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深化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任何项目核准不得发放“路条”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电厂项目核准前期有关手续

电厂手续基本流程一、电厂核准前设计方面1、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本阶段需委托设计院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对选择的3—4个厂址进行比选,需取得市级同意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国土、水利、规划、环保、接入)。
由电力规划总院或中国国际咨询公司进行审查。
审查后出具会议纪要。
2、可行性研究阶段本阶段需委托设计院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对选择的2—3个厂址进行比选,确定一个厂址,对电力系统、工程设想、燃料供应、人力配置等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并作出投资估算.由审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外的另外一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后出具会议纪要,在纪要中将项目未取得的支持性文件、设计构思等方面提出要求,待所有文件完备后予以收口。
二、需取得支持性文件方面1、路条阶段本阶段是指取得国家能源局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阶段。
纯凝机组取得国家能源局路条要具备省发改委与投资方上报国家能源局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关停手册.热电联产机组除以上之外,还要具备省住建厅同意项目供热所在地供热规划的批复、省发改委同意项目供热所在地热电联产规划的批复。
2、核准阶段本阶段是指取得国家能源局同意项目予以开工的文件阶段.在项目取得路条后,即进入核准阶段。
需主要取得以下文件:省发改委与投资方上报国家能源局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国家能源局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路条)。
1还需取得审查单位的收口审查意见、2国家环保部对环境影响批复意见、3水利部对水土保持批复意见、4国家电网公司对接入系统批复意见、5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意见、6铁道部对铁路专用线准入的行政许可证、7各流域水利管理部门对取水的行政许可书、8审查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以上均需取得路条后,各部委才受理办理有关手续,并需首先取得省级相关厅、局文件)还需取得其他文件:9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备案文件、10国土资源厅对压覆矿产调查报告批复文件、11省地震局对地震安评的批复、12卫生部对职业病评价的批复文件、13国家安全局对项目安评的批复、14所在地军级部队管理部门对是否占用军事设施的批复、15市中水管理部门对项目使用中水的批复、16市发改委对热网可研的批复、17投资协议书(如项目有其他投资方)、18供煤协议、19热电联产项目需签订供汽协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发改体改〔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
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节约优先]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基本方针。
全社会应当厉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条[保障能源安全]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场配置资源]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七条[普遍服务]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八条[能源科技创新]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九条[能源国际合作]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协同保障的方针,积极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能源统一管理]国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能源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效力]本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能源综合管理第十二条[能源管理体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03•【文号】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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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能源局深化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任何项目核准不得发放“路
条”性文件)
日前,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通过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
力、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五个方面,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
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
在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看来,这一政策的出台意义重大,
“能源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而且技术门槛较高,民营企业实力不强,入行
的风险较大。此外,行业资源大多掌握在国有企业手中,融资比较难。那么,政
府就需要改革,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
减少项目前置条件
打击“路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以来,我国能源领域投资出现增速放缓的趋势。
今年一季度,采矿业投资增速同比下降7.1%,电力、热力领域投资增速同比下
降1.7%。而相较之下,今年一季度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体增长9.2%。
或许正是为了扭转这一趋势,《意见》的第一部分就着重表达了要“充分激
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根据《意见》,管理层将通过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能源投资项
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
管理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优化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流
程、精简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许可、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加强能
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
其中,《意见》指出,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
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
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指出未来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
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
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
“路条”性文件。
以光伏为例,某光伏企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管理层在简政放
权上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尤其是在光伏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上放宽了很多,这有
利于市场的活跃。但就光伏来看,相对于过去的 路条 ,现在更为关键的是补贴
指标,而这补贴指标能否发放不仅不在前置条件的范畴,还关系着项目的生死”。
鼓励能源企业
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除了简政放权,《意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
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简
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
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
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同时,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
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不过,在此基础上,《意见》也提出,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工
期、资金使用和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专项监管和动态跟踪。完善政府投资追责
体系,建立政府投资黑名单制度,项目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结轻重限制、
禁止项目业主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意见》,下一步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
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
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