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操作规程一、资助内容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为南山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科技服务机构。
资助项目包括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科技项目对接及引进、科研合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市场考察。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一)资助项目必须通过年度立项并实际完成。
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单个项目实际支出不低于1万元。
(二)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申报单位2人费用(含参与单位与组织单位),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项目统一标准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
(四)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可获组织费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五)申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一)项目参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参加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园区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及科技服务机构;2. 具有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组织资质及能力;3. 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4. 每个项目组团企业数不少于10家。
四、申请材料(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egrantweb/,网上填报《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申请表》;(二)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统一费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三)出国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四)出国人员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如出国人员为法人代表可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验原件);(五)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或组织部门的正式红头通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六)项目执行所发生的组织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或相关票据证明;(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九)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加人员签到表、照片、活动发放的资料、新闻报道等,验原件);(组织单位申报提供);(十)科技企业需提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

(本申请书连同附件材料双面打印装订后盖骑缝章)(装订要求:胶装,一式一份)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省市级重点打算配套资助项目分项资金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单位网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二〇一二年编制填写说明一、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概取整数;单位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有选择项的项目请选择相应项数字填写或在选择框内打勾。
二、申请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操作规程》(申报指南),该规程第二条所列的项目范围为本资助打算的配套资助范围,深圳市级项目必需是“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打算、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等重大产业打算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予资助。
三、请务必填写负责人、联系人深圳本地有效电话,以便及时接收项目审核、立项等有关信息。
四、本申请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固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不含双引号),不得更改。
本申请书第5页“国家、省、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情形”中应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且应与国家、省、市立项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五、有关指标说明一、法人代码:应采纳国家统一规定的法人代码,没有法人代码的应先办理法人代码本。
二、信誉品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誉品级。
六、同一单位申报多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只需填写一份申请书,并在本申请书第5页中填写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形。
七、申请单位网上提交材料后,请紧密关注初审结果。
如初审材料被退回的,申请单位应当依照退回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并按规按时刻从头提交。
如申请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未按规按时刻从头提交的,将被视为舍弃申请。
如初审通过的,请耐心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须打印完整材料(一式一份,A4规格,双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报送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区委大楼A1101室)。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贯标的五大好处

技术创新对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但就国内目前的状况而言,无论是初创型企业,还是已形成规模的大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却不一定都能产生商业价值。
常有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研发出的产品却被轻易山寨,由于没有知识产权,企业甚至连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很难做到。
知识产权为什么会成为企业的“软肋”?核心原因是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配置不合理,对知识产权的布局、运营能力更是薄弱。
如何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是企业直面的难题,而“贯标”就是我国政府推进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
下面来详细看看知识产权贯标的五大好处。
1、获得政府的资助补贴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后,可以向当地省、市、区各级政府申报贯标奖励。
以深圳市某企业为例:企业贯标后,广东省补贴5万元奖励,深圳市再补贴20万元奖励,企业所在的龙华新区还会补贴30万奖励。
上述奖励加起来就是55万元,可见补贴力度还是很大的。
深圳市贯标资助情况广东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备案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
深圳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深圳福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福田区10万=35万元)龙华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龙华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10家;(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龙华新区30万=55万元)大鹏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大鹏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大鹏新区10万=35万元)龙岗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龙岗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龙岗区10万=35万元)盐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盐田区10万=35万元)南山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南山区20万=45万元)宝安区:通过国家贯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10家;(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宝安区20万=45万元)深圳光明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光明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光明区30万=55万元)目前,全国极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关于贯标奖励的相关政策,只是金额上有所不同,大致在5万-55万元之间。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一、政策内容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本项目的申报企业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设定依据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三、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本项目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不予以重复资助。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九)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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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方式
第三条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
(三)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企业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企业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且专利证书授权期限没有超过5年(以材料受理日期为准);
(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四条本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五条本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
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费用;
(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
(五)为进行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属于转让的专利
技术,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利要求书;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
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八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
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
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交。
第九条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四)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并执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的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区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分项资金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知识产权分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