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分析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

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例题一、企业A在境外注册,以注册国为居民国,同时在某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跨国贸易活动。
假设企业A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税款500万元,同时在某国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缴纳税款300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在境外的税收抵免金额。
根据国际税收规定,企业在境外的税收可以通过抵免方式减免纳税义务。
境外税收抵免包括三个层次:主要层次、核心层次和附加层次。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这三个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1. 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在境外发生的相关所得应纳税额。
判断主要层次税收抵免的条件如下:•税收应纳地:主要属于在境外取得的所得。
•税收所得人:注册国居民的企业。
•具体的应纳税额:注册国的实际缴纳税款。
根据问题描述,企业A在居民国依法缴纳税款500万元,所以主要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为500万元。
2. 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境外居民企业在特定国家的收入可以抵免同一类型在居民国的纳税义务。
根据问题描述,企业A在某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需要缴纳税款300万元,因此我们需要计算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境外所得(在某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300万元]。
•第二步:按照居民国税法计算在居民国应缴税收。
•第三步:将计算结果抵减境外所得税款,得出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额。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计算在居民国应缴税收:居民国应缴税款 = 在某国取得的所得 × 居民国税率 = 300万元 × 居民国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填入相应的税率)2.计算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 = 居民国应缴税款 -在某国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入数据后,就能计算出企业A在核心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3. 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是指一些国家根据特殊协定或双边条约,在某些情况下会提供额外的税收抵免机制。
根据题目描述,没有提及相关的特殊协定或双边条约,所以在这个例题中没有具体的附加层次的税收抵免金额。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
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
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
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着眼于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需引起关注的问题给予提示。
一政策主要变化与考虑《公告》主要解决了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公告》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所得来源地划分规则;二是修改和完善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此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维持原“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步调整了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方法进行了完善。
三是完善征管配套规定。
《公告》解决了诸如抵免凭证、境外纳税年度不一致处理等问题,新增境外所得追溯抵免,便于纳税人申报境外所得抵免,避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确定所得来源地是划分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及其纳税义务的基础和核心。
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告》对境外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地原则进行划分;对不动产转让所得和股权等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防范个人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名义转让境内不动产等个人跨境避税行为,我国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明确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不动产所在国享有征税权。
适用法律标准的避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
本案例以某跨国公司为例,探讨其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避税。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位于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税负也逐年增加。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
三、案例分析1. 选择低税负国家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国税制差异,选择了税负较低的B国作为其海外子公司的注册地。
B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较低的税率,且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所得不征收预提税。
通过在B国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可以将部分利润转移到B国,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该公司在跨国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策略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
具体做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设定较低的内部转让价格,使得利润主要集中在税率较低的B国子公司。
这种做法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3. 利用税收协定该公司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税收协定。
例如,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资本收益等给予了优惠。
该公司利用这一协定,降低了在B国的税负。
4.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B国投资时,充分利用了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B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减免,该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加大在B国的研发投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 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该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该公司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加快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从而降低了当期税负。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措施,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案例解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税 抵免计算 明细表》的填报 方法。
境 外 所 得 税 抵 免 方 式
一
、
( ) 外 所 得 税 的 直 接 抵 免 一 境
企业直 接来源 于境外 的所得 采用直接 抵免方 式 。 企 业直接来 源于 中国境外 的应税所 得分 为两大类 : 一 类 是来源 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的所得 ;一类 是在境外 未设立分支机构 , 但有来源于 境外的利息 、 租
作为企业年度 审报表 中较 为复杂 的一张报表 ,对 于其 与相关年度 申报表 中相 关数字 间的表间关系和表 内关 系, 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 一是 , 意见不一 。本文结合案 例,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境 外所得税
收抵免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 E0 9 1 5号 ) 《 20]2 、 国 家税务 总局 关于发布 ( 企业境 外所得税 收抵 免操作指 南)的公 告》( 0 0年第 1号 ) 探讨一 下 《 21 , 境外 所得
3% , 0 ) 不符 合我 国规定 的持 股 比例 , 因此不 能 实行 间
接 抵免 。 三 、 例解 析 《 外 所得 抵免 计 算 明细 表 》 案 境 的填 报
税税率 为 1% 0 。假设 甲企业 20 0 9年 《 境外所得税 抵免 计算 明细表》中, 、 、 三 国的第 1 ABC 6列均为 0 2 1 ,0 0年 三 国也均无 已超过 5 年抵补 期的未抵 免税 额 。请填报 甲企业 2 1 年 《 00 境外所得抵免计算 明细表》( 1 。 表 )
公司又拥有孙公司 6 % 0 的股份 。在这多层控 股公司 中, 每一层均拥 有下一层 2% 0 以上 的股 份,母公 司与 子公 司属直接控制 ; 母公司与孙公司属间接控制 , 持股 比例 实行 间接抵免 。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 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
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 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 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 上述两项收入, 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如下:1.工资所得: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10%-25=75(元)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根据计算结果, 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低于抵减限额, 可以全部抵扣, 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
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 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2020年05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杂志作者:杨昌睿宋哲周优曹琦欢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案例1: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
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
王某根据A 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
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分析:1. 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为便于计算,我们以表格方式对王某2019 年度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各项所得进行分类,详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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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案例分析一、境外抵免政策简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具体抵免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一)境外所得的确认审核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如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等。
不同性质所得对应的来源地的确认、取得所得时间的确认,及所得的计算均不相同。
1.所得来源地(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所得实现年度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所得的计算(1)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2)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实务中计算时,需与客户确认账面上的境外收入到底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为税后所得还需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
(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审核过程中需要将不同性质所得按我国税收法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得出对应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即将境外税前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也需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申报表。
1.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
对于来源于境外且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收入(例如境外提供安装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收入来源地不征税,直接并入境内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故不涉及税收抵免计算。
2.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共同支出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由于此部分共同支出在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被扣除,后续分摊给境外所得部分的支出,为避免重复扣除,需同时做纳税调增。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计算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这里需注意三点:1.如果境外所得弥补了境内亏损,“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弥补境内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故不宜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3.“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特别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
境外税额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税收饶让抵免。
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负担的部分,指居民企业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依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由三层扩展至五层。
3.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指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可以使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假设没有税收饶让,企业在境外享受的税收减免,回其居住国还需要补缴相应税款,相当于没有适用税收优惠。
(五)票据要求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二、申报表逻辑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逻辑为:按照企业全部利润总额剔除计入会计利润的境外所得及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等计算出企业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照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再减去境外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得到全年应纳税额。
主要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以及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第29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第30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