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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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解决双重征税和避免税收逃避的问题。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高税收,滥用税收协定,利用其中的漏洞规避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合理切割业务在某国A,公司X是一个跨国公司,拥有子公司Y。

公司Y位于某国B,而某国A的企业所得税率较高。

为了减低公司X的整体税负,他们利用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公司Y设置为分公司,将公司X设置为母公司。

由于分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公司X通过这种方式成功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这一案例中,公司X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真正的主体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从而获得了税收上的优势。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协定的初衷,也剥夺了国家应有的税收收入。

案例二:跨国公司利用假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在某国C,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

公司Z想要避免在某国C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将公司A设立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到某国C。

然而,公司A实际上是由公司Z管理和控制的,公司Z通过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成功地规避了高税率。

这一案例中,公司Z利用了税收协定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规定,将其设立为假外商投资企业,既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又避免了高税率的支付。

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案例三: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公司B是一家在某国D有高税率的企业。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B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手段来规避高税收。

他们将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主要在低税率地区产生,以此来减少在某国D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中,公司B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扭曲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避税法律案例(3篇)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为例,分析其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以及其面临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涉及电子、通信、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1. 转移定价:该公司通过在境内外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内部交易,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例如,将高利润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将低利润的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境内子公司。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利用中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业务转移到这些地区,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3. 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该公司通过境内外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人为地调节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法律分析1. 转移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该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内部交易转移利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滥用。

该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业务,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3. 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虚开发票。

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违法行为。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通过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

通过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

通过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合作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减少税收不确定性,并鼓励双边贸易和投资。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各国企业来说,有助于优化税务筹划,规避企业所得税。

在国际税收领域,企业常常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避免或减少所得税的支付。

其中,通过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这一过程。

假设中国某企业在英国有子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该企业可以利用中国与英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进行规避。

根据中英税收协定的规定,该企业在英国的子公司的纳税权属于英国政府,而中国政府将放弃对该纳税权的主张。

这意味着该企业只需按照英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实现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利润转移:该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业合同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地区。

比如,可以将技术服务费、许可使用费等费用收入增加,将原本属于英国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中国总公司,从而实现在英国避税的目的。

2. 安排跨国贷款:该企业可以通过在中国与英国之间进行跨国贷款,向英国子公司借款,从而减少英国子公司的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同时,通过合理设置利率和贷款条款,确保贷款交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

3. 设立海外分公司:除了利润转移和跨国贷款,该企业还可以考虑在其它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分公司。

通过将部分业务利润转移至海外分公司,可以降低英国子公司的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合法合规的操作,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规避税收。

各国政府和税务机构对于跨国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进行监管,并会对涉及税务规避嫌疑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调查。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务必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此外,税收协定的内容和条款可能因为各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内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调整和修改。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第二步,荷兰设立荷兰子公司
苹果的利润最终去了哪里?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被各国效仿。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manufacturing exception)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1. 美国石油公司美国石油公司由于依靠一系列税收抵免,使其在2011年和2012年没有支付联邦所得税,而该公司当年的利润达到了221亿美元。

这件案件揭示了企业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减少税负的问题。

2. 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在欧洲国家利用低税率和模糊的税收法规进行税务规划,以避免缴纳国内税款,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的税务规划行为,导致公司在欧洲面临数十亿美元的税收罚款。

3. Google公司Google公司使用类似的税务规划方式来规避缴纳欧洲国家的税款,欧洲联盟指控Google获得了不当的税收优惠,导致公司欠缴逾6300万欧元的税款。

4. 万达集团中国万达集团被指责在2016年大规模的采取非法减税行为,涉嫌违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5. 摩根大通公司摩根大通公司被指责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没有足够的缴税贡献,利用避税措施避免缴纳数百亿美元的税款。

6. 斯伦贝谢公司斯伦贝谢公司被指控在利用多种税务规划方式规避税务收入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尤其是在巴西和挪威。

7. 美国国税局2013年,美国国税局曝光了数家企业通过在巴米杰斯州一家小城买几百个电话号码,从而在文件中难以判断哪些预算和成本由哪些州产生,从而减少了税款。

8.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被指控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拒绝缴纳22亿美元的税款,使用了一个不合法的税务规划方式避免了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9. 道润资本2015年,中国财政部宣称道润资本涉嫌组织、实施多项欺诈行为,包括虚报纳税申报材料、虚假报销、虚报抵扣等等,总金额超过4.4亿元。

10. 拜耳公司拜耳公司在阿尔萨斯-香槟-阿登省的总部被搜索。

警方怀疑该公司逃避法国的税收规定,通过将财务流程转移到荷兰、爱尔兰,或是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方法,大大减少了需要缴纳的税款。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国际税收筹划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1. 某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都有业务,中国的税率较高。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可以利用中国和美国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在其中申请优惠待遇,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该公司可以将利润通过分红等方式转移至美国,从而获得更低的税率。

2. 某公司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需要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公司。

为了避免多次征税,该公司可以建立一家跨国控股公司,将欧洲公司的股权纳入控股公司的范围内。

这样,在收购时可以避免对欧洲公司进行多次征税,减少税负。

3. 某公司在跨国贸易中,需要将产品从亚洲出口至欧洲。

为了降低关税负担,该公司可以利用欧洲各国提供的关税优惠政策,选择在关税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加工,从而减少关税支出,提高效益。

