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2012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行业资料:________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
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第 2 页共 6 页火行巡回检查。
12、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船舶明火作业操作须知

船舶明火作业操作须知1.船舶在航行中一定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明火作业登记表(簿),经轮机长同意,报船长批准,并电告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1.1 在港口锚地锚泊需明火作业时,同上程序虽可不电告局备案,但必须由值班驾驶员用VHF向当地海事局申报,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1.2船舶在港靠泊或系浮筒时,应按当地海事局规定办理明火作业申报手续填写动火申请,停泊码头在明火作业前还需由船舶所属工地项目经理部或船队与码头消防管理部门联系,并填写船舶动火记录,存档备查。
2.明火作业时,焊工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资质证书,并指派人员看火,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燃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3.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局、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4.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5.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8.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9.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
不得留有火种,并进行防火巡回检查。
10.附录10.1 SR0703TDC-A《动火申请》10.2 SR0703TDC-B《船舶动火记录》动火申请申请日期年月日船章:船舶动火记录船长:或轮机长:年月日。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法一、前言船舶明火作业指船舶上进行的火种明显、明火明显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燃烧试验等。
船舶明火作业具有高风险、高不安全性和高说明性等特点,需要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法来保证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遵守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船舶安全运行制造良好的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船舶明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规定1、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注意防范火灾和爆炸的不安全。
严禁将燃烧物料直接置于地面上,保持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积油、积尘和垃圾等物质对明火作业带来的影响。
2、在进行多而杂工艺的船舶明火作业时,需先订立认真的操作方案,重点考虑现场条件、环境不安全性、作业人员类型、防护措施等因素,订立合理的安全管理方案。
3、船舶明火作业的人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人员必需熟知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把握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的方法,以便在必要时适时实行正确的应急处理措施。
4、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使用低温火焰枪、低氧气气瓶、低爆尘材料等相关安全设备,把握使用方法,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明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人员的流程掌控、作业区的管理、现场安全检查及隐匿检查、明火作业区的清洁、暴露部位的覆盖及场景设置等,保证明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船舶明火作业应具有三个保证,即责任保证、技术保证和质量保证。
明火作业责任应由专人负责,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作业程序,把握安全技术学问,保证作业质量。
3、在船舶明火作业现场,应备足疏散演练设备,包括灭火器、吸氧器、水源、易燃物质存放容器等相应的设备,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中,能够适时掌控火源,为人员的安全疏散供给帮忙。
4、船舶明火作业中应采纳尽可能多的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防火服、防爆鞋、防晒帽等专业的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保证作业人员减轻火源的影响。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防止船舶明火作业中发生火灾和事故,保障船舶及其乘员安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具体办法如下:
1.明确明火作业的管理责任:船舶管理部门应明确明火作业的管理责任,并成立专门的明火作业管理小组。
负责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审查等工作。
2.制定明火作业标准:根据船舶的特点和明火作业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作业标准和规范,包括明火禁止作业区域的划定、明火操作的规定、明火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等。
3.明确明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持有明火作业证书、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等。
4.明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作业场所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培训作业人员的火灾应急逃生知识等。
5.明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火安全标志,保持通风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和易燃物品进入作业现场。
6.明火作业中的监督和检查: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明火作业的检查和巡视,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7.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明火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报警、灭火等应急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通过以上的安全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船舶明火作业中的火灾和事故发生,保障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船舶明火作业是指在船舶上进行明火操作的工作,包括焊接、切割、燃烧等。
由于船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操作尤为重要。
以下是2000字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 按照《船舶安全法》、《海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船舶明火作业,并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明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完善明火作业计划,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2. 检查明火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3. 对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防火处理,包括清理可燃物质、设置阻燃帷幕等。
4. 了解作业区域的密闭情况和通风条件,确保通风畅通。
三、明火作业人员的要求1. 明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经过相关培训。
2.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手套、护目镜等。
3. 明火作业人员要保持警觉,遵守作业规程,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域。
四、明火作业设备和器材的要求1. 明火作业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使用明火作业设备和器材前,要检查其电气安全性能,确保无漏电现象。
3. 明火作业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必须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五、明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1. 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他人注意。
2.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
3. 作业现场的易燃气体和挥发性液体必须加强防爆措施,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4. 作业现场必须保持干燥清洁,防止积水和杂物造成火灾。
六、明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 在明火作业前要进行有效的安全交底,明确责任和作业要求。
2. 明火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3.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超负荷操作。
4. 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警觉,确保作业安全。
