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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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降低售价出售,此本身收入会减少200,现在总收入 为2200万美元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 (2200+500+100)×35%—150—30=800万美元
转让定价
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 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 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 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 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 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 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 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 际负担的税款。
中介控股公司
设立控股公司之前,汇回香港的股息: 1000-1000×30%=700(万元) 设立中介控股公司后,汇回的股息: 1000-1000×5%=950(万元)
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 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该公司
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
美国和中国市场均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 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 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可见通过转让定价,使得集团的总税负减少8.8 万美元,比原来节省了税收27.5%。公司集团与 低税国从中受益,高税国蒙受损失。
跨国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综合考虑比较各国的 税率、税收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开展业务之 时,便可灵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转让定价将 部分应税所得在不同税负水平的内部成员之间、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最终可以从整体上降 低集团公司的应税所得。
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
讨论与分析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有一集团公司的4个分公司分别分布在甲乙 丙丁四个国家。这4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 70%,60%,40%和30%,甲国的分公司 为乙国的提供加工原料。甲国分公司以10 万元的价格收购了100吨原料,按20%的利 润计算,应该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国 分公司,然后再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以50 万元的价格制成品出售。
转让定价
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 率为34%): (1400-1000)×34%=136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所 得税率为16.5%): (1500-1400)×16.5%=16.5万美元 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 136+16.5=152.5万美元。
(10-4.8)×30%=1.56万美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而实际上美国公司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 则所得税为 6×15%=0.9万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 (10-6)×30%=1.2万美元 总税负为0.9+1.2=2.1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甲国的A公司是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B 从当年的盈利中向甲支付1000万美元的股 息,乙国的预提税税率为30%,应纳预提 税30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B不 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价值400 万美元的配件仅以300美元的价格卖给A, 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 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 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 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 税,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 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 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 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 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 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
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取得的投资收入: 股息,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往 往征预提所得税,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减轻 预提税。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别设立津岗、庆 怡两家分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企业所得税率 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 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不得超过同期按美国税率 计算的纳税额。假定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 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美元,津岗公司在中国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 损100万美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 以下做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 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所得由0变为100万美元。试分 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转让定价
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4%=34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500-1100)×16.5%=66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 34+66=100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 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中介控股公司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 500×30%=150万美元 该收入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500×35%=175万美元 在日本亏损,因此没有纳税,也不用抵免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 (2400+500)×35%—150=865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公司的不变,抵免额为150万美元 日本分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100×30%=30万美元 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100×35%=35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11-10)×70%=0.7(万美元) 丁公司应纳的税额为 (30—11)×30%=5.7(万美元) 丙公司应纳税额为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5-30)×40%=6(万美元) 乙公司的纳税额为 (50-45)×60%=3(万美元) 该集团的税负总额为 0.7+5.7+6+3=15.4(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12-10)×70%=1.4(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50-12)×60%=22.8(万美元)
该集团公司税负总额为 1.4+22.8=24.2(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如果甲国公司不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 而是以11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 丁公司又按30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公司,再 由丙国的分公司以45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 公司,最后乙国分公司仍以5 0元价格在市 场上出售产品。
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美国和 中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30%,毛利 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试分析这项 专利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由于该项专利没可比价格,可按照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分摊率×毛利率)× 转让年限/有限后限,确定其价格为4.8万 美元,美国公司应纳所得税 4.8×15%=0.72万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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