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523)剖析doc资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

米粉类产品是我区特色食品,更是人民群众喜爱的主食产品,随着国家对食品监管的重视和当前技术的发展,我区先后制定了DBS45/020-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BS45 01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鲜湿米粉》、DBS4503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鲜湿米粉》等三个重要的鲜湿类米粉地方标准,对维护我区食品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监管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我区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彻底整顿米粉生产秩序,从抓源头开始提高食品监管效率、维护广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有必要对我区鲜湿米粉类标准进行规范化梳理,督促米粉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我区人民食用米粉的安全。合理规范鲜湿米粉类产业发展,促进鲜湿米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使我区的米粉行业向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五、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实用原则。在尊重科学、紧密结合实践、广泛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贴米粉生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二是协调性原则。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要求。三是因地制宜原则。标准的修订坚持从我区米粉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区米粉生产企业的现状和技术条件,在符合实用、经济的同时,确保米粉类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和技术条件的可行性。
8.无机砷指标与GB2762相一致,指标为≤0.2mg/kg,我们监测113份样品,最高为0.1mg/kg,平均值为0.03mg/kg,最低值为未检出,考虑到我国大米重金属污染现状,所以保留该项目。(详见附表1)
9.总汞的指标定为≤0.01 mg/kg,我们监测113份样品,检测值均未检出(GB/T 5009.17中原子荧光检测法的检出限为0.15ug/kg),从检测结果来看其检测值均比较小,近年全区的检测结果来看也从未有总汞超标事件,所以该项目取消。(详见附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米粉店快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米粉店快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桂食药监餐[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米粉店快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餐〔2014〕1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米粉店、快餐店经营行为,坚决防范私宰肉、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餐饮环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区开展米粉店、餐饮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14日全区米粉店快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全区米粉店、快餐店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负首责任意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使公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治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二)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等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
重点打击采购、加工、销售私宰肉、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外购使用叉烧等熟肉制品。
打击从无证生产单位采购使用鲜湿米粉。
打击使用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行为。
重点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消毒行为。
重点打击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饮)具行为,禁止使用消毒效果不确定的筷子消毒机。
三、整治措施(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
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摘要:鲜湿米粉是广西北海人常吃的早餐,它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饮食需求的物质形态,更像一种内在的文化形式流传发展着。
通过提升鲜湿米粉行业质量安全工作,采取五措施切实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产加工经营秩序、有效防控鲜湿米粉食品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鲜湿米粉;监管;安全引言:鲜湿类米粉,指以大米或糙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混浆(或不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产品。
(1)为切实加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鲜湿米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2021年以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以规范生产加工经营秩序、有效防控鲜湿米粉食品安全风险为目标,采取五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鲜湿米粉行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使鲜湿米粉行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北海市市场监管局5月份专门成立了鲜湿米粉“品种监管”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在全局中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共同参与、责任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实施鲜湿米粉网格化监管,划片、分区,定责,组织开展生产、经营、餐饮三环节合一的内部综合执法。
二、严格生产许可制度,主动帮扶企业发展依据《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要求,对合浦德兴食品厂许可到期延续进行审查,因该企业达不到《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规定要求,不予许可。
同时,加强对鲜湿米粉企业的培训指导力度,线上通过APP进行培训,线下组织辖区鲜湿米粉企业开展米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此外,技术人员深入银海区匀达米粉加工厂,帮助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详细查看企业管理文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车间和化验室的准备情况,现场为企业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企业完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使其顺利通过生产许可审查。
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及应对措施

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及应对措施摘要: 通过对广西鲜湿米粉加工行业质量安全分析,提出规范生产采取应对措施,以提高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措施鲜湿米粉是以大米为原料,经过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蒸煮、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序加工制成的食品。
它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中国南方的部分省市习惯以米粉作为早餐,并逐渐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饮食中。
每年,我国的米粉消费量还在逐年增加。
1 鲜湿米粉行业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广西鲜湿米粉生产企业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作坊,底子薄、水平低、分布散,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低和质量意识较为欠缺,不仅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而且也束缚和制约了鲜湿米粉行业的发展。
加之没有一个规范有效的鲜湿米粉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为扭转这种状况,2007年广西区实施了由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鲜湿米粉地方标准:DB 45/319-2007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从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这个有效载体入手,提高鲜湿米粉市场准入的入门门槛,并随着质监局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逐渐摆脱了小作坊式的模式,整个米粉加工业面貌焕然一新,尤其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有了质的飞跃,米粉的卫生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开始走向正规化。
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鲜湿米粉行业内企业规模、企业管理水平仍然参差不齐,质量水平差距很大。
因此,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成为目前鲜湿米粉行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原因2.1 米粉中的微生物指标超标问题(1) 绝大多数的鲜湿米粉生产企业均是原来由家庭作坊转变而成,企业规模都比较小,整个生产加工的设备为半自动化。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引起交叉污染,出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容易在生产过程中引入生物性污染。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 调制鲜湿米粉_地方_国内_食品_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

