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与香港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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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论人大释法及其与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衔接林哲森摘要:《香港特区基本法》赋予了特区法院以司法终审权,而人大释法与之并行不悖。

人大释法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与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人大往往是被动释法,但却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政治性,其解释规则亦异于特区法院。

为了使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之间进行更好地衔接,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明晰《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强化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并适时启动修法程序。

关键词:人大释法;司法终审权;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55-09自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香港地区实现了持续的繁荣与稳定,这既是“一国两制”的成功试验,亦得益于香港地区良好的法治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为《香港特区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将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适合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实现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政府构架。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区享有诸多自治权力,其中就包括对实现香港法治相当重要的“司法终审权”。

香港特区十多年来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尤其在大陆与香港特区的法律对接机制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些难以理顺的情况,而其中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引起的争议最为巨大。

①本文试图通过对人大释法这一机制的探讨来检视两地释法机制的衔接问题。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基本法委员会在人大释法中的定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7条第(4)款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而《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更加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摘要]香港回归10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10年来,中央政府始终严格依法办事,采取了一系列促进香港繁荣稳定的重大举措,而香港则凭借“背靠祖国,面向世界”的优势,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升。

[关键词] 一国两制;基本法;香港一、回归10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的实践是成功的“一国两制”最早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的伟大战略构想,后来首先在香港得到运用。

1997年7月1日,中国得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0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在香港的实践是成功的。

邓小平在1984年2月会见美国客人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后来在1984年6月会见香港客人时使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邓小平说:“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邓小平“一国两制”战略构想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一国”是前提,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2)实行“两制”;(3)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4)港人治港,高度自治;(5)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6)“一国两制”是从实际出发提出来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式。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文选》第3卷里有11篇讲话或谈话是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在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中加以具体阐述的。

这11篇讲话或谈话是在1982年9月24日(即第一篇《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到1990年2月17日期间发表的(即最后一篇《香港基本法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我们不妨将这些讲话或谈话分为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是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前(包括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时),这期间有8篇讲话或谈话;后一个时期是从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到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工作全部完毕,这期间有3篇讲话或谈话。

2019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第四单元现代中国的内政外交与当今世界的政治格局第11讲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

2019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第四单元现代中国的内政外交与当今世界的政治格局第11讲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

第11讲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一、选择题1.工业化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和转型的时期。

欧美国家在该阶段实行竞争性的选举,结果是社会的阶级与群体斗争的加剧,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

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方向和重点是( )A.选择并实施协商民主制度B.先恢复经济,解决民众的温饱问题C.依法治国,巩固改革的成果D.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析:“一五”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业化阶段的开始,该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方向与重点是选择并实施协商民主制度,缓解社会各阶级和党派的矛盾,故A项正确;B项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建设主要方向和重点,故错误;C、D项是改革开放深入时期的政治建设主要方向和重点,故错误。

答案:A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界别组成,各界部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既可发表个人意见,也可提出所在界别团体的主张,甚至是跨界别的共同建议。

这可以表明人民政协( )A.主要履行监督职能B.具有开放和包容性C.拥有人大部分权力D.受人民监督和管理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监督职能,据题干材料信息,材料主要说明人民政协具有开放和包容性,故A项错误,B项正确;1949—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大的职能,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人民政协就变成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故C 项错误;材料说的是人民政协具有开放和包容性,没有涉及对政协的监督和管理问题,故D 项错误。

答案:B3.五四宪法起草时,毛泽东为高级干部开列了阅读资料,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1953年罗马尼亚宪法、1952年波兰宪法、德国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捷克宪法、中国1913年天坛宪法、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等。

这主要体现了五四宪法( )A.深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B.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集大成者C.超越了国家与社会形态差异D.科学融合了国际与历史经验解析:根据题干信息,材料中没有提及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国际形势,故A项错误;材料中提到的宪法有一些是资本主义宪法,故B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可以得出五四宪法科学融合了国际与历史经验,超越了国家与社会形态差异不合题意,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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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下)
邹平学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出处】中国宪政网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及解释程序
这里分几个小问题来展开: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明确地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既有中国宪法、《立法法》的依据,也有《香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
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它们在解释权之性质地位、程序特点、解释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第一,性质地位上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一种主权者的权力,其固有性、最高性毋庸质疑;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由《香港基本法》规定,权力来源于中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解释权的非固有性十分明显。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其解释权的从属性亦十分明显。
第四,解释的刚性和程序性机制还在形成发展之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形下的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且无论何种情形下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无论是主动的解释还是被动的解释,在进行解释前,应当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不过现在似乎也演变出一项宪法惯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往往是经国务院提出请求解释的议案才正式启动的,而国务院提起又是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下做出的。而终审法院也在通过“个案”创造规则,以彰显其违宪审查权与废止立法会立法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高校形势与政策课专用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实践 第二、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第三、“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会议全票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在北京召开
意义 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四次释法 明确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原告
被告
美国FG基 金公司
执行两项国 际仲裁裁决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公司及旗下三家子 公司为连带被告
• 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 • 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
驻香港特 派员公署
政制及内 地事务局
终 司审 法 独权立
以人大解 释为标准
提请 解释
援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终 解释权
并不矛盾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一次释法 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1999.1.29 香港终审法院 裁定
•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 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 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香港无权自行 决定或改变其 政治体制
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
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推动香港民 主政制发展
基本 法
一国 两制
各方 利益
长期 繁荣 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三次释法
明确行政长官剩余任期
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 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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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与香港法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香港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即第158条规定了解释。

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香港基本法等法律来行使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是一种立法性质的解释,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遵循的程序也就是立法的程序。

提出立法解释议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法解释议案需半数以上的多数通过。

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比解释其他法律额外增加的程序。

总结这十年的基本法实践,有学者认为,处理好人大释法与司法释法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就是在人大释法和司法释法中贯穿“一国两制”这一方针政策,“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不仅在立法的时候是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指导思想,实施就包括人大释法和法院的司法释法,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该法律的灵魂,无论是人大释法还是法院的司法释法都不能偏离这一指导思想。

遵守“一国两制”这一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这样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尊重中央,尊重一国是前提;第二,尊重司法独立,尊重司法终审;第三,尊重香港高度自治;第四,司法释法不宜侵犯特区行政权或立法权。

根据香港过去十年的司法实践,在香港法院司法释法方面似乎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似乎司法是万能的,有人想与中央抗衡,那么你就提起司法复核,其实,司法权是有限的,司法释法同样是有限的,它同样不能超越自身的权力范围,它的权力本身也是来自于中央的授予,来自于基本法的授权规范。

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原则,即成文法优位于普通法,即法院在判决之前都假定成文法的合法性。

在普通法国家也有许多被认为是确定司法权范围的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1.政治问题原则,即司法复核应当回避政治问题,不予审查;2.案件或争议的原则,即只有存在一个争论的双方,构成一个案件才属于司法权范围,这也是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3.成熟性原则,即如果一个法律或政策还没有出台或还没有造成某个公民的真正的实际损失,这时法院同样会拒绝管辖。

所以,当有些人试图滥用诉权或司法复核时,司法实际上是可以运用这些原则加以预防的。

滥用诉权或司法复核会破坏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的关系,甚至破坏司法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就是破坏香港法治,使香港社会不和谐。

司法释法同样也要自我约束,否则,违反司法复核的原则、超越司法权界限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威信,同样破坏社会和谐、破坏香港法治。

当务之急是香港法律界应当在“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下,结合普通法的一些上述原则,从香港基本法的实践中总结出自己的司法释法的一些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处理司法释法与人大释法的关系。

16级法律硕士
朱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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