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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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五则)[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2008年7月7日)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通报,由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下面我就该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个扼要介绍。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背景大家知道,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增加。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约占此类案件全国法院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呈“井喷”之势。

今年前5个月,仅深圳一市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9784件,同比增长250%,超过去年全年收案总数。

为积极应对这些新情况,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此次,联合制定下发的《指导意见》,首开全国“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

在制定这个《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四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二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案件事实发生时间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四是坚持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原则,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的公正、高效运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的劳动合同--模板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的劳动合同--模板

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四、劳动报酬1。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篇一: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读《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大特点发布日期:20XX-07-07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两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了办案依据。

《指导意见》共三十一条,包括基本原则、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三部分,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明确案件处理遵循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裁审办案的指导思想,为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统一裁审处理标准。

《指导意见》以省高院、省仲裁委联合发文形式,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为合法、统一、高效、快捷处理我省劳动争议,有效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和仲裁权威,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三、规范裁审衔接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改变了过去裁审完全脱节的现状,加强了裁审相互配合和职责划分,《指导意见》为适应新法要求,对仲裁委员会逾期受理和裁决、仲裁终局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中级法院撤销、以及仲裁委员会先予执行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等衔接等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确保案件处理的有序进行。

2021年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1年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书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 ___厂法定代表人:唐国顺(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___号, ___ ___,家庭地址:,为我单位员工。

根据《 ___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可以因甲方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

合同期满根据乙方的表现及甲方工作的需要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改造所从事职业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严重违反工作流程,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将予以解除合同,并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并依照《 ___劳动法》和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5、服务期限未满壹年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因严重支持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铝合金门、窗 ___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乙方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6.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职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工作地点等情况来综合认定。

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 号)第七条规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年也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累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09)浙法民一(2009)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三个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

为积极助推“三支队伍”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聚焦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全生命周期治理。

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立足法定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案例,也有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案例。

如“尚某某与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地工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优势,联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

又如“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高效快速化解。

二、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障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力。

如“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准确厘定“旷工”的概念与外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又如“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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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6.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7.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四、诉讼主体的确定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10.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列为当事人。

11.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被挂靠人或出借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12.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将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13.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五、仲裁时效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意见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1)加班工资;(2)社会保险缴费年限;(3)工伤待遇。

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项的仲裁时效期间从治疗终结之日、工伤认定之日或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以工伤认定需经过60日以待用人单位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应认定其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意见二:劳动者因追讨加班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确定。

)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另一种意见: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四项,各项相加后总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17.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除外。

18.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同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另一意见:驳回申请)。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9.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前,或基层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前,均应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20.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劳动者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21.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送达延误、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22.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逾期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继续参加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当仲裁委员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3.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3)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25.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七、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27.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

28.工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单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八、支付令29.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举证责任30.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l)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3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的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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