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制定本规定。
(C)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纪检机关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B)A.严重警告、记过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C.记大过、开除党籍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C)A.酌情B.经审批C.自动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B)A.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A)A.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B.检举揭发,不宜继续在相关岗位的C.立案查办,尚未形成处分结果的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其享受的待遇。
—1 —(C)A.降低B.取消C.降低或者取消8.《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经周岩老师授权,本号加注后,以原创形式发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0日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结合《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以来的政务处分工作实践,现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分析。
一、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之间并无实质不同,但二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鲜明的差异。
其中,二者之间的“同”主要表现在“三个相同,一个基本相同”,即:一是处分具体种类相同;二是处分适用规则相同;三是处分惩戒后果相同;四是处分实体依据基本相同,但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适用的处分依据范围远远大于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比如,企业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内部惩戒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处分其任免的公职人员的处分依据等。
【zy注:概念是法律的基础,学习中如果概念搞不清楚,法律的含义也就搞不清,也就无法准确执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确立了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
由于处分种类繁多,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军纪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校纪处分(《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处分)等,脱离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语境后,处分一词可能出现指代不明。
因此,必须厘清各种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注者个人倾向认为,纪律处分应为包含最广的概念。
其次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军纪处分、校纪处分等概念。
其中,政务处分指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官方释义,“处分的名称各不相同,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
政纪处分对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处分一词。
在政纪处分中,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可称之为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一个很多人都需要去学习的,其中很多是跟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一起看看!一、判断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3.11.06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51号
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1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指政府对公职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推动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能。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对于违反党纪国法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象包含一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等。
二、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的初核、组织调查、听证审理、处分决定等环节,采取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确保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根据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目的是惩戒违纪者,净化政府机关的政治生态。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对于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人员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复核,确保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政务处分的公示和通报机制。
规定了政务处分决定的公示和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分决定,形成警示教育效果,增加处分的威慑力,维护公正和公平。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它制定明确了政务处分的法定程序和处分种类,提高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水平,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力度。
同时,政务处分也是强化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清洗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它对于构建廉洁政府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洁从政人员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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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6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
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2类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3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6
政务处分有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政务处分的期间分5种情况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7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
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5种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4
第三章用14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4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4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5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5类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4类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
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3类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5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11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11类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