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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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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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锐民香港特派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刚果案”也是香港回归以来,第四次的“人大释法”。

释法草案指出,国家豁免规则属于国家对外事务的外交范畴,中央政府有权决定。根据《基本法》,中央政府也有权决定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

草案又指出,香港法院对中央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没有管辖权,而香港法院有责任使用或实施中央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不得偏离。

草案又提到,国家豁免规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关系,及国际权利及义务,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香港在沿用时,需要就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昨日表示,释法有利维护国家主权和形象,保证国家对外政策一致性,可更好发展与外国友好关系,有利《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并有利涉及的案件可顺利解决,维护司法机关权威。

他说,国家豁免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原则,牵涉国家对外关系和利益,因此有关规则或政策属于《基本法》中的“外交事务”。

他强调,中国法院不管辖、实际上也从未处理过以外国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同时,中国也不接受外国法院对以中国为被告,或针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案件。

外交层面只有一个立场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早前也指出,香港特区在自治问题上可一国两制,但在外交层面上,就只有一个立场,否则只会撕裂。

她说,“释法能够解决《普通法》与内地法律的冲突,而在涉及国防和外交的事务上,…一国‟必须凌驾…两制‟上。”

港区人大代表谭惠珠也指出,香港已经回归14年,涉及主权的法律也应当理顺。

另一方面,对于有学者担心“刚果案”出现“人大释法”,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港区全国人大常委范徐泰认为“不会”,因为跨国公司到香港经常涉及的多是公司之间的生意,与国家主权无关。

她强调,这次不是一个政治决定,香港的司法非常透明,“人大释法”的决定也完全尊重香港司法独立,不会冲击香港司法制度,无损一国两制的运行。

“人大释法对普通法并无冲击,因涉及外交范围,故终审法院有需要向人大提问。”她重申,现已开始司法程序,为尊重司法独立性,不应评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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