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早报导读[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易锐民香港特派员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_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_袁发强 (1)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5期作者简介: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基本法的解释与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刚果主权豁免案为例袁发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虽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因解释对象不同而在解释的权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样。
对于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
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自行、随意解释基本法中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含义和范围,也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实践中,要防止特别行政区法院通过自行、狭义解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扩大司法管辖权,侵蚀中央政府权力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基本法;立法解释;司法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 F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1)05-0013-09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就没有停止过。
“一国两制”的架构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推至“两制”的一端,引发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之争。
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另依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解释”,对于基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以解释。
那么,香港法院会不会通过狭义解释基本法中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而扩大其管辖权呢?最近发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豁免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香港一初审法院审理了FGHemisphereAssociateLLC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案。
1在该案中,FGHemisphereAssociateLLC(以下简称“FG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受让了前南斯拉夫一家公司转让的经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后的债权。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剐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会 和香港 特区法 院,而基本 法委 员会则承 担着 某 种 咨询职 能 。总的来看 ,人大 常委会对 《 香港基 本法 》的解释权具有 固有性、最高性和排 他性 , ”
并且理 论上讲 ,人 大常委会 的解释 权还 是全面 的
和无 限制 的 【 我 国 《 8 】 。 宪法》 《 和 立法法》 明确规 定,
异 因素 ,非一朝一夕可解 。 但 令人欣 慰 的是,两地 围绕 刚果 ( )案释 金 法 的 良性 互动 ,就 如 同在 一片惨 淡愁云 之 中,忽
本 质上 讲,基本 法 的解 释机制 是遵 循 “ 国 一 两制 ”方 针而作 出的独 创性安 排 。它是 秉持实 事
第 3卷第 2期 21 0 2年 3月
刚果 ( ) 金 案对完善 《 香被喻为香港特区的 “ 小宪法”,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核心 内容源 自 中
英联合 声明 及一系列外 交谈判,某些具体领域 因求 同存异的需要 而刻意保持 了模糊 ,以留待时间及后人的 智慧去解释。香港 回归十多年来,两地法律和 学术界 围绕基本法解释 问题争议不断,有些人甚至视全国人大 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 “ 洪水猛兽”。本文试图在探寻 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机制的背景及其实践的基础上, 辩证反思有 关问题 ,特别是通过分析刚果 ( ) 金 案释法这一最新案例的影响及启示,加深对基本法解释领域 形势发展的认识,并就今后进一步完善释法工作提 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的解释 问题 ,要兼 顾法理 法系、政 治体制 、社 会 文 化等差 异,认清解 释 的必要性和 重要性 ,处理 好 解释权 上 的明争与暗 斗,把 握好解 释对象及 领
的解释作 了规定 ,包括 以下 四层含 义:本法 的解 释 权属于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 简称人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家为某些特定人员或组织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使其免除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豁免制度是相互对等的,各国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豁免制度,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此种情况。
中国应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
要严格界定和明确国家豁免制度的范围和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
要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加强合作机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豁免制度带来的纠纷,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处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还应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提高国家豁免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中国应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增强国际经验和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其他国家对豁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为中国制定和应用国家豁免制度提供参考。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声音,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应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在豁免制度下享受特殊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为所欲为。
中国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国家在豁免制度下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要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和协商,解决因国家豁免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冲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和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家豁免制度的运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准则。
中国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话,推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促使各国公正合理地运用豁免制度。
中国应积极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挑战,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障国家豁免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等措施,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捍卫国家的权益。
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与外交复合语境中的探讨

③ “国际法” 也称 “国际公法”,本文结合上下文视情分别使用 “国际法” 或 “国际公法”。 ④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36页。 ⑤ HRREP94-1487(1976),p9 ⑥ NMLCapitalLtdvArgentina[2011]UKSC31(6July2011),para8 ⑦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条第 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 不论普通
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 用、国际私法关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法律 (准据法之查 明)、对外政策作为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等。
一 国际公法在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适用
(一) 国家豁免案件适用国际公法概说
在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中国政府明确反对美国法院管辖,所陈述的依据之一是 “根据 獉獉
① 根据中国 《民法典》 第 1260条,自 《民法典》2021年 1月 1日施行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废 止。”另,《民法典》 中不含与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第 2款相对应或相类似的内容。因此,自 《民法典》2021年 1 月 1日施行之日起,基于 《民法通则》 的上述讨论不再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只具有法理的意义。本文引用的中国 立法均使用简称,不在法律法规名称前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 2期
对外关系的政策问题。”① 因此,要完整阐释国家豁免制度,需将其置于司法和外交的复合语境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外国法院特别是美国法院多次发生针对中国的诉讼。中国妥善应对这些国家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弃。
第一,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前者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家主权豁免新论李梦娇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未经同意,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两个重要概念,各国学者只对两概念的利弊纷纷著书立说,极力阐述自己的观点,颇有争议。
各国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确定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抑或是相对豁免原则。
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期对立法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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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早报导读
[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
[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
[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
[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
●易锐民香港特派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刚果案”也是香港回归以来,第四次的“人大释法”。
释法草案指出,国家豁免规则属于国家对外事务的外交范畴,中央政府有权决定。
根据《基本法》,中央政府也有权决定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
草案又指出,香港法院对中央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没有管辖权,而香港法院有责任使用或实施中央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不得偏离。
草案又提到,国家豁免规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关系,及国际权利及义务,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
香港在沿用时,需要就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昨日表示,释法有利维护国家主权和形象,保证国家对外政策一致性,可更好发展与外国友好关系,有利《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并有利涉及的案件可顺利解决,维护司法机关权威。
他说,国家豁免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牵涉国家对外关系和利益,因此有关规则或政策属于《基本法》中的“外交事务”。
他强调,中国法院不管辖、实际上也从未处理过以外国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中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中国为被告,或针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案件。
外交层面只有一个立场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早前也指出,香港特区在自治问题上可一国两制,但在外交层面上,就只有一个立场,否则只会撕裂。
她说,“释法能够解决《普通法》与内地法律的冲突,而在涉及国防和外交的事务上,…一国‟必须凌驾…两制‟上。
”
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也指出,香港已经回归14年,涉及主权的法律也应当理顺。
另一方面,对于有学者担心“刚果案”出现“人大释法”,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港区全国人大常委范徐泰认为“不会”,因为跨国公司到香港经常涉及的多是公司之间的生意,与国家主权无关。
她强调,这次不是一个政治决定,香港的司法非常透明,“人大释法”的决定也完全尊重香港司法独立,不会冲击香港司法制度,无损一国两制的运行。
“人大释法对普通法并无冲击,因涉及外交范围,故终审法院有需要向人大提问。
”她重申,现已开始司法程序,为尊重司法独立性,不应评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