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
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
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性,在经济法这一重要的法律部门中起到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引领作用,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的指导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绪论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本文由收集整理。
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
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
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
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
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经济法也因此经历了从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到经济法原则的各种认识。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
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己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
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2、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 :社会经济效益要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综合发展和国家的 经济安全。以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作为评判的标准 社会效率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协调国家利益和个 人利益,以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国家的宏观经济活动也要讲效益,同时 要解决好各地之间的效率及利益的平衡问题,使社会发展整体呈 现出“高出”的效益发展态势。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 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普遍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守 法活动产生指导作用。 抽象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经济活动中总结,归纳产生的。对经济 法的制定产生具有指导作用。 准则性: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要以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为准。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符合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体现国家的经济战 略决策,反映了全国人民调整经济关系的意志。 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司法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主义经济 法最本质的特征及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经济法指导经 济司法的进行,也体现了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的结合。 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个体的主观意愿和自由行动。
2、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所有参与者在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下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行为也要依据平等原则而行事。
3、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关系要实行公正的对待,确保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的衡平处理,不得受任何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影响。
4、开放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相互合作和贸易,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5、合理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的行为对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护,同时又不损害有效的经济运行。
1、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公平原则,在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平衡和分配,不可超出其合法范围得到非法牟利和利益。
2、要尊重自由经济原则,明确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不能收缩个人自由行动,不可干涉商业行为。
3、尊重开放原则,允许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进行和交流,以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4、尊重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受法律保护下拥有平等自由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不受歧视和歧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oc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
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
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
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
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
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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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把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基本的要求。
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改变,这种转变又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状态。
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的核心是资源配置机制。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大体上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行政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它的典型形式,是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国家的计划干预,解决经济短缺等问题;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典型形式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主要出发点是试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解决供需矛盾。
我们认为,历史证明了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
而我国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
这就是说,我们在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通过能够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四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
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要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中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发挥,比如通过制定财税法、金融法等,保证国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表明我们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都必须贯彻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今后衡量一个经济法律制定得好与坏,最关键的就是要看这个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或破坏作用。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因为经济法就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恰如其分的介入状态。
衡量国家干预是否适度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用什么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各国有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方法也是不相同的。
整个说来,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多”干预。
通常在国家经济状况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这种势头;二是“过少”干预。
一般在国家经济状况良好的时候,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三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更多的国家都在从过多和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寻求这种“适度”的干预,我国大体上也经过了相似的历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
所谓适度,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又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两种形式:一是以行政手段的方式为之;二是以法律手段的方式为之。
对此,我们都不能采取绝对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应该从稳定性与灵活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所谓稳定性是指国家要从总的政策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这就宜于用法律的方法作出规定;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在特定的时候和特定的情况下,运用行政的办法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的权力。
但是从主导方面来讲,应当强调干预范围和方法的法定化。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必须首先把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一个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干预的随意性。
这个原则是覆盖经济法体系中一切法律和法规的。
比如,作为经济组织法的《公司法》,它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权利义务设置等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从全社会利益出发对公司行为的干预;就作为调控市场运行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而言,国家本着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正当竞争,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考虑,在许多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以使经济行为符合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在经济法体系中最能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是宏观调控和社会分配方面的法律。
比如,《人民银行法》中关于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税法中对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规定等,无不体现出国家对这些领域中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强有力的干预。
(三)社会本位原则⑴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国家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来平衡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与此相应,形成了不同本位基础上的法律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
这种分配的结果,就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⑵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一般来讲,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⑶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包容个人利益,甚至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特定多数个人共同利益的总和。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相辅相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有时很难找出它们的区别,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
但是,它们之间也不是没有矛盾。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种利益关系的矛盾,显然,不适用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法进行调节,更不适合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民法进行调节,而最好和最适当的是由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进行调节。
⑷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四)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或者“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
随着商品经济向它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成为当今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两大民主构成,而民主又是要以法制作保证的。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主要是通过宪法和行政法来实现的,而经济民主的落实就历史地落在民法和经济法的肩上。
经济法之所以要把经济民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彻于始终,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
从根本上来说,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
经济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极广泛的。
就经济法来讲,实现经济民主最核心的问题包括:(1)要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开,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2)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3)要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4)要实现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以形成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的统一机制;(5)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
因此,经济公平也就成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经济法以经济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人类文明所揭示的法律价值的认同。
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重要属性,包括政治公平和经济公平。
而政治公平又是以经济公平为前提的,人们在经济上不能获得公平,政治上的公平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至少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⑴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⑵竞争的起跑线均等;⑶市场主体同等地不受歧视;⑷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
而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换言之,民法是以平等而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是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
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中,对于经营者规定了许多义务,而对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从表面上看是不公平的。
但实际上,考虑到消费者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力量相对弱小,则给予其倾斜性保护是求得实质公平的必要条件。
因此,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和经济法,在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主要是通过意思自治保证实现交易公平的;经济法是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来实现公平的。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主要有行政干预、权力经济、不适当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要克服这些因素,必须依靠追求实质公平的经济法的作用。
(六)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
微观经济效益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的要求,而宏观经济效益又是微观经济效益的总和。
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
提高经济效益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许多要件的配合。
如果我们从经济法角度去考察,至少要以下条件:(1)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的有效干预权与市场主体的充分自主权的关系。
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社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