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案例精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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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案例分析--转让定价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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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宝洁将此次的资金使用权的转让定价 即贷款利息定为零,减少了两个企业当年应缴纳 的税收之和,规避了大量的所得税,行成了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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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巴克避税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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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3年期间,星巴克的英国财务报告一直显示亏损, 没有支付所得税。但市场分析师宣称星巴克 在英国的业 务是“可盈利的”。据统计,星巴克自1998年在英国开业以 来,一共开设了735家分店。通过使用合法的避税策略, 实现30亿英镑销售收入,却 仅支付了860万英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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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招,英国星巴克利用公司间借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避税。 英国星巴克去年在财务上实现其所有的经费几乎都来自借款,并且支 付了星巴克集团旗下公司200万英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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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比分析:
宝洁:
将此次的资金使用权的转让 定价即贷款利息定为零,减少 了两个企业当年应缴纳的税收 之和,规避了大量的所得税, 行成了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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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妙招”:
转让定价
特许权使用费
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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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星巴克总部规定在英国以及所有海外经营的星 巴克,每年 需要向星巴克集团公司的“星巴克”品牌支付年销售额6%的知识产权 费。这笔支出一方面减少了星巴克英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 面又把知识产 权费用转移到税率很低的国家,纳入该国星巴克公司 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精品资料
税收在国家的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久以来,企业与政
府之间进行着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复复的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转让定价是税

揭开低税负的面纱的案例分析

揭开低税负的面纱的案例分析

揭开低税负的面纱的案例分析税收是一个国家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负担。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推行了低税负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扩大经济规模。

然而,有些时候低税负可能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它可能隐藏着一些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揭开低税负背后的真相。

案例一:跨国公司避税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利用税收制度的漏洞和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规则差异,成功地实现了低税负甚至零税负。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Apple公司。

Apple公司通过在欧洲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爱尔兰等低税国家,避免了在其他国家的高税率。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调查,Apple公司相当一部分利润通过虚拟上的授权费用转移到位于爱尔兰的一个子公司,这个子公司几乎不需缴纳税款。

这种避税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许多人认为这是对正常税收体系的逃避,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以及国家税收的公平性。

案例二:高收入群体征税优惠一些国家在税收政策中设立了税收优惠措施,针对高收入的群体减少税负。

然而,这样的政策也可能隐藏着一些问题。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在2017年实施了所谓的减税和就业法案,大幅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率。

该政策的支持者认为这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然而,批评者却指出,这样的政策可能会加剧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

低税负的高收入者将会更加富有,而底层和中产阶级的负担可能进一步加重。

此外,税收优惠还可能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进而影响到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改善。

案例三:地方政府竞争降税率在各个地区之间,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竞争降税率的政策。

然而,这种做法也不是没有问题。

英国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英国政府为了吸引金融机构和外国投资者,将伦敦设立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

为了吸引跨国企业和高收入人群,英国政府对于伦敦的企业和个人征税率较低。

然而,这种政策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不平衡。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与史密斯两 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得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 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得答复就是布 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与史密斯两先生为非居民纳税人。
分析: 本案涉及到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 与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承担不同得纳税义务。
荷兰政府税收协定中规定,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置得搜集 信息得办事机构不应视为常设机构,所以该国政府不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
本案例中利尔德公司在荷兰设置得办事机构执行得职 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得搜集信息得范围,明显地从事经营活 动,并为利尔德公司获得了经营收入。可见,利尔德公司用 “假办事机构”得办法逃避了荷兰政府对其得地域管辖权, 逃避了应向荷兰政府缴纳得税款。
根据上述证据,法庭认为克罗出具得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 避税目得,从而判定征税。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案例4、巧用常设机构进行筹划
1997年,西班牙利尔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建 立了一个机构,其目得就是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务信 息。根据西班牙政府与荷兰签定得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着 手搜集信息、情报得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 税义务。然而,该机构仅1997年一年根据荷兰纺织服装市场 提供得信息,为利尔德公司成交了两笔生意,成交总额为 2 120万元。之后适销产品很快运入荷兰鹿特丹市,并且成为 该市当年得主导产品。
在本案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与主要经济利 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就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这里得“居住满一年”,就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

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加入世贸组织为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

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

充分了解和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

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根据各避税地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避税地点,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相当的调研成本。

因此,首先要给这笔成本的支出一个充分的理由。

因此,我们首先来谈一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选择在避税地注册。

避税地注册前提1.想要规避政治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2.有海外收入,但不想汇回本国内受监管的。

