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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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解决双重征税和避免税收逃避的问题。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高税收,滥用税收协定,利用其中的漏洞规避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合理切割业务在某国A,公司X是一个跨国公司,拥有子公司Y。

公司Y位于某国B,而某国A的企业所得税率较高。

为了减低公司X的整体税负,他们利用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公司Y设置为分公司,将公司X设置为母公司。

由于分公司并不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公司X通过这种方式成功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这一案例中,公司X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分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将真正的主体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从而获得了税收上的优势。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协定的初衷,也剥夺了国家应有的税收收入。

案例二:跨国公司利用假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在某国C,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

公司Z想要避免在某国C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于是他们将公司A设立为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到某国C。

然而,公司A实际上是由公司Z管理和控制的,公司Z通过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成功地规避了高税率。

这一案例中,公司Z利用了税收协定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规定,将其设立为假外商投资企业,既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又避免了高税率的支付。

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案例三: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公司B是一家在某国D有高税率的企业。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B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手段来规避高税收。

他们将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转移到一个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主要在低税率地区产生,以此来减少在某国D的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中,公司B滥用了税收协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扭曲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与史密斯两 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得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 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得答复就是布 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与史密斯两先生为非居民纳税人。
分析: 本案涉及到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 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承担不同得纳税义务。
荷兰政府税收协定中规定,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置得搜集 信息得办事机构不应视为常设机构,所以该国政府不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
本案例中利尔德公司在荷兰设置得办事机构执行得职 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得搜集信息得范围,明显地从事经营活 动,并为利尔德公司获得了经营收入。可见,利尔德公司用 “假办事机构”得办法逃避了荷兰政府对其得地域管辖权, 逃避了应向荷兰政府缴纳得税款。
根据上述证据,法庭认为克罗出具得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避税目得,从而判定征税。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案例4、巧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
1997年,西班牙利尔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建 立了一个机构,其目得就是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务信 息。根据西班牙政府与荷兰签定得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着 手搜集信息、情报得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 税义务。然而,该机构仅1997年一年根据荷兰纺织服装市场 提供得信息,为利尔德公司成交了两笔生意,成交总额为 2 120万元。之后适销产品很快运入荷兰鹿特丹市,并且成为 该市当年得主导产品。
在本案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与主要经济利 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就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这里得“居住满一年”,就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避税法律案例(3篇)

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为例,分析其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以及其面临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涉及电子、通信、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避税措施:1. 转移定价:该公司通过在境内外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内部交易,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例如,将高利润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子公司,将低利润的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境内子公司。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利用中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业务转移到这些地区,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3. 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方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该公司通过境内外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人为地调节利润,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法律分析1. 转移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该公司通过不公平的内部交易转移利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滥用。

该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业务,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3. 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虚开发票。

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违法行为。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收。

适用法律标准的避税案例(3篇)

适用法律标准的避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利用国际税收筹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

本案例以某跨国公司为例,探讨其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合法避税。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总部位于我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近年来,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税负也逐年增加。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

三、案例分析1. 选择低税负国家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国税制差异,选择了税负较低的B国作为其海外子公司的注册地。

B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较低的税率,且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所得不征收预提税。

通过在B国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可以将部分利润转移到B国,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该公司在跨国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策略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

具体做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设定较低的内部转让价格,使得利润主要集中在税率较低的B国子公司。

这种做法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3. 利用税收协定该公司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税收协定。

例如,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资本收益等给予了优惠。

该公司利用这一协定,降低了在B国的税负。

4. 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B国投资时,充分利用了当地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B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减免,该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加大在B国的研发投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 合理利用会计政策该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该公司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加快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从而降低了当期税负。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措施,该公司在遵守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了合法避税。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
3. Section 367(d) 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
第二步,荷兰设立荷兰子公司
苹果的利润最终去了哪里?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被各国效仿。
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
2
1.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
在Subpart 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其中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 Company Income, FBCI)。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 Personal HoldingCompany Income, 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 BaseCompany Sales Income, FBCSI),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 Services Income,FBCSI), 国外基地公司石油所得(foreign Base CompanyOil-related Income, FBCOI)。美国Subpart F所得有些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 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manufacturing exception) 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

【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

【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

【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案例】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避税被查补税479万2015-05-2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一家跨国公司运用国际税收筹划,在香港注册公司,据此享受《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中国税收义务。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精心准备,与外方代表多次谈判,重新确认了该企业的非受益所有人身份,最终补缴税款479万元。

1479万元来自香港的一笔巨额税款2015年2月28日,春节过后,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正在进行全员培训。

这时,一架大型民航客机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起飞,机上一位年轻女子神情凝重,1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了青岛流亭国际机场。

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早已在此等候,女子迅速上车,向着青岛市某企业疾驰而去。

这位衣着干练的女子就是A香港公司驻上海亚太总部的代表张丽,这是她第五次来青岛。

就在张丽抵青的前一天,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办案人员接到上海方面的通知,一笔巨款从香港的汇丰银行汇入青岛市某银行,要求该局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核实确认。

办案人员迅速忙碌起来,来自案源科、检查科和执行科等科室的6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办案小组,案源科负责准备有关该案件的初始资料以及案件选取等事宜;检查科负责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对证据材料,确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盖章签字等事宜;执行科负责与张丽到青岛市某银行协调入库。

