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简介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介绍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8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
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人员流动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工作、生活,并获得了相应的收入。
对于这些外籍人士来说,他们在中国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如何征收,都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一、外籍人士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中国的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按非居民个人对待,只征税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超过一年的,则按居民个人对待,征税其全球所得。
因此,对于外籍人士来说,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在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全球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住所时间不超过183天,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只需缴纳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满一年,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其居住地与其工作地在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工资由外籍雇主支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个案分析。
二、外籍人士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针对外籍人士,中国存在着两种常见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1. 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外籍人士的雇主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工资中预扣预缴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企业通过查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计算出应扣缴的预扣税额。
然后,将预缴的所得税款从工资中扣除,将余额支付给外籍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士的工资所得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逐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不等,具体税率根据收入级别而定。
2. 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在纳税年度届满后,外籍人士需要根据其全年的收入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进行核算。
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几步:(1)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核算缴税金额;(3)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中国发展,而了解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境外所得核准制度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合法程序经中国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核准前是不允许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税制1.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根据收入级距进行分类,分为七个层级: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
2. 减免事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可能享受一些减免事项。
目前,常见的减免包括: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扣除。
3. 社会保险费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时,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境外所得税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取得的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减免税或者退税。
具体的境外所得税认定需要根据所得类型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进行判断。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外籍个人在中国具有完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外籍个人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登记与签注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所得税签注会被写入个人的居留证,以便中国公司或雇主按照税法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税务优惠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税务优惠政策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税务优惠政策是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国人纳税事务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并详细解析外国人税务优惠政策的相关要点。
一、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与中国公民相似,但存在一些特殊要求和程序。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所需材料包括:1.个人身份证明:外国人须提供有效的护照和中国签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2.收入证明:外国人需要提供各类收入的相关证明,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公司支付工资时通常会提供工资条作为收入证明,而一些自主劳动者则需要提供相关合同或发票作为依据。
3.费用扣除凭证:外国人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费用扣除,如租房、教育、医疗等费用。
因此,外国人需要提供与这些费用相关的凭证和发票。
4.纳税证明:外国人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其已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吸引外国人才的引进和留住,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要点:1.外籍高新技术人才个税优惠:针对在中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外籍人才,可以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幅度根据所在城市的政策而定。
2.外籍人才来华工作所得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所得,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将享受从个税中免除的政策。
3.外籍学生奖学金免征个税:外籍学生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奖学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为吸引国际学生来华学习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4.特定行业个税优惠政策:对于从事艺术、体育、科技、教育等特定行业的外籍人士,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员工来到中国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外籍员工需要了解并遵守中国的税法,合理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需要确定其税务居民身份。
以个人所得税法为基准,外籍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确定为中国税务居民:1. 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连续超过183天;2. 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不连续,但在12个月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
如果外籍员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他们从中国境内的雇佣单位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
对于这部分收入,外籍员工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计算:1.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金额 = 应发工资薪金总额 -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扣款部分;2. 扣除费用标准:外籍员工可以按照税务法规定的标准申请费用扣除,如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费、住房租金等;3. 适用税率: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4. 应纳税额 = 应税金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外籍员工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所得的税务处理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外籍员工可能还获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租金等。
针对这些其他所得,外籍员工需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1. 适用中国境内税收协定:外籍员工需要查看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确定其他所得应纳税的国别,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2. 税收减免、免税政策:外籍员工可以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免税政策进行计算,降低其他所得的纳税金额。
外籍员工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税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吸引了大量外籍员工。
这些外籍员工在享受中国工作环境与福利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和遵守中国的税务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籍员工税务的基本概念、纳税义务、税收优惠以及税务申报等方面,对外籍员工税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籍员工税务的基本概念1. 外籍员工: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非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
2. 个人所得税:指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3. 税收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在税收事务上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
二、外籍员工纳税义务1. 居民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计税方法1.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级,税率从3%至45%不等。
2. 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为综合所得税率和分类所得税率两种。
外籍员工通常适用分类所得税率,即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计算税款。
四、外籍员工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协定: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免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保险赔款;-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退休金、抚恤金;-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捐赠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也日益普遍。
对于外籍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税收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解析,帮助外籍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事宜。
一、外籍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税率外籍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租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适用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情况。
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一般为3%-45%不等。
外籍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收入额度,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适用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情况。
分类所得税的税率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为20%。
外籍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收入额度,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中国公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类别:根据外籍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来源,确定其所得类别,例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外籍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特定扣除。
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外籍个人的所得类别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外籍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中国政府为鼓励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和生活,也给予了一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减免和优惠政策:1.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外籍个人在两个国家之间重复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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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四、外籍专家的工薪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五、外籍个人的探亲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侨汇免税
(1)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2)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3)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是(80)财税字第196号)
七、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免税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是(80)财税字第189号)
八、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九、外籍人员港澳补贴免税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是财税〔2004〕29号)
十、境外所得免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48号)
十一、境外所得税抵免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第7条、财税[2000]91号)
十二、境外所得税补扣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条例第33条)
十三、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