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法律的认识 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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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个人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开场白:今天由我给大家谈一谈我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法律在执法中的具体运用.其实说实在的我本科阶段学习的是法律专业,谈不上具有什么法律素养.当时学习的主要是一些部门法,主要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只是停留在入门理解阶段,毕业以后出来社会一年当兵两年就没抓起自己的专业课本看看,所以我也是昨天晚上从新拿出自己的专业课本看看以及在网上搜集的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粗浅的理解,拿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下。

(一)认识法律首先来谈一谈法律究竟是什么?在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可以把法律划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我们平常所接触到的法律一般都是些法律条文,体现在一部部具体的法律中,实际上这只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其实法律还有其动态层面,从法律的制定到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包括执行、适用、监督的全部活动都属于法的概念范畴。

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不言而喻就是有确确实实的法律文本,我们依照法律文本来行使司法权,对应的就有不成文法就是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没有规范的条文形式,主要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它是以权利、义务、权力为基本内容。

(二)结合行政法谈谈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我们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都是些行政法及行政规章制度。

所以下面我结合行政法律法规谈一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任何一部法律它都是规范某一类行为,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法律关系.同样的行政法律法规它也必然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

对法律认识的演讲稿范文

对法律认识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这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一、法律的定义与作用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点。

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各成员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2. 保护人民权益: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它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让人民群众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4.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屏障,它通过规范国家行为,确保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规范,而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联系:法律与道德在很多方面是相通的。

例如,我国法律中关于尊重他人、爱护公共财产、诚实守信等规定,都是基于道德观念制定的。

2. 区别: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

(2)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而道德则是对心灵的约束。

(3)法律是明确的规定,而道德则具有模糊性。

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程度。

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自身权益:了解法律,掌握法律知识,有助于人们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谈谈对法律的认识300字

谈谈对法律的认识300字

法律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它既是社会关系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保障。

它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维护社会的正义,促进社会的进步。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纽带。

法律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手段。

它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力量,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结构。

它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纽带,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支柱。

法律是社会的道德准则,是社会的道德标准。

它是社会道德的支柱,是社会道德的保障。

它是社会道德的指导,是社会道德的基石。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社会秩序的根本。

它是社会秩序的纽带,是社会秩序的支柱。

它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总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是社会道德的支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它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维护社会的正义,促进社会的进步。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会天体大碰撞;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2.4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标志性进步,我认为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它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

生活中的法律颇多。

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因大头婴儿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婴儿的奶粉问题尤受关注,江苏徐州儿童医院医生冯东川在发现多例相似病例的情况下,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联系全国各地医院的同事,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发现了奶粉问题,在这医生医德百受质疑的的时代,他再次诠释了什么是医德。

从法律角度而言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冯东川以医生的良知和公民的责任对奶粉质量问题实名向国家质监总局举报,促使有关部门对奶粉质量标准问题进行规范,在培养和促进现代社会公民责任和意识方面起了典范意义,这是法律的力量啊。

高晓松醉酒案。

11年5月份,高晓松酒后驾车在途中引发车祸。

酒后驾车的标准是不能超过一杯啤酒!这种测试酒精浓度的标准,不光检测的方法不合理,也极不公平。

比如,有的人喝半杯啤酒就醉了,但开车被查酒精测试是正常的;而有的人能喝一瓶白酒,但只喝了1 杯啤酒,就可能属酒后驾车了。

高晓松因此受罚。

而高晓松作为第一个因酒驾而被拘留的娱乐人,他的判刑,也证明中国法律的进步,标志着法律的平等,以及对公众人物约束力的加大。

关于我自己的法律问题,现在学校里的我们,如果你有助学贷款,那么贷款的责任人是谁,偿还期等等这些都是法律。

又比如,我们毕业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待遇。

法律常识自我评价

法律常识自我评价

法律常识自我评价一、对法律常识的总体认知。

我觉得自己对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但肯定还没到那种精通的程度。

就像我知道一些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法律,像刑法里的不能杀人、抢劫这些严重犯罪行为,这就像是最基本的做人底线一样,是刻在我脑子里的。