3.接手国际服务业务的。

包括如顾问咨询、专案计划、软件研发、系统分析、财务工程、基金投资、理财规划、创投专案、E-Learning、宽频多媒体播放等。

原则上,凡属在国际服务业务范畴中的专业人士,均可通过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专业、提供服务。

对于这些专业人士而言,以离岸公司名义接案,除了能强化以法人资格交易的信用度外,还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受国际所得,以达到节省或隐藏税赋的目的。

因此,很多薪资过高的专业人员,国际明星或运动员等,都选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签约、承揽委托案件,将所得收入自然转为境外所得,并可以隐藏在免税公司的海外账户之内。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格的税收监管。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避税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近年来,公司因涉嫌避税问题被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事实1. 公司避税行为(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公司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将原本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转移至协定国家(地区),从而规避我国税收。

(3)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公司在我国香港等地设立空壳公司,将境内所得转移至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规避我国税收。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遂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亿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依据(1)转让定价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2)税收协定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税收协定法》第三条,我国与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得被滥用。

(3)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第三条,企业不得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境内所得。

2.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1)补缴税款。

公司因避税行为少缴税款,需依法补缴。

(2)滞纳金。

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依法缴纳滞纳金。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在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背景下,避税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常常采取的一种合法手段。

本文将对几个经典的国际避税案例进行浅析剖析。

首先,就是苹果公司的避税策略。

根据调查,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其全球的非美国销售额转移到该子公司,然后以极低的税率将其利润再次转移到税收更为有利的地方,如百慕大等地。

这样一来,苹果公司可以有效地避免在美国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税务规避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批评。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国际避税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其次,还有通用电气(GE)的避税策略。

通用电气拥有许多以遥远的岛屿和避税天堂为基地的子公司。

通过将利润转移到这些地方,通用电气可以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税费负担。

此外,通用电气还采取了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工程方法,如高息债券发行和利息支出的扣除,来进一步降低其税收负担。

虽然通用电气的做法也符合法律,但其复杂性和规模引发了对公司税务筹划的认识和监管的呼吁。

第三个案例是谷歌的避税行为。

谷歌采取了一种称为“双爪蜘蛛”的结构,即通过在荷兰和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利润再次转移到百慕大等避税天堂。

这种结构允许谷歌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虽然谷歌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国际性引发了对大型科技公司税务筹划的争议和呼声。

最近,欧盟委员会还对谷歌进行了具体调查,认为其避税行为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国际避税的常见模式和策略。

通过在离岸地建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利用复杂的财务工程,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尽管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复杂性引发了公众和政府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质疑和呼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公平和透明的税收规则。

各国需要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此外,国际组织和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和合规审核,确保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

反避税案例与解析反避税案例分析:案例一:跨国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避税某跨国公司通过与其子公司进行价值高估的关联方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以避免高税率国家对其利润征税。

该公司在高税率国家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研发、销售和市场推广,而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则主要从事生产和分销等低附加值的业务。

通过高估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该跨国公司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减少了在高税率国家的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方交易的方式进行避税。

该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关联方交易,将高价值的活动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了税负。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高税率国家税务机构的关注和审查。

针对这种情况,高税率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的公平性,避免通过高估或低估价格来转移利润。

2. 制定反避税法规:高税率国家可以制定反避税法规,明确哪些行为被视为避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溯调整交易价格,防止利润的转移。

3. 加强国际合作:高税率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和合作调查等方式,互相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案例二:个人逃税案某个体工商户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故意隐瞒一部分收入,不进行报税,或通过虚构支出减少应纳税额。

解析:该案例中的行为属于个人逃税行为,个体工商户故意隐瞒收入或虚构支出,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避税:1. 加强监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访查和查账,核实其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隐瞒收入和虚构支出。

2. 提高税收意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道德,使其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3. 重罚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逃税行为进行严厉罚款,并追回逃避的税款,起到警示作用,遏制逃税行为的发生。

中国著名的境外避税案例

中国著名的境外避税案例

中国著名的境外避税案例1. 奥地利 Dr. Karl Heinz 费里尼案件这是被世人所熟知的一桩著名的避税案件。

案发的背景是1993年,一名名叫Dr.Karl Heinz 费里尼(Karl Heinz Ferner)的奥地利律师把一笔1400万英镑资金转移到其在瑞士的账户中,以避免被当局查获。

