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鲁政字〔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2日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融入黄河流域残疾人事业大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鲁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
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正文:----------------------------------------------------------------------------------------------------------------------------------------------------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二00五年八月八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规定比例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奖励条件(一)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一次性奖励:1.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就业比例(1.6%),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2.按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3. 劳动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4. 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劳动合同以劳动部门鉴证的文本为依据。
续签劳动合同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评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社会及本单位残疾职工认可,可评选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个人。
青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青岛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青岛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在青岛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对于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从未停止。
其中,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更是为广大残疾人群体带来了希望和机遇,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身体上的障碍、社会的偏见、就业机会的有限等等,都可能成为他们求职路上的绊脚石。
为了帮助残疾人克服这些困难,青岛市出台了一系列的就业补贴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同时提高残疾人自身的就业能力和积极性。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补贴。
这一政策不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比如说,企业如果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这种政策激励着企业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促进了残疾人的就业融合。
其次,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青岛市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残疾人创业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
这些补贴资金可以用于创业初期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等方面,大大降低了残疾人创业的风险和成本。
比如,_____在青岛自主创业开办了一家手工制品店,通过申请相关补贴,解决了店铺装修和原材料采购的资金问题,如今店铺经营得有声有色,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创业梦想,还为其他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另外,针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青岛市也给予了相应的补贴。
通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如计算机操作、手工制作、家政服务等,帮助残疾人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培训补贴涵盖了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让残疾人能够免费或者以较低的成本接受专业的培训。
经过培训后,许多残疾人获得了新的技能,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还有,对于那些在就业过程中需要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青岛市也提供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合适的辅助器具能够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一位肢体残疾的员工需要配备特殊的办公桌椅,通过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顺利获得了所需的设备,从而能够更加舒适和高效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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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二00五年八月八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
局联合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