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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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辅导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五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状况、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风学风建设工作、班级建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

(一)每月考核1.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日常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进行上报。

2.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

(二)学期考核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

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

1.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学生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一)》(附件3),参与评议的学生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人数的15%。

辅导员43号文件

辅导员43号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学习新时代特色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治工作会议、《高校思想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精神,努力打造一批专家型辅导员,推进我校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化、品牌化,进一步提升我校大学生思想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制定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辅导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支持工作室及其团队开展专项工作的学术研究、探索、研讨交流等,努力专业性、实效性强的工作模式和成果.同时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整体提升我校辅导员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我校思想治工作水平。

二、建设要求1。

明确建设方向.聚焦落实《高校思想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任务要求,着力完善学校“十育人”体系,紧紧围绕培养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的根本任务,紧密结合辅导员育人责任,紧密联系新时代特色主义思想的教育、主义观的培育践行、理想信念教育、工作、学生党建、心理教育、大学生资助管理、网络思等方面的辅导员重点工作内容。

要坚持“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致力于“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坚持问题导向和导向,务实具体,突出时代性、创新性、性,具有一定的学校和学科特色。

2.开展学术研究。

要以学校学生工作实际为基础,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治教育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断探索大学生思想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研究团队每年至少要立项或完成1项校级及以**类研究课题,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相关1篇;在3年内,至少要立项或完成1项厅级及以**类研究课题,或出版相关著作,力争取得科研成果突破。

3。

积极创新.要贴近大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富于创造性、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工作。

在3年内,工作室成员从事与大学生思想治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创新,至少要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取得一定影响的代表性成果,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建立人才良性流动机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人员。

第二章转岗原则第三条统筹规划的原则。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辅导员转岗工作,要从本单位的岗位实际和学校辅导员队伍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严格程序,统筹考虑。

第四条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保证辅导员队伍主体稳定的前提下,尊重辅导员转岗的意愿,为符合教学或管理条件的辅导员转入相应岗位创造条件。

第五条专业一致的原则。

辅导员转入教师岗位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的高校教师资格证所认定的专业一致。

第三章转岗条件第六条学历条件。

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岗位条件。

申请转岗的辅导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和学校规定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任务,且转入单位有岗位空缺。

第八条考核条件。

申请转岗的辅导员近两年年度考核须为称职以上。

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辅导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效果良好。

第四章转岗程序第十条转岗程序如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单位;(二)所在单位将是否同意转出的初步意见报学工部,学工部提出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三)对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人力资源部会同拟接收学院(部),组织教务部、科技部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提出转岗的人员进行教学科研能力测评和考核;对申请转入管理岗位的辅导员,人力资源部会同拟接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和综合素质考核;(四)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合格人员提交学校审批,通过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转岗后下月起,停止辅导员的有关待遇,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和福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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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

第四条学校对辅导员的管理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来实施。

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由学工部门负责,学院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根据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等特点,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大学生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辅导员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组织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二)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纪校规教育。

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三) 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指导,抓好学风建设。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鼓励学生考研读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注意沟通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育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的工作。

(四) 在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考试、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工作环节中,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措施保障工作以及纪律、安全、诚信等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上述任务。

(五)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目标,结合本学院、本专业特点,制定本年级(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六) 抓好学生党团建设工作。

认真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大力培养积极分子,大胆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成功成才中的作用。

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各项有关工作。

(七) 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思想品德、心理动态、个性特长、健康状况,分析和研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适时做好学生思
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门,保证全校学生工作和学生动态信息的畅通。

(八) 负责做好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

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手册》,严格按照排名进行评优评先活动。

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等扶贫帮困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九) 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各方面的信息,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大胆纠正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稳定。

(十)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

辅导员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对于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不得漏报或瞒报。

(十一)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和其它有利于学生成才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二) 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创业教育和就业推荐工作。

全校辅导员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并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毕业班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十三) 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十四) 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工作人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来执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第八条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

辅导员应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因紧急公务或生病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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