案件发生后,Karl Heinz Ferner被逮捕,最终被判处10年的刑期,被罚款等处罚。

2. 加拿大无线电台联合制作公司案件这桩案件始于2007年,当时,加拿大无线电台联合制作公司(Canadian Wireless Radio Production Inc,CWCR)的董事长和总裁Steven Hrycow将部份资金转移到摩纳哥境外银行账户中,以逃税,违反当时的税法。

案发后,Steven Hrycov被起诉,最终被判处相应罚款,而他所有的财产都被财政部没收。

3. 瑞士UBS案件2009年,美国税务部采取法律手段,要求瑞士的瑞士联合银行(UBS)把上千名美国信贷客户的账户数据提供给美国政府,查找他们是否涉嫌逃税活动。

虽然在瑞士境内视同避税不算违法,但是瑞士联合银行最终还是把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美国政府,并且为此勉强缴纳了高达7.2亿美元的罚款。

4. 加勒比海基金会案件这桩案件发生在2014年,主要涉及加勒比海基金会(The Caribbean Foundation,TCF)。

加勒比海基金会是一个提供“中间人服务”的企业,他们的客户都同意,他们的资金不具备可追认的本人身份,而是标记为TCF的客户账户。

据检察官称,这些账户共有100多万美元,而参与者们转移的钱款可能来自于偷税行为。

被控的加勒比海基金会的实际经营者和投资者都缴纳了大量罚款,并受到判决。

5. 俄罗斯安德烈·谢尔盖耶夫案这是一桩著名的境外避税案件,即俄罗斯安德烈·谢尔盖耶夫案(Andrey Sergeyevovych Sheregayev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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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及参考资料
(一)推荐教材: 1.《国际税法学》
廖益新,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01出版)

2.《国际税收》
杨志清 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二)主要参考资料 1.《国际法规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 分析》
鲁文· S.阿维-约纳 (Reuven S.Avi-Yonah)、熊 伟 法律出版社 (2008-11出版)
1.跨国一般经常所得:
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 国所得或收益。如:跨国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
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 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国法人从事农业、 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取 得的经常性所得或收益 。
-----它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分类所得税税种或 综合所得税种以及地方所得税进行征收的。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注意:



对物税一般不会发生跨国双重征税问题。 对人税有可能被所跨越的有关国家交叉重复 征税。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一般仅为跨国纳 税人的收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收益和所得的分类
三种确认收益和所得的观点:
国际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管制

居民(公民)管辖权
一、跨国自然人 (一)法律标准(国籍标准) 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 成税法上的居民。 国籍:出生地、血统。此外,国籍变化。 各国国籍规定差异导致重复征税。

少数国家仍坚持国籍标准确认。
(一)注册地标准 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该国的 居民纳税人,而不论管理机构或业务活动地 是否在本国境内。 多数国家承认。但缺点 :导致大量的规避 行为。
(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 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所在地点。判断标志有:董事会经常举 行会议地、股东大会地、主要懂事居住地、公司账簿保管地 等。
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 == 跨国一般经常所得*个人(公司)所得税税 率 地方所得税=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地方 所得税税率
2.跨国超额所得 ----少数国家对它进行征税


指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 的超过一般标准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 得或收益。 如:战时利得税,超额所得税。 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超额所得或收益的计算, 两种方法,一是标准基期法,二是标准投资 利润率法。
2、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指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经营决策的执行和 具体的营运管理。《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关键决策的实际 制定地。 ---------便于迁移,容易利用避税。
案例

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 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 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 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 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 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 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 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 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2.《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06出版)
国际避税的问题概述 国际避税的概念和性质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和法律措施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 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案例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案例 国际反避税措施案例分析 国际反避税经验举要 国际反避税合作的典型案例 我国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的典型案例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与反避税案例分析
4.跨国其他收益或所得

某些非正常、非经常的所得。 有的国家征,有的不征。较少另立税种 征收。
应注意的问题
1.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课税客 体 与各国税制规定密切联系。 联邦德国的一般财产税规定为自然人和法人,而荷 兰只规定为跨国自然人;我国对跨国自然人和法人股 东只对已实际分配得到的跨国股息所得征税,而美国不 仅如此,而且还包括未分配跨国股息所得。 2.往往只有两国双方都列入征税范围的税收,才有 可能成为国际税收的内容。
三、特殊情况下的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
1.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 认定顺序: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 所在国→习惯性住所所在国→国籍国→有关 国家协商解决。 2.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 (1)只对一国履行公民纳税义务 (2)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3.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 实际有效管理机构→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4.被两种标准认定为居民(公民)跨国法 人由关国家双方协商解决 5.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 跨国法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没有母港,则由 船舶经营者居住国
标准投资利润率法

