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朱田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内容进行了持久而广泛,观点不一。
不可否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的全过程,对经济法规则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适度干预、有效竞争、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适度干预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作者简介:朱田伦,湖南省高支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91-02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经济法的专门法典,其基本原则散见各相关经济立法文件中,故而只能以经济法理论存在。
当前著作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较多,但是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的全过程,指导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准则,因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原则是人们说话行事的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的全过程,对经济法规则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四个属性:一是国家干预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经济这一特定条件中;二是普遍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过程,既有静态适用,也有动态适用;三是决定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经济法的具体体系和内容;四是指导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规则的具体性,基本原则对现实具有理论指导性,且必须具有高度概括性。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经济法的专门法典,其基本原则散见各相关经济立法文件中,故而只能以经济法理论存在。
我国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颇多,但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
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试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
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绪论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和公正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法治的原则。
同时,原则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因素。
2. 经济效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率的原则,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原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 自由与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即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能够自由进行交易和竞争。
4. 公共利益保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5.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即原则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以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原则来制定合理的经济行为规划。
总的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合法性、社会公正、经济效率、自由与平等、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我国经济法经由四十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达成了诸多的价值共识,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但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试图总结出经济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适应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宗旨和价值的集中反映与表达,是经济法本质与精神的高度抽象,在整个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经济法的实施起着本源性的指导作用。
鉴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能是盲目的、任意的,必须依据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否则既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又失去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有的指导性与准据性。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张守文教授提出了三个确立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1];史际春教授提出了四个确立标准,概括为“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淆”、“属于经济法特有原则”、“需贯穿于整个经济法”[2]。
从以上学者所确立的标准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为,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原则,这是区别于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的关键;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属于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这是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原则;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原则,这是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反垄断原则等局部性法律原则。
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这三个标准为纲领,总结归纳出能够充分体现经济法理念、功能和本位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后渗透着经济法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地位的确立,也取决于它具有独立部门法意义的基本原则[3]。
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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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
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
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
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
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
),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
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
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
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
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
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
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
)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
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
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
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
(例如,对原则确定的标准问题,漆多俊、史际春、邓峰、鲁篱等学者在其著作或论文中的表述实质上并无实质分歧,这说明人们对标准问题的共识正在增加,从而为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很好的认识基础。
)4](P164-168),5](P161-164)、6]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识。
二、确立方法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
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
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方法,现分述之。
(一)系统-网络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
对于系统分析方法,人们并不陌生,且对其重要性都有深刻的认识。
(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等都曾经在这方面有重要研究和突出贡献。
)7]、8]、9]系统分析方法,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作为具有“广普性”的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理论同样有重要价值。
l0]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因此,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他具体理论,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学的发展,网络分析方法也越来越重要。
这种方法其实与系统分析方法有内在关联或称同一性。
在网络分析方法中,关于“嵌入性”的研究很值得注意。
所谓嵌入性,实际上是强调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一个事物要融入(或称嵌入)其他更大的背景之中。
11](P7、19、34)据此,应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网络中的一个“结”,探讨其与其他相关理论所构成的大背景之间的关系。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嵌入)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
因为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和谐统一、相通互证的,而不应是各不相干或相互抵触的,这对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
应当看到,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它们不仅都应归属于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而且应当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互赖且互动”,应该可以互相推导、解释和说明。
因此,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调整对象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入口。
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12],为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必然要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要与调控和规制有关:它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
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经济法既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13],因而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体现这些特征。
从经济性的角度说,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对具有经济性的经济调制行为的规范:从规制性的角度说,由于广义的规制就是调制,因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出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这两个方面的调制:从现代性的角度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体现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体现现代社会对效益和程序的追求,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到对基本原则的概括。
在经济法的宗旨方面,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或调整的基础性目标,是要通过调控和规制,来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这在基本原则上也要有所“体现”。
但是,依据前面谈到的确立标准,“体现”不应是重复和等同。
要看到基本原则与宗旨之间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也要看到其间的区别,这样既有助于把宗旨或目标融入基本原则之中,又能够保持基本原则的独立地位和独特性。
就经济法的体系而言,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至少把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中最基本的部分是殆无异议的,因而关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应当可以涵盖这两大部分,同时,从两大组成部分所包含的具体部门法中,应可以概括和提炼出共同性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由于经济法的体系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等理论中推导出来,因此在各类理论之间仍能保持一致性。
就主体及其行为而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以及调制受体的的对策行为。
由于这两类行为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且调制行为至少在形式上更为主动,因此,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规范调制行为的法,其基本原则当然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的调整。
基于上述经济法理论中各个主要部分的核心要点及其对基本原则的影响,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都离不开有关调控和规制的内容,“调制”或“调制行为”,作为十分重要的概念或称范畴,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一条重要线索,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围绕调制或调制行为来进行,使有关基本原则的理论能够真正“嵌入”或融入其他各类理论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并与各类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构成较为合理的经济法理论系统。
(二)结构-行为-绩效方法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较为重要的分析方法或理论范式,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
(作为此类范式具体化的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等方法,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早有应用。
此外,也有学者进一步加以扩展,建立其他的新范式,如爱伦?斯密德就创立了状态一结构一绩效(SSP)范式等。
)14]受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在经济法的部门法,特别是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该方法已被用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如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导源于贝恩的一种“哈佛传统”,是对交易费用方法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