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联营财产是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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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

合伙型联营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

合伙型联营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共同组成合伙型联营体进行业务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联营目的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形成合力开展业务,以共同拓展市场、提升双方竞争力及实现共赢为目标。

二、联营模式及业务范围双方采取合资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联营体(以下简称“公司”),开展____________等具体业务。

公司设立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出资比例及方式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双方均以现金出资方式出资。

出资款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到账。

出资完成后,由公司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聘任总经理担任执行机构,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甲方推荐担任董事长的候选人,乙方推荐担任总经理的候选人。

其他高管人员由双方共同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

具体职责和分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执行。

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如出现亏损情况,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

六、合作期限及终止方式本次联营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作协议。

合作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清算事宜:1. 公司连续______年亏损;2.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3.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4. 其他约定终止事由出现。

什么叫联营

什么叫联营

什么叫联营店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在本联营单位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拓展资料
联营除了各公司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包括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独立的。

即联营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

根据联营组合的目的不同,联营又可分为生产联营、销货联营、运输联营、区域联营等等。

联营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

联营各方按联营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其他企业签定联营协议,实行联营。

参考资料
《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什么是联营

什么是联营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

(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

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

(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

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联营企业设立条件(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

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由联营各方签订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联营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联营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或承担什么是联营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合伙型联营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合伙型联营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合伙型联营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共同实现某项目或业务的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组成合伙型联营体,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通过联营合作,共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目标。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联营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为联营体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联营项目(业务)1. 联营项目(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联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出资及权益分配1. 甲方出资:甲方以现金、实物、技术等方式出资,出资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2. 乙方出资:乙方以现金、实物、技术等方式出资,出资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3. 权益分配:联营体盈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_%。

四、联营体的组织结构1. 联营体设立董事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董事会有权决定联营体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层,负责联营体的日常运营管理。

五、职责和义务1. 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共同实现联营体的业务发展目标。

3. 甲乙双方应遵守联营体的各项制度,维护联营体的声誉和利益。

4. 甲乙双方应对联营体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护。

六、财务管理1. 联营体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联营体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年度预算。

3. 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召开财务会议,审查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与企业联营有关的法律规定

与企业联营有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联营的法律问题企业联营: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

一、企业联营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联营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这主要是以企业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以与由该经济实体的法律属性确定的。

注:联营也可划分为密切型联营、半密切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具体如下:1.密切型联营是参加联营各方以资金、财产、技术等作为投资,共同经营,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2.半密切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者协议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联营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没有组成经济实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主营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3.松散型联营是联营各方依据合同或者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建立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由于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

法人型联营即联营后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

该联营企业主要采用股分 XX 或者的形式。

联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生产上有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以自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抵偿自己的支出,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

《民法通则》第 51 条规定,“企业之偶尔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型联营中各联营主体之间关系相对较为松散,按约定出资,共同对新成立的联营体进行经营管理,该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责任由联营各方连带承担,实质上是一种合伙。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合伙和联营是两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它们在商业领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合伙和联营的概念和特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伙和联营的定义、区别和重要性,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商业合作形式的法律背景和运作方式。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合伙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共同经营的商业实体。

合伙企业的特点在于其成员之间共享利润和亏损,以及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负有义务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通常由合伙协议来规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达成的一份约定,它规定了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金投入、利润分配、决策机构、责任承担等方面。

此外,合伙企业通常需要在当地的商务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联营的概念和特点联营是指两个或更多个独立的企业或组织为了共同达成商业目标而合作的一种形式。

与合伙不同,联营各方之间并不共享利润和亏损,也没有共同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

联营各方通常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经营的,而在其他领域则保持独立运作。

联营企业的法律地位通常由联营协议来规定。

联营协议是联营各方之间达成的一份合作协议,它规定了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范围、投资份额、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

联营企业也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并遵守当地的商务法律和规定。

三、合伙和联营的区别尽管合伙和联营都是商业合作的形式,但它们在概念和运作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主要区别可以总结如下:1. 利润与亏损分配方式:合伙企业的成员共享利润和亏损,而联营各方保持独立运作,互不共享利润和亏损。

2. 决策和管理权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联营各方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运作,没有共同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

3. 风险和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而联营各方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摘要:合伙是我国一向重要的民事活动,其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一向重要的制度,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这项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伙,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隐名合伙,退伙,入伙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合伙性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的连带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型联营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合伙,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法理,对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做探讨。

一.合伙连带责任的立法缘由(一)法律对合伙的宽松规定决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宽松表现在:1.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都没有规定最低限度;2.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内容没有加以限制。

资金、技术、实物、劳务等均可作为出资;3.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模没有加以限制,没有要求合伙组织必经提取公共积累,合伙人可以把全部利润用以分红。

据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必须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须是连带责任。