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调制鲜湿米粉_地方_国内_食DBS45品_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3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制鲜湿米粉2016-01-25发布2016-05-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调制鲜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制鲜湿米粉。
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 45/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米粉2 产品分类2.1 非发酵类调制切粉和调制榨粉。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批准发布稿)

ICS 67.060 X 11 备案号:FZQB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for fresh rice noodles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前言本标准为区域标准,在泛珠三角(九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
本标准5.2中表1的水分、酸度、短条率为推荐性指标,其余条文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区域标准由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广西南方米粉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唐玲、王凯志、罗意承、胡振洲、周志权、徐强、干宁军、阙之和、何基宁。
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生产企业应必备的生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洗米、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蒸煮、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米粉(包括河粉或卷粉、榨粉或米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执[2002]第183号附件2《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
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审查要求第一节许可范围— 3 —第四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桂林米粉,是指以米粉为主要原料,加入调料包(卤水调料包等),经组合包装而成的具有桂林地方风味的非即食米粉制品。
桂林米粉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属其他食品类,分类编号为3103。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其他食品[其他食品(桂林米粉)],并在副本上注明品种明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桂林米粉的生产许可审查。
不适用于仅生产鲜湿米粉的生产企业许可审查。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有原、辅料库(区)、包材库、制粉车间(外购或委托加工米粉包的可不要求)、生料预处理间、配料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内包装间、杀菌车间(必要时)、外包装车间、成品库。
第七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辅料库、包材库、成品库等)、准清洁作业区(生料预处理间、热加工间等),清洁作业区(冷却间、内包装间),各作业区应相互分隔,并按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则,避免食品在贮存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与人数相适应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 4 —毒设施。
第九条生产加工车间墙壁应用光滑、防水、防潮、无毒和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
门应采用易清洗、防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各相关企业:《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 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7日附件1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定型包装餐食制品是指以米、面及其制品、畜禽肉类、蛋类、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原料,经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定型包装餐食制品纳入28大类食品中的其它食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它食品(定型包装餐食制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米、面及其制品米、面及其制品等→预处理→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2、菜肴制品(蛋类、水产品等)畜禽肉类→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果蔬、食用菌等→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3、组合餐食制品果蔬、食用菌等→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米、面及其制品等→预处理→熟制→冷却→包装→金属探测→杀菌→外包装→成品畜禽肉类→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熟制→冷却(蛋类、水产品等)(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2、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及洁净度;3、熟制工序;4、杀菌工序;5、包装工序;6、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湿米粉质量风险和生产许可审查要点探讨
质量控制湿米粉质量风险和生产许可审查要点探讨王建伟(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广东佛山 528051)摘 要:本文通过对广东地区湿米粉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17—2021)的要求,提出实施该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的要点,以供实际工作参考。
关键词:湿米粉;质量风险;生产许可;审查Discussion on Quality Risks and Main Points of Production License Review of Wet Rice NoodlesWANG Jianwei(Foshan Center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Foshan 528051,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proposed main points which providing technical reference for actual work of the food production license review basing on the analysis of quality risks in production of wet rice noodles in Guang dong province and requirements in newly issued DBS 44/017—2021.Keywords: wet rice noodles; quality risk; production license; review湿米粉又称河粉、粿条、肠粉和濑粉等,作为我国广东省、广西、湖南省、江西省和贵州省等南方地区的传统食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由于湿米粉含水多(≥50%)、营养丰富,加上南方气温较高,对生产、贮运卫生环境要求较高。
近年来,部分地区发生的食用湿米粉中毒事件暴露出此类产品的风险,也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部分地区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此类食品的生产[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桂食药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9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区鲜湿米粉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掌握鲜湿米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着力解决鲜湿米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1月15日附件: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开展十大节日食品生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从市到县必须做到全覆盖,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通过对鲜湿米粉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消除非法添加和超范围添加等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全区鲜湿米粉质量安全在3月底前有初步好转,上半年前有根本性好转,推进建立鲜湿米粉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我区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信心。
二、整治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为期半年。
