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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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一、价值取向的定义“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1)它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中主观需要与客观属性的辨证统一关系。

作为人类创造物,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事实和现象,当然与价值密切相关。

法的价值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以法的客观属性为基础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

”(2)法律不能独立于它的价值而存在。

当然,由于法律自身对利益调整的状态具有复杂性,加上法律所满足的人的需求的多层次性,法律具有一个包含不同的价值观的复杂而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多表现为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抑或是执法过程中,都要注意法律的这些价值要求的实现,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的价值取向更是决定了立法的初衷。

立法的价值取向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的选择方向。

”(3)二、法的具体价值取向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4)确立经济法价值应该遵循两点:一是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的特征,使之与其他部门相比,具有明显的可区别性;二是其必须体现着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或追求,因而应更为抽象和凝练,富有对于具体原则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

浅析如下:(一)社会公平法律制度乃是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的协调者。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公共性和公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实现国家由守夜人到福利国家的转变,它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以社会为其立足点,为其本位,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

正如萨谬尔森所说,“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来纠正这种不平等(5)经济法的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多重要价值观,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正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公正价值取向表现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平等和公正,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以平等为基本准则,禁止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现象,防止垄断、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合同自由、财产私有及其保护等诸多法律制度,使经济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在于确保市场交易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公平性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的最重要标准。

经济法要求市场交易的双方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法的协议,防止传统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强势市场角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经济法还规定价格管制、价格法规定、价格调节等制度,以此来增强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在于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扩大和维持。

经济法要求各方利益平衡,合法的市场交易能够如期达成,加速资源的快速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

经济法通过规范交易的管理方式、财政保护制度、违法处罚制度等手段,鼓励各种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多优质、具有竞争力的资源,增强市场交易的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生态自然资源、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国家经济战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此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经济法强调推广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环保技术,制定收益补偿、害源排放标准等制度,减轻环境污染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取向价值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

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

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

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

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

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

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其次为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探讨1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虽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依然存有几种价值取向是人们所认可的。

经过总结,作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公平的追求在商品经济生活中,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公平是一项基本原则与出发点,同时也是传统民商法固有的一项价值标准。

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平观念能够充分体现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

追求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公平法律价值范围内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经济法追求公平主要体现在这么几点。

首先,矫正公平。

对于表面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或者导致不公平的情况进行矫正。

矫正公平的目的就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依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或者不公平现象,矫正公平通常有事先矫正与事后矫正。

在公平矫正的时间方面,无论是何时,其都应当产生矫正公平的效果。

在各部门法律中,唯有经济法才能实现矫正公平。

其次,地区公平。

在自然资源分布均衡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因而,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追求的地区公平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与政治意义。

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经济法将地区公平引入到其价值取向中。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财政发与税法中。

最后,产业公平。

产业公平主要是依据国家经济主体与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唯有各产业分布均衡才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整体效益的追求自经济法产生开始,社会的整体利益一直都是其价值取向。

通过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弥补民商法的不足。

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经济法追求的效益行为必须通过社会的整体效益来判断。

经济主体行为只有符合了社会整体效益,才能够获得肯定与认可。

例如,依据经济法,垄断防碍科技的进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这就是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的体现。

通过主体行为在社会中的整体效益来进行判断。

其次,经济法需要立足于社会的整体效益,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经济的优化配置。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文章对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包括较多内容,而本文重点讲述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与首要价值目标,实现人性与人的全面发展,并重视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利益。

充分展现现代文明发展模式、战略以及观念的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国际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是一场社会运动。

而可持续发展规则是对工业文明价值观念的一种扬弃。

其中,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协调并干预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是一种基本法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社会化的生产运行中有效地对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问题予以克服,并对各比例关系进行协调,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经济法要想完成上述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经济法本身的价值范畴内,并且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一、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全面实现人性与人的发展(一)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追求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念的过程十分漫长,由工业文明到生态伦理价值观,最后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

在工业文明时期,人是绝对的中心,也是绝对主体,而除了人以外的事物都是随意使用或者是占有的对象。

然而,该价值观念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资源和环境危机严重,甚至是人类也出现了危机,但是,工业文明价值观念强调并追求人的发展这一初衷始终是被人们所认可的。