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然是一种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名词解释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共同经营一项或几项经济业务的合作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在合伙期间形成的、由合伙企业所有并供于合伙人共同支配和使用的经济资源。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股权、房产、商标等。

首先,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依据,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其他资源到合伙企业中,形成了企业的财产。

这些财产的归属权归属于合伙人,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合伙人通过财产共同支配和使用,共同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其次,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流动性。

在合伙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这种流动性使得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或个人意愿,调整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或退出合伙企业。

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包括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合伙企业通过独特的技术或品牌优势,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人共同支配和使用,增加了企业的财产价值。

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包括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当合伙企业需要向外部借款或者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时,会产生债权和债务。

债权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债务则是合伙企业对外部单位的还款或履约义务。

合伙企业通过优化债权和债务的管理,把握合理的负债水平,有效利用债务推动企业经营发展。

最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解散时可能面临分割或清算。

合伙企业的合作期限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而终止,或者发生不能继续合作的情况下解散。

在合伙解散时,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分割或进行清算。

这个过程需要按照约定规则或法律程序进行,并确保合伙人能够合理地分享企业的财产。

总之,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和共同支配的经济资源。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具有流动性和知识产权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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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财产是否独立
合伙型联营不具备民事主体构成要件
黑格尔说:“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

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他们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中,不是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的,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

”合伙型联营是否为民事主体关键看其是否具备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名义独立;(二)意志独立;(三)财产独立;(四)责任独立。

(一)合伙型联营名义不独立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次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无限责任’的字样。

”《民法通则》合伙型联营规定及《民通意见》解释当中都没有关于合伙型联营“字号”或者“名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将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型联营合称为“联营体”,也没有“字号”或者“名称”或是诉讼主体的规定。

既然立法例上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作不同章节规定,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合伙型联营并不当然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合伙型联营法律并未赋予其能以独立的名义对外参加民事活动而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合伙型联营意志不独立
合伙型联营不像自然人、法人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

自然人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智力、年龄相当范围中其意思表示是独立的。

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是自然人直接形成的统一的意思表示,合伙企业的意志也是相对独立的(由此可以认为自然人组织型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

法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产物,是法律拟制的“实在人”。

法人有其意思表示的独立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时体现的是法人的整体利益,其意志也是独立的。

表面上看,合伙型联营意志形成过程像自然人合伙企业一样直接由各法人机关完成,但实质上,因法人机关成员是自然人,这样事实上会带来法人机关成员身份和自然人身份分界的问题。

法人独立意志形成与自然人合伙企业独立意志形成都是自然人自身独立意志的一次性集中形成,合伙型联营意志形成则需要自然人意志转化为法人意志即二次性集中才能形成。

因此理论上讲,合伙型联营很难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

(三)合伙型联营财产不独立
1、从法人联营出资的客观事实看
《民法通则》未对法人联营作出资的规定。

1981年6月5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经济联合中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规定,组织联合的各方可以用下列资金向联合企业投资:企业闲置未用的厂房、场地、设备;企业多余的材料、物资;企业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基金或留用的所得税后利润等。

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下称《财务规定》)规定的可以投资的范围是:现有固定资产和物资;结余的企业资金;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地方政府掌握的机动财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能投资于联营的资金。

同时规定下列各项不得用于联营投资: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的,可用征地补偿费入股;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投资的资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归纳出:法人联营多以其结余或者剩余的资金范围进行出资的,若出资组成另一种资本性团体(符合法人条件的),其实就是《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若出资未组成另一种资本性团体(即合伙型联营或协作型联营),各法人联营便没有其独立的财产。

2、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财产法律性质看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的财产来源分两部分:合伙人投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不确定说,合伙人的投资不能确定为共有,投入的财产只有在形成经营积累的财产时,才能确定为共有;另一是统一说,即合伙财产不同性质的两部分都应属于合伙人共有。

[12]须明确的是,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并非合伙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个人的财产并未完全的分离,所谓‘合伙企业的财产’,确切的说,应当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称谓,在法律上,合伙企业并无自己的财产,而只能是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的占有这些财产,真正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最终所有权的应当是合伙企业的最终人格承担者-合伙人。

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各合伙人出资后,并未向合伙企业转移其财产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占有、使用及处分权的转移。

”[13]这段话作者虽然是想说明合伙企业不像法人具有自己绝对独立的财产但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而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然而这段话同时也能说明合伙型联营财产的不独立性。

(四)合伙型联营责任不独立
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体现在以下方面:
《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一)、2、规定:“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第2款:“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法理原理即合伙制度法理原理。

合伙对外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并存主义是指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时,既可以先向合伙请求清偿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请求清偿,其注重的是合伙的契约性;补充连带主义是指对合伙的债务,应先以合伙共有财产清偿,合伙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就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注重的是合伙的团体性。

但不管是那一种方式,其共同点都是最终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不独立,这一点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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