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国发〔2008〕10 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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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要闻 圜 l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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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年 龄 但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不 满 险个 人账户储存 额随 同转 移 ,并 以 设 ,适 当充 实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 1 5 年 的人员 ,其基本养 老保 险关 系 本人 改革后各 年度实 际缴 费工资 为 的经费和服务 设施 。人力 资源社会
十 、逐 步 实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本 决 定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办
算 管理 ,纳入社会 保 障基 金财政专 务。提高 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保 险社 法 ,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财政
户 ,实,普遍发放全 国 部备案后 实施 。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
党 和 国家 要把抓好 扶贫开 发工作作 风发 、满腔热 情干好 ,为官一任 、
做 到心有所畏 、言有所戒 、行 有所
为重 大任 务 ,贫 困地 区各级 领导干 造福 一方 。不 能干一年 、两年 、三 止 ,处 理好公和 私 、情和法 、利和
部更要 心无 旁骛 、聚精 会神抓好 这 年还是 涛声依 旧 ,全县发展 面貌没 法 的关 系 。要 带 头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基本功 ,坚持从 实际 出发谋 划事业 有 明知 山 有 虎 、偏 向 虎 山行 的劲 策 、开展 工 作 多想 一 想 法 律 的依
和工作 ,使想 出来 的点子 、举 措 、
方案 符合实 际情况 。县委 书记对 一 策 ,真 正 成 为 带 领 人 民群 众 战风 觉 当依 法治 国的推动者 、守护 者 。 方 党风政 风具有示 范作用 ,要 按照 险、渡难关 的主心骨 ,积极 深化改 要始 终严格要求 自己, 自觉 弘扬和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区、市)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2003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事业单位涨工资方向已定编外人员有望缩小待遇差距

事业单位涨工资方向已定编外人员有望缩小待遇差距公事员涨工资的风声还未平息,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改革就又成为热点话题。
7月初,人社部的一名官员对外表示,社会上有关从19日起,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上调工资和上缴养老保险的说法,都纯属对《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误读、误传,事业单位在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信。
人社部一名专家表示,下一步,在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将实施联动改革,整体的改革方向也大体一致。
以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加,一方面要与国家经济进展、财政状况、物价涨跌等因素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参考企业治理人员的同期工资水平,两方面综合起来,作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加机制成立后,直同意益的是全数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另外,许多事业单位的一些编外人员,也有希望慢慢缩小与编内人员的待遇差距。
上述人社部专家表示,下一步,国家可能会发布一个事业单位人员的大体工资标准,在绩效工资方面,关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会操纵得较严格。
【涨工资机制】事业单位“马上涨工资”属误读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是在2020年,标志性的政策性文件是国务院公布的《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
依照国务院的部署,2021年要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2020年,那么要形成新的事业单位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中,成立工资正常机制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部份,此刻人社部等方面在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已开始着手推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改革。
估量明后两年,人社部将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性文件。
关于《条例》中提出的成立工资正常增加机制,人社部方面对外的说明是,《条例》的实施并非意味着已开始给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是外界对《条例》的误读、误传,但前述人社部专家给出的分析是,此刻事业单位涨工资已有法规保障,只是涨工资的时刻要等到更具体的政策出台以后。
社会保险法解读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九】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 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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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 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 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 压力。
四、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规范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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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市社会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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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后三年审议四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底通过 审议,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 。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七】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
待遇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7月1日起--企业早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

今年7月1日起--企业早退休人员增加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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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开始启动,并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在28日举行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他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开始启动,并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在28日举行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他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目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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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
人社部: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7月1日起实施
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等。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社会上盛传从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保”等消息。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从xx 年开始的,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截至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只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这项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说,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稳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考试、考察;
体检;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考评;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失职渎职的;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