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6篇

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6篇篇1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一、案情介绍某A先生在一家拍卖行购买了一只据说是清代官窑花瓶,价格高达100万元。
在购买过程中,拍卖行向A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古董花瓶的鉴定证书和来源证明,并且还对花瓶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A先生经过多方考虑后,最终确定要购买这只古董花瓶。
双方签署了正式的买卖合同。
不久之后,A先生收到了花瓶的专业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这只花瓶并非清代官窑作品,而是一件普通的仿制品。
A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拍卖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法律分析1.合同成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协议的一种,但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谈判双方可以就协议的内容自由订定。
在本案中,A先生与拍卖行签署了古董花瓶买卖合同,双方就花瓶的价格、品质等进行了协商,故此合同是有效的。
2.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先生购买的古董花瓶并非合同约定的清代官窑作品,而是仿制品,拍卖行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构成合同欺诈。
因此,A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合同的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合同违反一方拒绝履行或者非法解除合同等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将不符合事实的商品出售给A 先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建议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首先,与拍卖行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其次,向拍卖行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专业的鉴定材料作为证据;最后,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A先生与拍卖行之间的古董花瓶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A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依法解决。
希望能通过法律的保护解决此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假设买方公司A位于中国,卖方公司B位于德国。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方A购买卖方B的某种特定商品X,并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FOB中国港口的方式交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准备了商品X并装船发运。
然而,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海上风暴等,船只遭遇了严重的事故,导致商品X全部损毁。
买方A收到了报告并得知货物损毁的情况后,即刻通知卖方B,并要求解决问题。
二、分析:1.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情况描述,事故是由海上风暴等原因造成的,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因此,这起事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FOB条件,即卖方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后,买方将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买方将承担损失。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解决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等。
买方A应立即通知卖方B,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商议如何分享损失,或者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4. 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根据情况描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根据信用证的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交付货物时,付款义务将被中止。
因此,买方A 不需要继续支付信用证款项给卖方B。
三、结论:在该案例中,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卖方B无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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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例分析精品文档买卖合同案例分析题目: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__有限公司。
负责人欧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的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1 / 9精品文档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一审查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向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供应FS-300化学沉镍,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确认。
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共向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
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向深圳市__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__村__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
吴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__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2 / 9精品文档2006年8月9日,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欧某。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2、判令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和深圳市__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
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尚欠3 / 9精品文档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x-4000=元。
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
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承担元。
上诉费人民币元,由吴某负担。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4 / 9精品文档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03年9月21日《报价单》是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ATTN”是指定到达吴某。
而吴某于2003年8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深宝法民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担。
《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
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谈某于2003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
5 / 9精品文档其他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
刘某持吴某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
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
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23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人收货: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能代表吴某。
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
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梁老板”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的员工,或授权人。
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2003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
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03年10月30日付款4000元,以及2003年11月28日付款200006 / 9精品文档元,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
2004年5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并强调”2003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
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违法。
申请人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求案件***。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业务章”,是伪造的,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五、关于货物的照片。
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
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7 / 9精品文档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某,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隶属公司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2年4月28日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资料显示为吴某。
本院认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购销关系早在2003年9月之前即已存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及一审庭审当事人陈述中可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货款为2003年9月至11月间发生,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为证,该送货单上有公章,虽然签收经手人是刘某,而非吴某,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资料中虽没有刘某其人,并不能以此否定刘某是员工。
申请人称自2003年11月开始吴某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并据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货物往来发生在此之前,申请人并不能说明在2003年9月至11月间已完全停止经营。
因此,拖欠货款事实不能否定。
至于申请人称公章已遗失,并提出公章鉴定请求,但该请求未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亦无其他证据显示该公章有鉴定的必要,因此,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公章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在工商资料中已显示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原审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8 / 9精品文档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本案再审诉讼费人民币元,由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
范文题目:买卖合同案例分析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