我还知道民法里关于合同的一些事儿,比如说签合同的时候双方得是自愿的、平等的,不能有欺诈行为。

这部分知识呢,有的是从学校的课程里学来的,有的就是平时看新闻或者跟朋友聊天的时候积累的。

不过呢,我也清楚我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比如说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商业法律,像公司法里面那些关于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我就有点晕头转向的。

每次看到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感觉就像在看天书一样。

还有知识产权法,我知道有专利、商标这些东西,但是具体怎么申请、怎么保护,我就只能说个大概了。

二、在生活中的运用。

在生活中呢,我觉得自己还是能把学到的法律常识派上点用场的。

比如说有一次我去租房子,房东给我一份合同。

我就仔细看了看合同里的条款,发现有一条关于押金退还的规定特别模糊,我就跟房东商量,让他把这条改得更明确一些。

这就是我用民法里关于合同公平性的知识保护自己权益的小例子。

还有一次,我在网上买东西,收到的商品和商家描述的不太一样。

我就知道我有权利要求商家退换货,因为这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就很理直气壮地去找商家理论,最后成功解决了问题。

这让我觉得懂点法律常识真的很有用,可以让自己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那么容易被欺负。

但是有时候我也会犯迷糊。

比如说有朋友问我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就只能说个大概,因为我对交通法规里那些具体的细则不是很清楚。

这时候我就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还是不够用,要是能多懂一些就好了。

三、学习法律常识的态度。

我对学习法律常识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

我觉得法律就像是社会的规则手册,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就得遵守这些规则,而且要知道怎么利用这些规则来保护自己。

我会经常去看一些法律类的书籍或者文章,虽然有时候看着挺枯燥的,但我会给自己找点有趣的方式,比如把法律案例当成故事来看。

我对法律的理解

我对法律的理解

我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是一个政府制定的行为规范,用于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为。

它是一个实现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秉持公平公正的最高权利,其承担的是社会管理和秩序的重任。

法律具有规范性,是政府对其领土内的行为的规则表达,是政府实施法律的手段。

法律的意义体现在制度的规范性、程序的健全性和权力的分割效应。

所有法律规范中都含有一种公正性和平等精神,它要求任何国家都要保证执法者客观公正和人人平等受法。

法律定义了国家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在一个国家,权力地位的分配是通过法律进行确定的,义务的确定则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法律的建立和实施,承载着构建国家以及保障国家统一的重要意义。

法律秩序就是以法律规制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它是指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政府和社会都遵守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秩序。

法律秩序是政府行政管理、公民道德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监督惩治等一系列活动形成和发展的结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同时,法律秩序还是政府管理司法机关的基础。

司法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发挥国家法律的建设和贯彻实施的功能,负责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应对法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等。

司法机关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能够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体系、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维护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完整和和谐。

总之,法律是社会发展进步和国家统一的保证,是政府实施公正合理的手段。

因此,它具有规范性、客观性、程序性和权力性,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法律。

只有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向和谐美满,国家才能安定繁荣发展。

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考上大学之前,从没想过我要学法律,或者从事法律方面的职业。

因我不太熟悉法律方面的知识。

从小就喜欢医生,渴望将来当一名医生。

从小学到高中我的数学成绩一直很好的,想当一名数学家。

但命运将我送到这里,我也毫不犹豫的接受了。

这就是缘分。

通过半年学法律专业知识,还看司法案例教学片等我对法律的看法跟以前不一样了。

越学越喜欢上了。

虽然,经过半年的法律知识的专门学习,我依然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博大而精神的学问。

而且法律本身也在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所以要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我们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

应该活到老学到老!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行为规范,裁判规则。

我们只按照规定办事就行。

而经过半年学习对法律专业课,对法律进行专门而系统的学习还看司法案例教学片中《法律讲堂》,《庭审现场》再加上对各种法律方面的知识看更重了。

我发现要真正理解并熟练运用法律并非一件容易事情。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运用法律,尤其是在我们这样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很多时候就是先查明案件事实,再查寻找到与事实相关的法律规范。

把法律作为大前提,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这样一种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

而且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掌握法律概念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解释的方法。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