因受外汇管制的规定,A香港公司无法在境内直接缴纳税款,只能自境外汇入外币并按规定汇兑成人民币后用于缴纳。

时间很快接近中午时分,春训会议已经结束。

银行方面传来消息,479万元税款成功缴入国库,这是该局春节过后入账的第一笔数额较大的税款。

办案组人员春节前后的辛苦忙碌,终于有了结果,他们脸上都绽放出了舒心的笑容。

2受益所有人一个让很多税务人感到陌生的概念时间回到春节前,加班加点的忙碌和紧张的氛围冲淡了青岛市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过节的兴奋劲儿。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反避税案例分析: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某跨国公司通过与其子公司进行价值高估的关联方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以避免高税率国家对其利润征税。

该公司在高税率国家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研发、销售和市场推广,而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则主要从事生产和分销等低附加值的业务。

通过高估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该跨国公司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减少了在高税率国家的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方交易的方式进行避税。

该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关联方交易,将高价值的活动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了税负。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高税率国家税务机构的关注和审查。

针对这种情况,高税率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的公平性,避免通过高估或低估价格来转移利润。

2. 制定反避税法规:高税率国家可以制定反避税法规,明确哪些行为被视为避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溯调整交易价格,防止利润的转移。

3. 加强国际合作: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和合作调查等方式,互相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案例二:个人逃税案某个体工商户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故意隐瞒一部分收入,不进行报税,或通过虚构支出减少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个人逃税行为,个体工商户故意隐瞒收入或虚构支出,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访查和查账,核实其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隐瞒收入和虚构支出。

2. 提高税收意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道德,使其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3. 重罚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罚款,并追回逃避的税款,起到警示作用,遏制逃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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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甲国的A公司是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B 从当年的盈利中向甲支付1000万美元的股 息,乙国的预提税税率为30%,应纳预提 税30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B不 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价值400 万美元的配件仅以300美元的价格卖给A, 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中介控股公司
设立控股公司之前,汇回香港的股息: 1000-1000×30%=700(万元) 设立中介控股公司后,汇回的股息: 1000-1000×5%=950(万元)
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 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该公司
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
美国和中国市场均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 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 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12-10)×70%=1.4(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50-12)×60%=22.8(万美元)
该集团公司税负总额为 1.4+22.8=24.2(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如果甲国公司不直接向乙国分公司供货, 而是以11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 丁公司又按30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公司,再 由丙国的分公司以45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 公司,最后乙国分公司仍以5 0元价格在市 场上出售产品。
(10-4.8)×30%=1.56万美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而实际上美国公司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 则所得税为 6×15%=0.9万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 (10-6)×30%=1.2万美元 总税负为0.9+1.2=2.1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可见通过转让定价,使得集团的总税负减少8.8 万美元,比原来节省了税收27.5%。公司集团与 低税国从中受益,高税国蒙受损失。
跨国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综合考虑比较各国的 税率、税收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开展业务之 时,便可灵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转让定价将 部分应税所得在不同税负水平的内部成员之间、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最终可以从整体上降 低集团公司的应税所得。
转让定价
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 率为34%): (1400-1000)×34%=136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所 得税率为16.5%): (1500-1400)×16.5%=16.5万美元 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 136+16.5=152.5万美元。
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美国和 中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30%,毛利 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试分析这项 专利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由于该项专利没可比价格,可按照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分摊率×毛利率)× 转让年限/有限后限,确定其价格为4.8万 美元,美国公司应纳所得税 4.8×15%=0.72万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 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 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 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 税,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 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 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 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 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 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 500×30%=150万美元 该收入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500×35%=175万美元 在日本亏损,因此没有纳税,也不用抵免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 (2400+500)×35%—150=865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公司的不变,抵免额为150万美元 日本分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100×30%=30万美元 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100×35%=35万美元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此时,0.7(万美元) 丁公司应纳的税额为 (30—11)×30%=5.7(万美元) 丙公司应纳税额为 (45-30)×40%=6(万美元) 乙公司的纳税额为 (50-45)×60%=3(万美元) 该集团的税负总额为 0.7+5.7+6+3=15.4(万美元)
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取得的投资收入: 股息,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往 往征预提所得税,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减轻 预提税。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别设立津岗、庆 怡两家分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企业所得税率 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 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不得超过同期按美国税率 计算的纳税额。假定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 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美元,津岗公司在中国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 损100万美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 以下做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 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所得由0变为100万美元。试分 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美国降低售价出售,此本身收入会减少200,现在总收入 为2200万美元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 (2200+500+100)×35%—150—30=800万美元
转让定价
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 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 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 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 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 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 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 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 际负担的税款。
转让定价
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4%=34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500-1100)×16.5%=66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 34+66=100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 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中介控股公司
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
讨论与分析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有一集团公司的4个分公司分别分布在甲乙 丙丁四个国家。这4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 70%,60%,40%和30%,甲国的分公司 为乙国的提供加工原料。甲国分公司以10 万元的价格收购了100吨原料,按20%的利 润计算,应该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国 分公司,然后再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以50 万元的价格制成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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