在生态伦理阶段,强调克服工业文明的错误理念,重视自然本身的地位,所有的生物都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然而,在此阶段,对于人是主体的观念予以否定,这也是错误的观念。

而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对上述两种价值观念的比较与扬弃。

这种价值观念所重视的是要全面掌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对人的主体性予以肯定,并且承认人类的实践活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实现人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稳定。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不仅仅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控的法律规则,更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具有深刻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规范和调控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要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措施,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防范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保护和引导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向着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是为了全体人民谋福祉,是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和抵触。

在制定经济法律规则和政策措施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稳定,提高社会的和谐度和稳定性。

只有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才能有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稳定。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有明确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需要有法治的保障和约束,需要有公平的竞争和公正的交易,需要有合法的交易和有效的市场调节。

经济法要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规范和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预防和解决市场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障市场的公开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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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

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

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

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

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

并认为基于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

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

特别是加入WTO后,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

“社会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

“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

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

“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

“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

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二、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

本文认为,经济法依其调整的对象和自身的功能,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

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

笔者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其内涵十分丰富。

首先,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以保证有充足的公共产品保障人民生活,完善社会福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建和谐社会;其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充分发展物质文明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改善人文和自然环境,优化和发展人的自身价值,促进人类进步;再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还体现为国家或民族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益实现的最优化,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等等。

(一)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的理论基础(1)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符合经济法自身的特性。

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具有经济性。

法国思想家蒲鲁东于1865年在《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的著作中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但是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

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

因为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前者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后者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

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来。

从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诠释不难看出,经济法是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用以协调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法的产生正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经济法起源考察,足以说明经济法自产生时起就已经深深地刻上了经济的烙印。

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一直备受经济法学界的关注,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就将经济法的本质界定为“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

”经济法是从谋求经济繁荣与稳定、丰富消费品、防止通货膨胀和物资不足、对付因自由经济产生的矛盾和困难以确保自由经济活动、具有经济性目的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之法。

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表明,经济法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即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才干预经济的,而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即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2)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具有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对一个民族的经济增长来说,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

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样强调也不过分”。

这些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制度与经济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的增长催生经济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到经济的增长。

经济法作为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制度,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而不是阻碍经济的增长,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效益的提高,因此,努力促进效益的提高,应当是经济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也为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而且对以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有序性为调整目标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即法律经济学的效益观带给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这样的思考:效益是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如果经济法律制度不能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那么经济法便不能找到其以确保国家经济有效运行而实施“双重干预”的立论基础。

(3)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已为经济法学界许多学者所赞同。

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达成了几个基本共识。

一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二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三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我国经济法学界已形成了一些注重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相关理论。

“社会本位”理论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在法益目标上有重大差异。

民法崇尚“个人本位”,行政法追求“国家本位”,而经济法则体现“社会本位”。

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本位”,不是一个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混乱的空洞词汇,而是蕴涵着实质性内容的价值定位。

经济法体现的“社会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的法益追求,因此可以说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本位”思想的实质性内容。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施加影响,目的是求得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增长以积累更多的财富,并对财富进行优化配置,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丰富基础之上的,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客观要求。

“双重干预”理论认为,经济法立论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基础是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缺陷,即正是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才为经济法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正是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充分、外部效应、公共产品不足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缺陷,在民法无法克服这些缺陷的情况下,市场才对经济法产生了需求。

同时,也正是因为政府存在行政法难以克服的内部性、寻租行为、行政垄断、官僚机构膨胀、效率递减等缺陷,经济法对政府的干预才有了可能。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所起的作用,是提高效率、增进平等,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全面增长。

而这些作用的落脚点,正是效益。

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借鉴法律经济学理论中的效益观,为经济法效益基本价值取向提供了又一个理论支撑。

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利于促进经济法学的成长和发展。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逐步走向成熟,正是借助了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法史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已成为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效益,即主张将实现财富最大化作为法的追求,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以效益为先。

经济分析方法为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即:经济法应当将效益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根据效益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

我们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结底也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再分配,使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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