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
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
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
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南斯拉夫•【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88.12.0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某项所得或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南斯拉夫:1.对所得征收的税收;2.对工人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3.对来自农业活动的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4.对来自经济活动的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5.对来自专业活动的个人所得征收的税收;6.对来自版权、专利和技术革新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税收;7.对从财产和财产权利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收;8.对财产征收的税收;9.对公民的全部收入征收的税收;10.对外国人从事经济和专业活动的所得征收的税收;11.对外国人在国内的联合劳动组织投资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12.对在南斯拉夫境内未设机构的外国人从事运输活动的利润征收的税收。
(以下简称“南斯拉夫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税收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领域。
无论是企业的跨国经营,还是个人的国际资产配置,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税收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国对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而产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二、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这必然导致税收的国际化。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税率、税基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税收问题。
3、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可能会出现重叠或冲突。
比如,有的国家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有的国家按照地域管辖权征税,这就容易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1、税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自主决定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办法。
2、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处于相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
3、国际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1、居民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拥有征税的权力。
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等。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国拥有永久性住所的个人为本国居民;有的国家则以在本国居住一定时间(如 183 天)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的权力。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一、单项选择题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
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B. 人的非流动C. 资金的流动D. 货物的流动【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
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B. 公民管辖权C. 地域管辖权D. 国际管辖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
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B. 免税法C. 抵免法D. 抵税法【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C. 控制外国投资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
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
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同步强化训练一、基础篇(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 )。
A. 书面协议B. 国际惯例C. 口头约定D. 意向条约2. 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且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无永久性住所的跨国自然人的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首要标准是( )。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中性 原 则 。
( 2 ) 失衡 的分配利润与保 留利润。保 留利润与分配利润是企
抵免法和扣除法是 国际上消除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 ,由于 业利润 的两 大去 向 , 对股息 的重复征税造成二者税 负的不均衡 ,
出应坚持 税收中性原则 , 从 细化 间接抵免条款 、 免征 股利所得 税和有条件地 实行“ 单边税 收饶 让” 措施等 方面来完善我 国避免双 重征
税规则。 ‘
关键词: 《 企业所得税 法》 ; 税收抵免 ; 重复征税 ; 原则
国际重复征税是 国家 问税收管辖权 的交叉所致 ,它打破 了 内 , 这是经济性重复征税 的最好例证 。经济性重复征税会产生很 国家 间的税 收利益 , 同时也加重了公民的税 负 , 削弱外商投资兴 多问题 , 最重要 的是改变 了企业 的资本 收益 , 扩大资 金成本 , 影
制度 的完善无 可厚非 ,但是在实践操作 中还存在着抵 免层级模
置严重失衡 。甚者 , 非 中性 的税收也导致公司和股 东不愿再拿股
息、 红利投入 , 在 总体上 降低 了资源配置效 率。
3 . 饶让税收抵免 的匮乏 税 收饶让抵免使居民企业在 国外享有 的税收减 免优惠落 到
实处 , 不会 因本 国税 收而致该优 惠名存 实亡。但 是 , 税 收饶让抵
评我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摘 要: 目前 中国税法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 怎样有效 的避免 国际双重征 税。本 文在 简要 阐述我 国企 业所得税 法框 架下的双 重征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案例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 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 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 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作业二3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6.17.20216.17.202110:5110:5110:51:1910:51:19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作业二2
甲国抵免限额
200×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 150×40%+50×2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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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
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所得或财产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
欧洲联盟1990年第435号指令(简称母子公司指令)规定,成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以避免对欧洲联盟合格母子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造成双重课税。
2.扣除法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征所得税或财产税。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国外已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本国税率由于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己纳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扣除的照顾,而并没有免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负担,目前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实行扣税法的国家有秘鲁、挪威、西班牙、葡萄牙、哥伦比亚、肯尼亚、泰国等。
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作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法。
