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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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

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

失,由受托人赔偿。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号二○○年月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本项目:指项目。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7、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8、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9、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十层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86-23-63792483

传真:86-23-63792460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于,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金额¥:万元整)。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日。自200 年月日到200 年月日止。其中:前个工作日(自200 年__月___日到200 年__月__日止)只接受委托人认购预约登记;后个工作日(自200 年__月__日到200 年__月__日止)正式接受资金委托并办理加入等相关手续。

二、推介期结束,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元及以上,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

三、推介期结束,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于:

(一)。

1、。

2、。

(二)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分配前,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

二、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四、。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及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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