4. 某公司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投资建设。

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该公司可以寻找在国外进行投资,同时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5.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在2015年通过合理的技术研发和营销开支,减免了约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6. 2009年,特斯拉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手续费,将其子公司Dividend Engineer转移到了另一个税收体系之下。

7. 2009年,昆仑能源重组集团,并将邮箱、视频等业务拆分出来,通过该方法成功减免亿人民币的税负。

8. 某银行在某年度向国家投资基金输送10亿元人民币,企业通过享受支持国家建设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免了2000万元的税收。

9. 严希钢获得了中国北汽集团的私有化还体,修改了收件箱,实现了企业运营规模和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减免了20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国际税收筹划的案例,建议查阅国际税收相关书籍或咨询国际税收领域专业人士。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跨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税收法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为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将乙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以减少我国境内税负。

2. 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将乙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以增加研发费用抵扣。

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税收筹划行为,认为甲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2. 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3. 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

甲公司转移利润、利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以及转移研发费用等行为,均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不构成逃避税款。

2. 关于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法院认为,甲公司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权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甲公司提供的税收协定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协定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关于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法院认为,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甲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转移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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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 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 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 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 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 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 (manufacturing exception)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 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 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跨国企业避税案例
——以谷歌为例
跨国公司避税 —以苹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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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相关规则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规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达到降 低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由此,各国一般都有转让定价的规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要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 principle)。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关联企业之交易定价要 如同非关联企业一样。
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 立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同时也成为AOI实际管理机构。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 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苹果美国母公司和AOI,两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无形资产, 共同拥有无形资产,但是此前苹果美国母公司正在研发无形资产,因此,后加入研发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 进行合作研发,后期在此基础上买断欧洲地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且交)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 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 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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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 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 (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 被各国效仿。
避税原理:规避367条款。苹果产品软件 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 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此时,苹果 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 项缴纳不多的税。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 预提所得税。
避税原理:(1)利用打钩规则的漏洞,根据美国税法,AOI、荷兰子公司和ASI看做一个整体, 由于ASI实际积极运营,三者整体可以看做积极经营,则可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企业规则(CFC) 规则除外,即利润留在AOI不会被视同股息汇回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荷兰子公司 和ASI是非独立实体,所以ASI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荷兰公司向 AOI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步,荷兰设立荷兰子公司 按美国税法都视同没有发生,不会成为SubpartF 所得。(2)ASI把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 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爱尔兰ASI在其他欧洲各国 该荷兰公司在美国打钩选择非实体公司,按美国税法被视同不存在。AOI把无形资产许可给 也不需要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理由:根据税收协定以及其国内税法,积极营业所得不 荷兰公司。荷兰公司向AOI支付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金额符合荷兰转让定价要求。 需要在来源国缴税,除非爱尔兰营运公司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即使在来源 国(如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积极营业所得扣除支付给爱尔兰营运公司的特许使权使用费后只 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只能由居民国征税,如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 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由爱尔兰征税。
第三步,ASI在爱尔兰设立
AOI又在爱尔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苹果销售国际公司(简称ASI),适 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ASI在美国同样打钩视同为不存在。荷兰公司把无形资产再许可给ASI,爱 尔兰营业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SI把该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 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
3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由于爱尔兰对于欧盟其他成员国从爱尔兰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时AOI 可以 将软件先授予荷兰子公司,再通过荷兰子公司许 可给ASI使用。此时,ASI 向荷兰子公司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爱尔兰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荷 兰子公司立刻将收入支付给AOI,按照荷兰税法 的相关规定,也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打钩规则(Check-the-Boxrule) 在美国税法下,除了上市公司会一般被认为属于当然公司实体(Pe Se corporation) 外,纳税人可以填一个表格,打个钩自己自由选择某实体在税法下的认定:公司、合伙 企业或无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比如美国A公司在中国根据公司法投资设立 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在美国税法下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无视实体。结果是,美国税法 下,A公司被视同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A和B属于同一个法人。美国颁布打钩规 则的初衷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实体认定的复杂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非美国市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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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苹果的利润最终去了哪里?
首先,苹果美国公司就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也就是iPhone、iPad等硬件终端和 iTunes等软件所提供的服务转移到AOI,AOI又把这项知识产权许可给荷兰子公司。
当美国以外的苹果用户在iTunes市场上点击购买一首歌或者一个软件的时候,用户所支付的现 金则进入ASI的账户,ASI向荷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只保留了相当低的利润,在爱 尔兰按照12.5%的低税率缴纳当地的企业所得税。 荷兰子公司需要向AOI支付特许权适用费,因此荷兰子公司只需就向ASI收取的金额与向AOI的 支付金额的差价在荷兰缴纳少量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AOI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但是整个利润也不在爱尔兰缴税,因为AOI是在爱尔兰注 册,实际管理机构在BVI的公司,根据爱尔兰税法,AOI不是爱尔兰的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根据BVI的税法,AOI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利润被留在了BVI。且因为满 足CFC规则的豁免原则,所以只要利润不汇回美国,都无需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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