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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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2.12•【文号】建标标函[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建标标函[2011]151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

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变更管理规范(样本)

变更管理规范(样本)

XXXXXX有限公司变更管理规范文件编号:XX/XX-XXX总页数:5版本:第1版编制部门:XXX部执行日期:2018年XX月XX日批准:审核:编制:1目的对公司内外部变更实行有效的控制,确保所有变更符合客户和公司内部的要求,并获得有效实施,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外部变更有关事项的控制和管理。

3定义3.14M变更:指重要岗位人员、关键设备、重要材料、工艺及检验方法的变更。

3.2重大变更:客户要求的4M变更、工艺路线变更、产品包装变更、产品器件变更、材料变改、法律法规要求变更、设备变更、工装变更、产线变更、生产场地变更、工艺技术变更、涉及关键产品特性的工艺及参数发生重大调整、检验标准变更、重点工序及岗位超过50%及以上人员变更。

3.3一般变更:一般生产设备/工装/治具、作业方法、作业标准、检验规范、工艺文件、文档修订等方面的优化升级和不超过50%的重点工序及岗位人员变更。

4职责4.1市场部部:负责客户方面变更的发起,负责变更引起与客户相关的事物的处理,负责提供客户方面的变更资料,与客户联络和传递变更信息,以及变更产品订单评审相关事项。

4.2制造部:负责制造方面的4M变更的发起,评审、验证和实施。

4.3研发部:负责设计变更发起、评审、验证和实施,参与产品工艺变更、生产场所变更、环境影响有害物质各类或含量发生变更的评审。

4.4品质部:负责供应商4M变更和内部4M变更的评审、验证、批准,执行结果确认,参与设计变更评审和验证。

4.5人事部:负责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公告。

5内容5.1客户要求变更5.1.1产品变更5.1.1.1市场部接收客户有关产品变更通知及变更资料后,对变更的内容及相关要求确认,并转发研发部评审。

5.1.1.2评审通过后,研发部发布变更通知,给各部门执行变更。

5.1.2工艺/作业方法变更5.1.2.1市场部收到客户有关工艺和作业方法变更要求及变更资料后,对变更内容及相关要求确认,并提交工艺科评审。

产品变更通知

产品变更通知
成本差异有变动时候,成本增加需要总经理审批
批 准
表单流程:销售经理(拟制)——销售内勤—PMC(库存)-销售主管(审核)—营销主管/总经理(审批)—研发(BOM)—PMC(交期回复)
实施时机:销售、相关部门 自 2018 年 01月 31 日起开始实施 从订单号码: 开始实施 是否需要评审下批整改供货时间 附件内容:销售
无 作业标准 BOM 承认书 图纸 其他 样品 检验规范 检验标准
自采购新零件时开始实施 否 其它: 是,请附上交期评审表
库存数量:PMC
无 原材料

半成品
成品套Biblioteka 处理方式: 变更期限与成本:销售、PMC、技术
永久变更 无费用增加 仅限本批,订单号: 增加费用 技术部 制造部

二次开发周期: PMC 其他

通知部门:销售
品质部
部门评审会签:相关部门 营销部 采购部 部门主管意见:
同意
品质部 仓库部
不同意
制造部 其他 审 核
技术部
日 期 日 期
总经理或技术主管意见:
安徽(天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状态变更申请通知单
文件编号:TR-XS-D0118-WX080
申请部 门 机种品 号
销售
申请日 期
申请人 申 请 变 更 内 容
客户名称
规格
变更前状态说明
变更后状态说明
变更原因:销售
客户需求 工艺改善 市场需求 质量改善 设计变更 零件供应商变更 物料缺料 其他 降低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民币银⾏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减少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因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变动客户账号对存款⼈的影响,现就⼈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账号批量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账号批量变更的含义及范围账号批量变更是指银⾏因业务处理系统变化⽽导致其所有客户账号的集中变动,从⽽引起存储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民币银⾏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结算账户)账号的批量调整。

账号批量变更只能变更银⾏结算账户的账号,⽽不能变更相关存款⼈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账号批量变更的操作流程(⼀)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前3个⽉向⼈民银⾏总⾏提出申请,经⼈民银⾏总⾏同意后,通知其分⽀机构到⼈民银⾏当地分⽀⾏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续。

⼈民银⾏总⾏将银⾏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中国⼈民银⾏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和深圳市中⼼⽀⾏(以下简称省级分⽀⾏),由⼈民银⾏省级分⽀⾏转发辖内⼈民银⾏各级分⽀⾏。

(⼆)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城乡信⽤社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前3个⽉向所在地⼈民银⾏省级分⽀⾏提出申请,经⼈民银⾏省级分⽀⾏同意后,通知其分⽀机构到⼈民银⾏当地分⽀⾏办理具体的账户批量变更⼿续。

⼈民银⾏省级分⽀⾏应将银⾏账号批量变更情况通知辖内⼈民银⾏各级分⽀⾏。

三、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的提交银⾏分⽀机构在接到其上级⾏转发的账号批量变更通知后,应在不迟于新账号启⽤前2个⽉向⼈民银⾏当地分⽀⾏提出账号批量变更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民银⾏总⾏或省级分⽀⾏同意其法⼈机构进⾏账号批量变更的⽂件;(⼆)核准类银⾏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三)开户银⾏填制的“账号批量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该申请书应注明账号批量变更原因、新账号启⽤时间、需批量变更账号的账户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章;(四)银⾏分⽀机构编制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见附件2),该对照表应包含银⾏机构代码、存款⼈名称、银⾏结算账户性质、旧账号、新账号、核准类银⾏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五)银⾏分⽀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接⼝标准制作的“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的电⼦信息⽂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沪环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一)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二)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不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变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豫交文〔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4〕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4年1月16日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优化设计、降低造价等原则,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四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ECN变更规范