法律和法治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

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

法律一般限于宪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程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通知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史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它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神圣的也是现实的。

法律人的工作是崇高的也是平凡的。

因为法律和法律人所要解决的都是世俗生活中的,发生人们之间现实的利益纠纷和矛盾,从而实现一个正义,和谐的社会。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

我对法律的认识[合集五篇]第一篇:我对法律的认识我对法律的认识作为现当代中国的一名大学生,我感受到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而言,我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治国。

要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我认为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我选修了周末的法律与社会课程。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完全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犯的罪,还有一些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幕幕惨痛的教训摆在我的面前,下面举几个具体事例。

就拿非法拘禁罪来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案例中的一位毕业大学生因为怀疑附近几个辍学儿童偷了自己的爱犬,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几个儿童监禁在了自家的狗笼子里面,而且他没有将这些小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自己拷问。

其中一个孩子竟然被监禁长达七天之久,还好公安机关发现,将那个可怜的孩子解救。

很明显,这位青年犯了非法拘禁罪。

直到这位青年被警察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

这位青年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只能是将美好的青春埋葬在监狱里。

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不作为罪。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案例中的男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在女朋友生气喝下毒药奄奄一息之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而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

当女方家人控告这位青年见死不救时,这位青年才知道自己的“不作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造成这样的人生悲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社会造成的很大的损失,这使我这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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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法律不仅成为国家内部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协调国际利益的准则。

一个国家失去了法律,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国际利益失去了法律的平衡,世界又会纷争不断。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即将对法律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之前,我先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一下对法律的初步认识:(一)法的概念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引自法理学导师刘琦所述)。

从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它是国家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体现。

庞德说过,国家是一种控制社会的工具。

在奴隶制社会,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制定、解释,意在维护奴隶主贵族阶层的利益;在封建社会,法律由封建贵族制定,通过立法或者颁布的诏、令来实施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

无论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建立,是通过调整和控制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层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一方面,法律主要是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化解纷争,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所起到的作用称为规范作用。

另一方面,就整个社会而言,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反映人们的利益和要求,即法的内容受制定法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同时,法又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具有社会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制性。

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的工具。

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来约束、管理社会,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

一旦违反规则就会受到规则的制裁,从更深层次来说,法律是神圣的,具有威慑力的。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权威使人们尊重并信守法律。

轻视法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会增加社会的无序状况,从而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引自《商君书·勒令第十三》),战国时期的商鞅用轻罪重罚的思想来制定法律,帮助人们在意识中树立法的权威,当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法的敬畏时,每个人都会去遵守它,维护它,这个时候法律变得神圣,成为整个社会的准则。

原始社会没有像今天这样成文的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长期社会生活实践总结出来的,约定俗成的氏族习惯。

这种习惯对于氏族全体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实施不是靠专门的机关,而是靠氏族全体成员的高度自觉和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在没有强制机关的督促下,所有的氏族成员本能的去遵守那些约定俗成的习惯,这样他们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利益,所以那些他们所遵守的东西变得神圣。

因此,大家乐意自我约束,共同遵守。

在我们强调法的作用时,还要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既要积极培养法律意识,又要注意克服法律的固有弱点,尽力避免法的局限性可能造成的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现代的法律意识。

(二)法的起源。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前面说到原始社会氏族人群共同去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其实原始社会的调控准则囊括了原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例如原始禁忌、图腾崇拜、原始礼仪等,这些原始的行为规范没有明确的分野,他们往往相互混同——既具有习俗性,又具有宗教性和道德性。

他们的实现所依靠的就是传统的力量和首领的权威。

恩格斯曾对这种简朴的原始制度作出了较高的评价:……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都把一切调整好了。

当世界进入文明社会,出现私有制、阶级、民族国家的时候,开始形成成文法。

奴隶制时期,成书于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还有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当然还有中国西周时期的周礼。

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公元前十二世纪至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法和公元前八世纪最为完备的古罗马法,他们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最高水平,法律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领域。

不仅有执政官法官,也开始有了法学家的著作,尤其古罗马法对后世欧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无论世界各国的法律经历了怎样独特的形成过程,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性,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