跨国超额所得 =实际年度跨国所得—当 年投资额*标准投资利润率 (投资额=实收资本+累计公积金+公司债+ 其他长期负债)
3、跨国资本利得
------奉行“所得源泉说” 的国家不征税 奉行“净资产增加说”的国家征税。
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资本项目所获取的 收益。如:出售股票、债券、商誉、商标、 专利权等地产和房屋、机器设备等。 征收方法: 与跨国一般经常所得,合并征收;另立资 本利得税。
税收征管本质体现为: 个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间的一种利益博弈
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前提
国际税收------由于跨国经济交往和各国税制的差异而 产生的现象,体现为跨国税收征管关系和国际税收 分配关系


十九世纪末资本的输出使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 际化现象日益普遍。 同时,所得税制和一般财产税制在各资本主义国家 相继确立。
住所标 准
固定的或永久性 的居住地准
连续居住了较长时 期但又不准备永久 居住,对其时间界 限,各国有不同的 规定
居民身分的确认 与纳税人实际经 济活动地的联系 更为紧密
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 断一个人的身分。往 往要加上时间因素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 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42年他参加 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 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 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 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 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 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 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 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 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新加坡不征收资本收益税。
萨韦林持有“脸谱”大约4%的股份。 2011年9月放弃美国国籍,移居新加坡,“脸 谱”2012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市值 超过100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上市案例之一。


萨韦林移居新加坡能逃避缴纳6700万美元至1 亿美元资本收益税。如果脸谱股价上涨,避税 额将更多。
(二)户籍标准


居住状况:住所或居所。 住所与居所:住所是久住之地,而居所 暂住之地;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 即打算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 事实,即较长居住。 居住时间规定:半年或1年。 判断要点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规则
判定自然人居 民身份的标准
国籍 标准 判断要点 优点 缺点 完全不考虑个人的实 际居住地点和经济活 动地点,也不顾居住 国权益,在实际上不 容易付诸实施。 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 地与实际经济活动地 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 缺点 只要有本国国籍, 都是本国纳税人 看起来很简单
各国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1 英国税法: 居民身份的确定:居住6个月;住所标准(不在国外从事 全职工作);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 A居住6个月:一个会计年度内居住英国183天; B拥有住所:拥有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视为拥有;必须以 本人名义拥有;住所包括任何可居住场所,但不包括旅馆; 纳税人可以不在英国实际出现;纳税人必须在国外无全职 工作 C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连续4年(会计年度)内平均每 年91天;或累计逗留1年以上,第五年起为英国居民;本 条可适用意愿标准
(三)总机构标准
公司的总机构,指的是负责管理和控制 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

(四)资本控制标准

是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 本国居民来判定其公司居民身份,即控 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是一国居民,该公 司就是该国的居民公司。
案例

法国Fruehauf股份公司是美国的跨国公司 Fruehaufinternational的子公司。母公司 占有该法国公司2/3股份,法国董事占3/8。 该法国公司与另一家法国公司berliet签订了 合同,约定为其生产拖车,然后这家法国公 司将拖车和牵引机组合起来卖给中国。美国 认为这笔交易违背了与敌人贸易法,要求停 止与中国的这笔业务,还声称要起诉这家法 国子公司。于是法国董事向法国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这不但符 合公司利益,也保护了少数股东。


3 法国税法 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 适用比例原则; 财产坐落地: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坐落地,证券 实际存放地 B 有主要居所且5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该法 国居所:对居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按 历年计算5年;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临时中断 不影响5年计算;本条适用意愿标准;
二、跨国法人

案例:一家在美国华盛顿州设立的公司在墨西哥 从事采矿活动,这家公司的管理地点在德国汉堡 并且实际上在汉堡从事管理活动。这家公司与一 家德国公司发生不动产纠纷而被告上德国法庭。 该案表面上属于合同纠纷,但焦点则是公司的经 营权限,该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公司法的规定。这 就牵涉到何者为该公司的身份法问题。最后德国 的法院按照德国公司法进行判决,其依据就是该 公司的经营管理地点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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