出名次,提出各项目工作的改进意见;(3) 协助业主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核和确认;(4) 协助业主单位审核系统软件选型方案;(5) 对采购的系统软件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审核;(6) 对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审核;(7) 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2、技术培训质量的控制(1)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2)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培训计划,并征求业主的反馈意见;(3)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1.2.3 进度控制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执行情况;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施;3、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催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4、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工具,控制项目施工进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目次1 范围 (1)2 总则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 法律法规 (1)3.2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范 (1)4 术语 (1)5 监理机构及设施 (3)5.1 项目监理机构 (3)5.1.1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3)5.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3)5.2 项目监理人员 (3)5.2.1 项目监理人员的构成 (3)5.2.2监理人员的职责 (3)5.3 监理设施和设备 (5)6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方案 (5)6.1 监理规划 (5)6.1.1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5)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 (5)6.2 监理实施方案 (6)6.2.1 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程序与依据 (6)6.2.2 监理实施方案的内容 (6)7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6)7.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阶段划分与方法 (6)7.1.1 监理阶段划分 (6)7.1.2 监理工作方法 (6)7.2 系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6)7.2.1 设计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7)7.2.2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9)7.3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9)7.3.1实施阶段监理的依据、程序 (9)7.3.2软件系统的监理 (11)7.3.3硬件系统的监理 (11)7.3.4网络工程的监理 (11)7.3.5业务应用系统的监理 (11)7.3.6系统安全的监理 (12)7.4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 (12)7.4.1验收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12)7.4.2 信息系统初验监理 (14)7.4.3 信息系统试运行监理 (14)I7.4.4 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监理 (14)7.5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15)8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15)8.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管理原则 (15)8.1.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特点 (15)8.1.2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 (16)8.2 工程变更的管理 (16)8.2.1 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16)8.2.2 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16)8.3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6)8.3.1 工程暂停的条件: (16)8.3.2 工程暂停管理 (16)8.3.3 工程复工管理 (17)8.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7)8.4.1 工程延期管理 (17)8.4.2 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17)8.4.3 工程延期费用的索赔 (17)8.5 费用索赔的处理 (17)8.5.1 费用索赔的依据 (17)8.5.2 受理费用索赔的条件 (17)8.5.3 索赔处理程序 (18)8.5.4 索赔的具体处理 (18)8.6 合同争议的调解 (18)8.6.1 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8)8.6.2 合同争议的处理 (18)8.7 违约处理 (18)8.7.1 项目承担单位违约的管理 (18)8.7.2 承建单位违约的管理 (19)8.7.3 其它违约的管理 (19)9 文档管理 (19)9.1 监理资料 (19)9.2 监理月报 (19)9.3 监理工作总结 (20)9.4 监理资料的管理 (20)II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机构、开发机构和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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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