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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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10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土地性质变更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性质从一个类型转变为另一个类型的过程。

在中国,土地性质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手续,下面将介绍土地性质变更的大致流程。

首先,土地性质变更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办理。

申请人需要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填写土地性质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土地证、身份证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土地面积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土地折旧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等。

接下来,申请人的申请将进入审核阶段。

审核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土地性质变更的批文。

批文是土地性质变更的凭证,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

然后,申请人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是将土地性质变更信息记录在土地登记簿上的过程,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可溯性。

最后,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以开始新的土地使用。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申请人可能需要进行建设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报批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性质变更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上述流程仅供参考。

总之,土地性质变更是一项比较繁琐的过程,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经过规范的流程,土地性质变更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结果,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实现。

行政区划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一、服务事项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服务内容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2.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5.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6.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的村居调整。

四、服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申请、审核、审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五、服务依据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2.《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等。

六、服务流程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批复→公告的流程办理。

审批权限及申请流程:①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其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和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方案,请示国务院,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②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的部分界线变更,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③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市辖区涉及乡镇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不涉及乡镇)、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改办、民政厅、建设厅、编委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一)当前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办事出发,依法科学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拓宽城镇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原则,一般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

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不强求统一,防止不顾条件搞“一刀切”;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重点是: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便捷的地区,若干个乡镇已经发展连片的,要加大撤并力度;省定中心镇要按功能定位的要求,合理拓宽发展空间,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在大中城市城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县(市)政府驻地镇,要逐步撤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方案河北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方案河北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方案河北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河北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这件大事。

作为一名有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这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个方案,保证让你看完后觉得妙趣横生、豁然开朗!咱们得明确一下目标。

这次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主要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行政效率,让河北省的行政区划更加合理、高效。

一、基本原则1.尊重历史,继承发展。

咱们要充分尊重河北省的历史文化传统,继承和发扬各地的特色。

2.合理布局,优化结构。

行政区划调整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等因素,实现区域发展的均衡。

3.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咱们要循序渐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调整方案1.设区的市调整咱们先来看看设区的市。

这次调整,主要是将一些地级市升格为副省级市,以提升城市竞争力。

(1)石家庄市:升格为副省级市,加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2)唐山市:升格为副省级市,发挥其在京津冀地区的经济引领作用。

(3)秦皇岛市:升格为副省级市,打造东北亚地区的重要港口城市。

2.县级市调整咱们看看县级市的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将一些县(市)合并,优化资源配置。

(1)合并正定县、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

(2)合并迁安市、滦县,设立唐山市迁滦区。

(3)合并抚宁区、昌黎县,设立秦皇岛市昌黎区。

3.县(市)调整咱们来看看县(市)的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将一些相邻的县(市)合并,提高行政效率。

(1)合并深泽县、无极县,设立石家庄市深泽区。

(2)合并遵化市、丰润区,设立唐山市遵化区。

(3)合并卢龙县、滦南县,设立秦皇岛市卢龙区。

三、实施步骤1.调研论证。

组织专家团队,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

2.制定方案。

根据调研成果,制定具体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3.征求意见。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4.报批实施。

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行政区划变更操作说明(操作前必看)(1)(1)(1)

行政区划变更操作说明(操作前必看)(1)(1)(1)

行政区划变更操作说明注意区分地区及机构的概念、区分区划变更及机构变更的概念:1、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比如卫生院或者卫生室2、地区:是指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比如村、村委会3、机构变更是指机构进行合并、迁移等操作4、区划变更是指行政区域的合并、迁移、修改名称等操作,一般会在每年的5月份和9月份定期开放此功能1、行政区划组成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村级行政区划示例: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识字岭社区【430102001001】行政区划第1-2位【430102001001】表示省级区划、行政区划第3-4位【430102001001】表示市级区划、行政区划第5-6位【430102001001】表示县级级区划、行政区划第7-9位【430102001001】表示乡级级区划、行政区划第10-12位【430102001001】表示村级级区划。

2、行政区划规则(一)代码结构。

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其结构如下:XXXXXX XXX XXX XXX(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扩展代码段)(二)编码方法。

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

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

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43 表示湖南省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具体编码方法为: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21-50 表示地区、自治州、盟;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

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

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是一个相当严谨的过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关键变更,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同样地,这些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也需由全国人大审批。

对于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则由国务院审批。

此外,如果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也需要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当一个地区需要进行行政区划变更时,首先需要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这个申请通常需要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目的,以及预期的效果。

2. 审核评估:上级政府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以及对申请地区的实地考察。

3. 决策审批:根据审核评估的结果,上级政府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决定批准,还需要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政府进行审批。

4. 实施执行:一旦获得最终批准,就可以开始实施行政区划变更了。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机构和人员配置,以及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5. 监督评估:行政区划变更实施后,还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以确保变更的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如果发现问题或者效果不佳,还可以进行调整和改进。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区划变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与协调。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9)《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10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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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变报批程序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择优选择,拟定最佳方案,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的设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七、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区公所)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所在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变更方案,设区的市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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