ECN变更规范

5.2.2协助客户/市场部评估工程变更对产品销售/加工价格方面的影响;5.3生产5.3.1参与相关变更的评审;5.3.2严格照ECN通知执行ECN变更,做好原材料、在制品、成品隔离,区分工作、重工工作等;5.4仓库5.4.1对库存物料进行盘点、隔离、处理;5.4.2协助生产对仓库库存成品的处理;5.5PMC5.5.1评估工程变更对已向客户申请的物料及库存物料的影响;5.5.2评估产线正在生产所需物料的影响;5.5.3评估工程变更对库存成品的影响;5.5.4评估工程变更对出货交期的影响;5.5.5评估工程变更因重工、报废造成的材料消耗、报废的费用.5.6品质部5.6.1负责更新与工程变更有关的QC工程图、SIP、检验标准等检测文件;5.6.2负责稽核与工程变更有关的产线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的隔离、重工工作;5.6.3负责稽核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变更中采取举措的执行情况;5.6.4负责首件检查报告、出货检验报告等品质报表记录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5.6.5负责评估工程变更对产品品质潜在的影响,制定各工位重点品质管控、追踪工程.5.6.6负责各部门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变更效果的追踪.5.7市场部5.7.2必要时,向客户通报工程变更执行的时间及工程变更执行的情况.5.8测试部5.8.1负责生产工程变更后产线测试平台/参数/软件的更新5.8.2负责生产工程变更后假设有需要时测试工、治具的整改及特殊测试方法的提出5.8.3组装事业部假设执行工程变更后与之前产品不可混淆,需根据NPI及品质部提出的要求在SN标签上做相应标识5.8.4工程变更过程中相关工时损耗的预估及提报六、工程变更流程6.1BOM变更信息及确认:6.1.2当工程接到客户的ECN信息后,通知各部门做好准备.6.1.3制作内部ECN?工程变更通知单?,受控后发放给相关部门;假设需在已发行的BOM根底上增/减物料的,需要求客户在七个工作日内升级更新BOM.6.1.4在ECN?工程变更通知单?受控发行前工程需确认工程:6.1.4.1需跟客户确认变更前已制的成品是否需要重工;6.1.4.2需跟客户确认工程变更前后的成品是否需区分出货;6.1.4.3需跟客户确认工程变更后的成品机条码、外箱标签是否需变更;6.1.4.4需跟品质组长确认工程变更后的成品机的相关标识是否需要更新.6.1.5必要时,市场部应口头或书面向客户通报工程变更执行的时间及工程变更执行的情况给客户.6.1.6工程变更涉及重工的,品质部应拟定相关的重工作业流程和文件;6.1.7必要时,工程人员可要求于正式工程变更前进行小批量试产;6.2位号图及软件、校准工程变更信息及确认6.2.2工程接到接到客户软件变更需求时,按?软件治理标准?以及?BOM表ECN发放管理标图、软件及校准工程.6.2.3测试部接到软件后,首先进行软件验证,及时将结果反应给NPI.6.2.4生产过程中假设遇软件问题或其它问题,需向工程提出,由工程向客户反应信息并重新索要软件.6.2.5其它操作内容参照 6.1.2 6.1.4 6.1.5 6.1.76.3工程变更的执行6.3.2品质部负责稽核生产部、仓库在工程变更过程中的隔离、区分工作;6.3.3品质部负责追溯工程变更对产品品质可能产生的影响;6.3.4假设工程变更涉及制成品重工的,品质部应完整地记录重工的数量及相关标示;6.3.5品质部应在?首件检查报告?、?出货检验报告?中记录相关的工程变更信息;6.3.6NPI及品质部负责追溯各部门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及工程变更效果的追踪6.3.7有需要时,可于执行工程变更前召开准备会议6.4.7有需要时,可于执行工程变更前,由NPI或生产工程组织对相关部门进行相关的教育练习.6.5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发行编号规那么YY-客户简称-年月日及流水号,流水编号的规那么按月计算,依次类推,例如:XF客户同一个机型在4月份共有3次变更,时间分别为4月12日,4月21日,4月26日,那么ECN编号应依次为:YY-XF-100412001, YY-XF-100421002,YY-XF-100426003,到下个月,如此机型又有ECN变更,那么从001开始,例如YY-XF-100504001.表示此ECN是5月4日变更的,是5月份的* * * *本文件之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属于粤宇公司,非经公司允许不得翻印* * * *本文件之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属于粤宇公司,非经公司允许不得翻印* * * *本文件之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属于粤宇公司,非经公司允许不得翻印* * * *本文件之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属于粤宇公司,非经公司允许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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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了做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后的工作衔接,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经研究决定,鉴于上述1077项标准的仅涉及标准性质、标准代号转化,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使用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无需办理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手续。

请各检测人员自今日起按新标准号出具报告,凡手头上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给予修正,同时将手头上的标准的编号自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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