原始习惯、原始禁忌、原始礼仪等的存在,为早期法律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规范性基础,这些习惯、禁忌、礼仪,起初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事物,进行一次性的调整,随后国家通过认可的方式,将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生活的维护与发展的习惯转化为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习惯法产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原来的习惯法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国家便顺应这种潮流,制定了新的规则,制定法产生。

早期法律往往披着宗教的外衣,借助神的意志来取得权威。

中世纪的欧洲,人成为了神的影子。

宗教的影响力不仅统治了精神层面,而且干涉到物质层面。

当时的欧洲,民族国家开始兴起。

教会的触手开始伸向这些新兴的民族国家,将他们圈养成“教会的奶牛”,教会通过人们思想精神中根深蒂固的影响力,不仅从这些国家攫取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凌驾于世俗权利之上,左右王权。

可以说,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将各个欧洲民族国家的世俗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

我们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当世俗权力被神权所左右时,早期的法律借助宗教的外衣,凭借教会产生的广泛影响力,借助神灵的旗号获得权威,使得法律成为神灵对世人的命令,是神灵借其代言人向世人传达,不仅这些代言人获得了神性和权威性,也促使法律的实施借助了神的权威。

比如早期的法律判决出来之后,被告需要宣誓来证明他会服从判决,接受处罚;再如中国古代的神兽断案通过代表正义公平的神兽獬豸来找出犯有过错的人,其实质也是借助神灵的权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在法的起源中,法律披上了宗教外衣,通过神灵来获得权威性,成为一个特别的部分,对我有较大的冲击性。

在我的观念中,法律代表权威,代表公平正义,法律是神圣的,但这种神圣不是来自于宗教,也不是来自所谓的神灵,它的神圣出于法律本身。

法律对人类社会形成的规范引导,使得整个社会保持着安稳繁荣的局面,法律通过各方协调,调节各个利益体之间的争端,缓和、化解矛盾,这是法律神圣,获得权威的根源所在。

不过进一步理解,也不是那么的难以接受,所有的事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形态,法律也不例外。

早期法律所处的社会环境,迫使它不得不披上宗教的外衣,在神权的影响下,统治阶级的世俗权力都无法自已,更何况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当时的法律尚且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

前面说到,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那必须依赖经济和社会基础,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许多事物都是新生的(商品经济、人文主义、理性),尚不完备的法如何与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宗教神权相左?( 三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不仅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普通老百姓谈及权力与义务,可能首先想到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将二者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力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的权力需要和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认为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力往往被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因此,往往又被称为道德权利。

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从在。

但又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应有权利和义务得到体现。

父母将子女扶养成人之后,由于年迈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时,子女需要赡养父母。

对父母来说,被子女赡养,得以安享晚年,是他们的应有权利。

而对子女来说,赡养父母确保他们安享晚年就是他们的应有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切权利(如饮酒),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如进贡,差役)。

法定权利和义务更容易为人理解,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定权利和义务,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与义务是最主要的存在形态。

以前的中国。

常年在外打工的人们(主要是青年子女),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没有回家,无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最新的法规出台之后,将“常回家看看”确定为法定义务,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定权利和义务部分来自初始的应有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也叫“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时,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中的事实。

对主体来说,才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完整的。

父母只有真正得到子女的赡养(没有虐待,没有歧视),他们这种被赡养的权利,就是现实权利;对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

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

现实义务只有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种种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实现法的价值(引自张文显著《法理学》)。

对于个体而言,我之所以要履行义务,是因为我享有权利。

权力与义务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天下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到,国家由契约产生,公民在契约中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但保留了收回的权利,因此,当国家危害到公民个体的利益时,公民有权起来反抗,甚至推翻。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中心范畴,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利益上升到法律便成了权力,权力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而存在,而义务则是为了保护利益而付出的代价。

有些人或许只想着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力求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说物极必反,这些只想着享受权利的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排挤,甚至失去他所应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很少提及自身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也从侧面反应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

事实上,权利与义务不仅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同样具有等值关系。

也就是说,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不能只偏重权利而忽略了义务。

每个人都是权利的主体,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落实我们应尽的义务。

通过对法的概念,发的起源,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我了解了法的大致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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