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合作协议书

柬埔寨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开发、合作经营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双方同意在柬埔寨境内开展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
第二条合作范围1. 双方同意在柬埔寨境内进行以下合作范围:(1) 投资设立合资企业;(2) 共同开发项目;(3) 技术交流与合作;(4) 市场推广与销售;(5)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三条合作方式1. 双方同意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行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如下:(1) 甲方出资____%,乙方出资____%;(2) 合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由双方共同组成;(3) 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双方共同决定。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3) 甲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2)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3) 乙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利润分配1. 双方同意合资企业的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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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 首届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
关,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柬宪法规定,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 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参议院主席礼宾顺 序排在国王之后、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属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在 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时代理国家元首。首届参议院由61名参议 员组成,人民党31人,奉辛比克党21人,森朗西党7人,另2人由国王任 命。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成员西索瓦·吉万莫尼拉和包本 斯瑞分别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 值2倍的罚金。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柬埔寨王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劳务内容三、劳务费用1.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劳务内容后,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劳务费用。
2. 劳务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 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
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 乙方应确保其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承担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劳务人员的考勤、工资等相关信息。
五、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2.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工作场地、设备、工具等。
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
4. 甲方应保障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1.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
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
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
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
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
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
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
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
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
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概要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
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
如,柬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常适用的《合同法》系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其相关规定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
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
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
同时,1993年以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与柬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投资法》、《劳工法》、和《商业注册法》等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进入司法适用程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得到严格遵循。
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柬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
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
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年1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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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
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
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
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
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招标未成功;
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
选择程序如下:
A、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第10条: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
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 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
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
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
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
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
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
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第14条: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