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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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不断适应时代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经济发展、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经济法应当体现新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包括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开放合作、绿色发展、人民利益优先等。

首先,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高质量发展是指保持经济领跑地位的同时,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保障,经济法应当从制度保障、争端解决、责任追究等方面,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创新驱动是新时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而创新驱动依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来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创新型经济法律制度,配合发展新兴产业和优化传统产业,提升创新领域国际竞争力。

开放合作是新时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开放合作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和扩大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积极落实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政策,不断提高参与国际经贸交往的水平,加强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健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维护经济领域公正、公平、透明的国际规则。

再次,绿色发展是新时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绿色发展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采用绿色技术和清洁技术,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生态补偿制度,依法保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最后,人民利益优先是新时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经济发展应当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经济法必须体现人民利益优先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为人民谋福利,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保障各方利益,规范经济行为和关系。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犯罪。

同时,政府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自由市场原则自由市场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供求自由调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生产、交易和消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

同时,自由市场原则也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活动,而是通过监管和监测市场,保持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企业在市场上遵守契约精神,不得实施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政府应该通过监管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活力。

知情权原则知情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支配权和知情权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消费者也要向企业公开消费意愿和需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着重强调经济活动中应重视整体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规范和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等。

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合法合规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鼓励企业遵循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情权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充分反映经济法所规范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性质和规则,并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加以借鉴。

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有利于社会和经济价值观,实现概念目标,实现社会生活的理想模式。

在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含义、特征和标准时,本条强调分析主要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素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含义在规范个人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时,法律必须遵循若干原则,即调整法律的原则或法律的原则。

这些规则是界定各种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的具体行为标准,这些原则是对某一特定领域、范围和类型的许多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的概要和抽象考虑,这些法律规则确定了基本方向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原则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基本标准[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普遍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经济法的所有实际活动,并适用于经济法实践的所有活动,并反映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以及任何意识形态或规范作为非经济实际活动或地方经济法实践的指南,都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抽象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通用的,抽象地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体现了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而且比“要求”更为重要和一般。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与其他规范具有同样的规范性,并应能够指导、规范和规范有关行为者的活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经济立法、构想和方针。

通过提供执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具体操作基础或行为守则,提供立法活动指导,为守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活动依据或者具体行为准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实践的一个整体部分,指导经济立法,规范经济法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确保和促进对经济法的尊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分支,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参与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法的实施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守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简要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依法平等、保护自由依法平等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确保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自由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自由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促进创新和效率提升。

自由竞争的核心在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市场经济能够迅速响应市场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倡导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将增加其购买信心,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契约自由、重视合同契约自由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强调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经济交易的基石,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关系中,要求各方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稳定性。

五、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公正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体现在对市场失灵的纠正、贫富差距的调节等方面。

通过社会公平的促进,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调控和平衡的作用。

六、效率优先、追求经济效益效率优先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经济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高效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论文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1](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7]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

经济法论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制度化的安排和合理化的调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都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其核心在于保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正有序运行的目标。

下面将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准绳和指导思想,明确了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它们是经济法的根本制度保证,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具体性三个方面的特点,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立法和适用的基本框架。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正交易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社会效益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合法性原则是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要求;平等自由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公正交易原则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社会效益原则要求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这些原则都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导思想,并且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们体现了法治思想,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

此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对于培育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同时,基本原则还是经济法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具有指导作用。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围绕新时代经济法的发展,概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探讨经济法在新时代的作用,分析经济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新时代经济法发展的路径。

结论部分强调了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指出了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和思考,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经济法、基本原则、发展、作用、问题、实践、路径、重要性、展望、挑战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引言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经济法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时代,是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也是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的新时代。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产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往往需要与国际法相协调,保障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经济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

深入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思考,既是对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拓展和完善,也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挑战和机遇,推动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在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分析经济法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新时代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和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研究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为更好地促进经济法的健康发展和适应新时代的经济需求提供理论指导和借鉴经验。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思考经济法一、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是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核心特点,经济法应该贯彻市场经济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公民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交易是资源分配的主要方式。

经济法应该尊重市场的自由度,支持市场化的运作,保护市场的公正性,维护市场的规则性,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法治原则新时代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经济法应该贯彻法治原则。

在法治经济中,国家是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有力支持。

经济法应该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执行,以社会公正为目标,以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行为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体系,促进法治经济的发展。

三、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新时代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理念,经济法应该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在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交易需要考虑利益的平衡,法律制度需要覆盖公共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应该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

四、开放包容原则开放包容是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和文化特质,经济法应该贯彻开放包容原则。

在开放包容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和市场需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法律制度需要融入国际法律体系。

经济法应该推动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吸收外部经验并有效整合,不断优化经济法的内容和功能。

五、科技创新原则科技创新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驱动力,经济法应该贯彻科技创新原则。

在科技创新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需要坚持创新发展的方向,市场需要重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竞争力,法律制度需要掌握新技术和新业态的特点和规律。

经济法应该支持科技创新,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规范市场的创新行为,为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总之,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需要贯彻以上基本原则,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治经济的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开放包容的国际经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的市场竞争。

这样的经济法,既体现了新时代的特征,又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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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

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作者着重论析了其所认为的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

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

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

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以某种合理方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

[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之不然,其着眼于对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概括或总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实践纲领”。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及其反思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原则说”,[4]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5]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6]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7]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8]但是,在我看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

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9]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

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

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10]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来,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

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11]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12]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

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界说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我国既往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说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

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

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乎,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绩效,如战后德国经济的复兴,30年代罗斯福新政等。

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干预效应,国家便进一步强化其对经济之干预,“有形之手”无微不至地关怀着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但适得其反,各国社会经济并未因此而欣欣向荣,相反的是西方国家于60年代出现了经济的“滞胀”,而前苏联、中国的经济却依然处于“短缺经济”(科尔内语)状态,这些都引发了各国政府对国家干预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当干预”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导性思想和方略。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另一方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之介入要回归到既往计划经济“大而全”的时代,也并不是强调国家干预至上性,相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

现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凸显了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譬如,税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

但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权的重要内容,却不得任意行使,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收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得开征新税种。

因而,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时,必须做到干预有据;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十分有力。

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13]但现代化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

因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便于决策之执行。

亦正因如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必须严格程序的构造及其实践运作。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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