七、明火作业期间的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明火作业期间的火灾,第一时间通知船舶管理人员,启动应急预案。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编号:SY-AQ-02613(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船舶明火作业须知Instructions for open fire operation of ships船舶明火作业须知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适用范围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2.1名词解释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
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船舶明火作业声明

船舶明火作业声明一、引言船舶明火作业是指在船舶上进行与明火有关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喷漆等。
这些作业活动涉及到明火的使用,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特制定船舶明火作业声明。
本文将就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
二、船舶明火作业管理2.1 管理责任船舶明火作业的管理责任落实于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他们应确保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船舶的管理者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船舶明火作业的管理,包括制定明火作业操作规程、安排作业人员培训和监督等。
2.2 风险评估在进行船舶明火作业之前,应对作业环境和作业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区域的通风、明火可能引发的火灾危险性分析、船舶结构的耐火性等。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3 作业区域划定船舶明火作业应特别设置专门的作业区域,禁止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
非明火作业人员应当远离作业区域,确保其安全。
2.4 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船舶明火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明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和复评,确保其持续掌握操作技能。
同时,明火作业人员应持相应证书上岗。
三、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措施3.1 装备和工具明火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备和工具。
防护装备包括防火面罩、防火手套、防火服等,防火工具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等。
明火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装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3.2 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船舶明火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作业流程涵盖了明火作业前的准备、作业期间的注意事项和作业后的清理。
操作规程规定了不同明火作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3.3 明火作业监控明火作业期间应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实时监控明火作业情况。
监控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灭火和急救能力,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3.4 紧急应对措施明火作业期间应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包括应急通道、应急疏散标识等。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
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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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I-SS-42 版本修改: 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写:安监部审核:殷焕宇批准:曹致俊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查
2.1本须知中的危险区域系指可能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审批前必需进行作业环境考查,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米为半径向上2米,向下至平台或甲板
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米,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
板,向上2米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米为半径的空间。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米/秒。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查条件要求。
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
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随时可用状态,同时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如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应采
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
3.4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米内的一切可燃物,
对0.5米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
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
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6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保持在18-21%,
并且人员进入后无明显不适感。
作业时间应保持连续通风。
3.7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背面及四周,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8明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9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0明火作业操作者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3.11明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查明管系背面及四周情况,确认安全,
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人员对现场及周
围区域进行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
撤离。
为防止发生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4测爆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清
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
格证书。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
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查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查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压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5.5正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5.6甲板上浪或舱室高温作业导致工作服潮湿,因绝缘电阻下降不能进行焊工作业。
6明火作业审批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本港口海事部门报备。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
业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表”(见附录1)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
可批准作业。
7附录
7.1附录1:明火作业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表(FI-SS-42—A)
FI-SS-42—A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明火作业风险控制措施检查表
船名:
1、本次明火作业的组织者已拟定了周密的作业风险控制方案F
已按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准作业F
2、本次明火作业的船位: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内容:
操作者姓名: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看火者姓名:
3、经对作业地点的考查,确认没有禁止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存在F
4、本次明火作业的地点为非封闭处所,否则,已启动了检测处所内空气和进入该处所的程序并采
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F
5、已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已查明管系及作业点背面情况F
6、作业现场已配备了合适有效的灭火器材F
7、作业人员已穿妥防护服装和防护面罩F
作业现场已挂警示牌F
8、燃油、滑油、污油舱(柜)等高等级区域的明火作业,已清除舱内油气,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并出具了检验合格证书,船长已阅知该检验合格证书F
9、作业的组织者已注意到经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的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需重新
测爆认可的安全要求F 10、作业者应认真检查焊接气割设备、容器和安全装置并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 F
组织者(签名):部门长(签名):
船长(签名):日期:
注:F内填“√”表示已检查确认,填“—”表示不适用本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