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居民纳税人一家从国外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的公司,则对该股息只能使用扣除法。
3.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一部分。
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资本输出中性原则(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即拥有国外收入的居民(公民)在纳税地位上应当与那些仅有来源于本国收入的纳税人相同,或者至少不优于纯国收入的纳税人。
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在抵免法下,居住国的税收状况最终决定着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抵免法的种类抵免法的容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抵免法可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按照居民纳税人与收入来源国征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①直接抵免这是适用于同一个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
这里所讲的是由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在。
所谓“直接”,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税款的抵免。
例如,对个人在来源国缴纳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所得税额的抵免,对居住国总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直接抵免又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A.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或财产税款全部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即使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款多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款,也给予抵免。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本国应纳税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从目前情况看,全额抵免除在少数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采用的国家很少。
其原因主要是,在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居住国(国籍国)的情况下,显然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但居住国(国籍国)的财政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即纳税人国所得的本国应纳税额中也会被部分国外已缴税额所扣除。
B.限额抵免(亦称普通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就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抵免本国应纳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或财产按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本国应纳税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当外国平均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抵免限额=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所得或财产/国外所得或财产总额)目前,很多国家在本国的税收法规中主动地作出直接抵免的规定,使抵免制的使用扩大到非缔约国在的一切国家。
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12条和《个人所得税》第7条均作出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②间接抵免这是适用于被同一税源联系起来的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发生国际双重征税的抵免方法。
所谓的“间接”抵免,是指允许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间接缴纳的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间接抵免实质上是专门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抵免。
母子公司及多层母子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不能像分公司那样在母公司所在国获得直接抵免。
显然,当母公司向居住国政府申报应税所得额时,不能把外国子公司的全部所得并入计算,只能合并计算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还原出来的那部分所得。
与此相适应,子公司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也不能全额在母公司抵免,所能抵免的只是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那一部分所得税。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而不是自然人股东;第二,享受间接抵免的法人股东必须是直接投资者,而不是坐享股息的证券投资者;第三,作为直接投资者的法人股东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例如,德国、英国、日本和加拿大均规定,国居民公司必须在国外公司中拥有25%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中国和美国、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只要达到10%以上,便可给予间接抵免。
但是,美国要求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国则不如此要求。
美国还规定,允许给予多层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除了要求每一层公司都要拥有下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不少于10%外,并且这种有表决权的股票百分比的相乘积,还要进一步限制为不得少于5%。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只有有关直接抵免的条款,而对间接抵免未作出规定。
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有间接抵免的条款。
这里要注意的是,目前由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适用的税种不包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来自国外已纳税的股息收益,暂时还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的仅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人。
间接抵免又分为一层间接抵免(母公司与子公司)和多层间接抵免(母公司、子公司、公司、曾公司……)。
一层间接抵免计算公式的计算步骤可表示如下[见公式(5-1)、公式(5-2)、公式(5-3)、公式(5-4)]:应并入母公司的子公司所得额=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额/(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5-1)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额/子公司的税后所得)(5-2)抵免限额=应并入母公司的子公司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5-3)本国应纳税额=母公司所得额+应并入母公司的子公司所得额×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限额(5-4)对公式(5-2)和公式(5-3)进行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限额。
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时,还要替母公司就股息向当地政府缴纳预提所得税,那么还要用直接抵免法来消除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
这样,在执行间接抵免的过程中,还伴随着对预提所得税的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这种解决母、子、、曾等多层附属公司的重复征税的抵免方法叫做多层间接抵免法。
多层间接抵免法的计算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法相同,只是计算上复杂些。
无论公司间有多少层附属关系,只要恰当运用多层间接抵免法的计算原理,都可以正确处理各公司与其所在国政府之间发生的这类税收分配关系。
计算的基本原理是:以下一层附属公司(假定为A)分给上一层公司(假定为B)的股息,连同这笔股息应承担的A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通常在抵免限额的前提下,这笔已纳公司所得税是可以获得B公司所在国认可并抵免的),作为上一层B公司的所得,加上B公司本身的所得,计算B公司获抵免后所应缴纳的本国公司所得税。
然后,再以B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净所得,按控股比例将其中一部分股息分给更上一层公司C.这时,需将这笔股息连同其应承担的A 公司和B公司已缴纳的本国所得税,并入C公司所得,据以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本国公司所得税。
若C公司还是某一公司D的附属公司,则仍需按上述计算原理,计算应支付给D 公司的股息和该股息应承担的所得税以及可抵免的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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