三、整治重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组织领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有关工作,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自治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组长:文东旭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勇强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自治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曾华林自治区局办公室主任姚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处处长唐春桂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振洲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曾立威自治区局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处长黄琛自治区局人事处处长黎林君自治区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彭琪元自治区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黄建国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张涛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各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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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鲜湿米粉及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为原料加工制作经熟制的食品。
其申证单元为2个:谷物粉类制成品(鲜湿米粉)、谷物粉类制成品(配制鲜湿米粉)。
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不添加其它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
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等杂粮为原料,适当添加食用淀粉等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
原料中大米含量应不低于50%。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在副页上需注明申证单元为鲜湿米粉或配制鲜湿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鲜湿米粉:2、配制鲜湿米粉:(二)关键控制环节(1)制浆;(2)熟制;(3)冷却;(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微生物超标;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的选址1、厂区不允许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不允许存在有毒废弃物以及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严重污染源相距100米以上。
严重污染源是指可能产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严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场所,如省、市、县、乡镇、社区级别医院;化工厂、水泥厂、石材厂、石灰厂、冶炼厂、危险化学品等存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隐患的场所;省、市、县、乡镇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屠宰场;火葬场;大型畜禽饲养场(超过100头以上的家畜,50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中度污染源相距50米以上。
中度污染源场所是指诊所;村落社区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粪坑、化粪池、粪堆、旱厕等开放式污染源;畜禽饲养场(10头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
生产车间外墙应与轻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
轻度污染源场所是指经常使用农药的连片菜地、稻田等种植场所(绿化树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鱼塘。
2、厂区不允许选择在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车间外墙周围25米内不应有易发生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车间外墙距离易起扬尘的主要交通道路25米以上(乡村道路15米以上)。
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
(二)厂区环境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具有独立的厂区(独门独户),如车间门窗等开放区域与居民房等场所相连或相对时需要做好有效隔离;职工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本厂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生产场所,即楼内住人,楼内生产;生产区应与职工休息室、值班室相对隔离,做到严格有效的卫生防护隔离。
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
(三)厂房和车间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米粉生产需求,避免米粉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应根据米粉加工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各功能区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3、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4、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磨浆、熟制、冷却生产车间高度(地面到天花板)应不低于3.5米。
生产车间(含泡米、磨浆、熟制、冷却、包装间)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且生产线与墙面、两条生产线之间相距不低于0.8米,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及人员操作。
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3、4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
(四)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1、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2、顶棚在结构设计上不利于虫害、鼠害孳生、冷凝水垂直滴下。
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清洁的材料。
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4、墙面、隔断应使用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清洁的材料。
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
5、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6、门窗应闭合严密。
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
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
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不同洁净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
(五)设施与设备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米粉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
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2、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4、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原料、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
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6、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7、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按需设置换鞋设施及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应避免未消毒即可进入车间。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
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
8、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
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9、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暴露食品和原料的上方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10、直接接触米粉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食品级材料制成,与食品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11、泡米池、储浆桶的桶沿与地面的高度不低于0.5米,敞口距离天花板高度不低于0.5米。
12、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外设置水冲式卫生间,其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外门及窗口不得与车间的门窗相对。
13、实验室应含天平、微生物检验、理化分析等功能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符合安全、检验基本要求,能够满足出厂检验。
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
(六)必备的生产设备清理设施、制浆设备、熟制设备、成型设备、冷却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T 18810《糙米》;GB1354《大米》;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NY/T 875 《食用木薯淀粉》;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DB45/319《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原辅材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干燥箱;(二)分析天平(0.1 mg);(三)天平(0.1 g);(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滴定管。
企业可配备微生物快检设备。
七、检验项目谷物粉类制成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至少检验2次。
表1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备注:配制鲜湿米粉应在配料表中标注所加入淀粉等(有可能带入食品添加剂)配料的具体比例。
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抽样量不少于4kg,且不少于两个独立包装,一份检样,一份备样。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谷物粉类制成品(鲜湿米粉、配制鲜湿米粉)不允许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