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开招标)(2016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等职责。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采用综合评估 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 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 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 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 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邀请的合格申请 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 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 当不少于7个。
于投标无效、废标、中标无效的所有规定。 3、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标识:一般采用
下划线、变字体、字体加粗等形式标识。
整理课件
三、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资金来源 2、出资比例 3、资金落实情况
整理课件
四、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格预审方式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收到资格预
整理课件
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1、国家指定媒体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 购与招标网 (http//) 2、省级指定媒体 《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商报》 和山东经济信息网() 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www.sdzb@整)理课件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 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整理课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1、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 元以上。
2、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 万元以上。
3、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以上。
整理课件
资格预审的方法
1、合格制 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合格条件的申请人 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载明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
(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文件(建市[2002]256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施行。
1996年我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监[1996]577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说明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监11996)577号文发布)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二、《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是指导招标人编制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
招标人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或修改。
三、《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
四、《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主要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国家计委令第12号);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 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项目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项目概况]本项目旨在招标一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为确保公平竞争、透明招标、高质量施工,特编制本招标文件,供各招标人参考。
[一、招标方][招标方名称](以下简称“招标方”)[联系方式]招标方地址:[招标方地址]招标方联系人:[招标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方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招标方电子邮件][二、招标工程概况]本次招标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3.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4.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5.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6. 工期要求:[工期要求][三、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名称:[招标文件名称]2. 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四、投标资格条件]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2. 投标人可以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的组成和要求为:[联合体组成和要求]3. 投标人所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材料清单为:[所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材料清单][五、投标文件内容要求]1. 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a)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文件封面要求]b) 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目录要求]c) 投标文件编号:[投标文件编号要求]2. 投标文件内容:a) 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b) 投标人施工方案:[投标人施工方案]c) 投标人组织管理及质量保障措施:[投标人组织管理及质量保障措施]d)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e)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2. 投标文件递交须知:[投标文件递交须知]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方式]4. 投标文件递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标文件递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评标方法]1.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 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方法及标准][八、中标通知与合同签署]1. 中标通知方式及时间:[中标通知方式及时间]2. 中标通知内容:[中标通知内容]3. 合同签署时间与地点:[合同签署时间与地点]4. 合同签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上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要求的基本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2—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1—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2—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开招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2016年3月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工程编码:项目名称: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总则 (10)2.招标文件 (12)3.投标文件 (13)4.投标 (16)5.开标 (16)6.评标 (17)7.合同授予 (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9)9.纪律和监督 (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0)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21)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22)附表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23)附表四:银行保函格式 (24)第三章评标办法 (25)一、总则 (25)二、评标程序 (25)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27)四、评标办法 (28)五、评标报告 (38)附件:评标专家承诺书 (4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47)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14)第四部分附件 (13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48)1.封面 (149)2.扉页 (150)3.填表说明 (151)4.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52)5.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154)6.工程项目总价表 (156)7.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58)8.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60)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62)10.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64)1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66)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68)13.暂列金额明细表 (170)14.暂估价表 (172)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4)16.计日工表 (176)17.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177)18.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178)1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79)20.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81)21.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83)22.签证及索赔计价表 (185)第六章图纸 (188)1.图纸目录 (188)2.图纸 (18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90)第一节一般要求 (190)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213)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15)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21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17)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2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2)三、授权委托书 (223)四、联合体协议书 (224)五、投标保证金 (226)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7)七、施工组织设计 (228)八、项目管理机构 (241)九、拟分包计划表 (246)十、资格审查资料 (247)十一、其他材料 (250)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名称) 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6)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投标人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招标人不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不得对踏勘现场人员进行登记和记录。
1.10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页面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电子版形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
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提供招标文件的修改电子版方便潜在投标人下载。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电子版。
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电子版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报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3工程量清单报价填报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格式、要求填写,同时报送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版本。
工程量清单报价部分必须采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件。
电子投标文件包含的表格其内容必须与书面文件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正本中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一致。
对未按要求填报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4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方案的除外)。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设备等暂估价不能修改,否则将认定该分部分项不得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2.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