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针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行减税操作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教育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为子女支付的教育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定。
2. 继续教育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为自己继续教育支付的费用也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这包括参加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
3. 大病医疗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支出的大病医疗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以及相关医疗证明。
4.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购房并贷款买房的,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具体扣除标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定。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流程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所得税。
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扣除操作。
具体的申报流程如下:1.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的附加扣除项目,外籍个人需要收集与扣除项目有关的发票、证明或其他文件。
2. 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扣除项目和实际应纳税所得等。
3.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将填写完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4.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如材料齐备,符合规定,将予以批准。
5. 缴纳所得税:在通过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款项。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齐备性:需要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如有缺漏或虚假,可能导致扣除无效或产生相应的罚款。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外国人的税务处理原则上与中国公民相同,但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定。
一般而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被视为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183天的则视为非居民个人,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税率与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分为七个级别,税率从3%至45%不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每月收入额 - 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目前,中国个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人
民币。
税收优惠
针对特定人群,如外籍专家、高层次人才等,中国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可以享受减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
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和生活。
申报与缴纳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通常由雇主代扣代缴。
若外国人在中国有多项收入来源或独立从
事劳务活动,他们可能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无论是通过雇主还是个人自行申报,都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受到其他法律制裁。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人需要注意保留好收入证明、缴税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遇到税务问题或疑惑,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是解决问题的
有效途径。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就业和生活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外籍人士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所得税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在讨论外籍人士的所得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居住事实将决定其居民身份。
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但在中国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个体。
居民个体需要在中国缴纳全球所得税。
相反,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少于一年,并且没有固定的住所或没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体。
非居民个体仅需要在中国缴纳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所得税义务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时,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他们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1. 工资和薪水的所得税计算外籍人士的工资和薪水所得税计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7级累进税率进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水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1,500元:税率3%-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税率10%-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税率20%-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税率2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税率30%-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税率35%- 超过80,000元:税率45%2. 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所得税计算对于外籍人士的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适用递增税率。
税率根据具体的所得金额和性质而定。
外籍人士需向雇主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便雇主扣除相关税款。
三、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流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人士需要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中国境内的全球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指南

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指南一、概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时,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的相关事项,以帮助其准确、合规地履行申报义务。
二、税务申报分类根据外籍人员在华的收入来源和申报义务的不同,税务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个人所得税申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收入、股权收益等,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等。
2. 境外资产申报若外籍人员在中国拥有境外银行账户、证券投资、房地产等境外资产,需要依法进行申报。
具体要求包括填写境外资产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等。
3. 境外资本利得申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并获利时,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资本利得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等。
三、税务申报流程根据不同的税务申报分类,外籍人员在华的税务申报流程略有差异。
以下为常见的税务申报流程示例:1.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1)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收入项目、扣除项等。
(2)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
(3)根据所得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进行缴款。
(4)如有需要,按规定办理税务减免、退税等手续。
2. 境外资产申报流程(1)填写境外资产申报表,包括填写资产种类、金额、所在地等信息。
(2)提供相关资料,如银行账单、房产证明等。
(3)根据规定办理资产申报手续,等待税务机关核查。
3. 境外资本利得申报流程(1)填写资本利得税申报表,包括填写交易时间、金额、投资产品等。
(2)计算应纳税款金额,确认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缴税期限进行缴款。
四、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在进行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材料准备准备税务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如个人证件、相关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申报时限根据税法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务申报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人员流动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工作、生活,并获得了相应的收入。
对于这些外籍人士来说,他们在中国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如何征收,都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一、外籍人士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中国的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按非居民个人对待,只征税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超过一年的,则按居民个人对待,征税其全球所得。
因此,对于外籍人士来说,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在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全球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住所时间不超过183天,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只需缴纳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满一年,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其居住地与其工作地在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工资由外籍雇主支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个案分析。
二、外籍人士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针对外籍人士,中国存在着两种常见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1. 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外籍人士的雇主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工资中预扣预缴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企业通过查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计算出应扣缴的预扣税额。
然后,将预缴的所得税款从工资中扣除,将余额支付给外籍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士的工资所得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逐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不等,具体税率根据收入级别而定。
2. 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在纳税年度届满后,外籍人士需要根据其全年的收入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进行核算。
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几步:(1)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核算缴税金额;(3)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对外籍高管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外籍高管的税务处理要点一、引言外籍高管在中国工作和生活期间,需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税务处理对于外籍高管和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所以了解并遵守相关要点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籍高管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税法,外籍高管的所得包括薪酬、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资收益等。
外籍高管在中国境内所得的收入都应该被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
三、外籍高管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外籍高管的所得税计算方式与中国公民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外籍高管的所得税按照“三行两列”计算,即按照月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确定每月的纳税额,再将每月的纳税额相加得出年度应纳税额。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 首先,需要确定月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等于月薪收入减去个税起征点(目前为5000元)后的金额。
2. 其次,需要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月应纳税额,确定适用的税率档次。
目前中国个税税率分为七档,税率从3%到45%不等。
3. 最后,根据月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每月的纳税额。
将每月的纳税额累加,得出年度应纳税额。
四、外籍高管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外籍高管应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说,外籍高管的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就会按照相关税率和规定,从薪酬中扣除相应的税款。
外籍高管需要了解以下要点:1. 税务登记:外籍高管应在到达中国后30天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合同、签证等相关材料。
2. 缴纳所得税:在发放薪酬时,企业会按照规定扣除应缴的所得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3. 税务申报:外籍高管在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并缴纳年度所得税。
五、外籍高管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政府为吸引和促进外籍高管在中国工作和生活,推出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薪酬福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给外籍高管的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福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外籍员工,这也使得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代扣办理成为企业和个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并正确处理相关事务,不仅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也能保障外籍员工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般来说,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对于外籍员工的个税申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
通常,个税申报的时间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 15 日内。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如外籍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明细、扣除项目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确定外籍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外籍员工,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
但这些扣除项目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外籍员工个税代扣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计算应代扣的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二是要按时代扣代缴税款,不得延误或漏扣。
三是要将代扣的税款及时缴纳至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
为了确保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事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
同时,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和解决。
对于外籍员工来说,也应当了解自己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积极配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如果对个税的计算和缴纳有疑问,可以向企业或税务机关咨询。
此外,税务机关在对外籍员工个税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机关会加强对外籍员工个税申报和代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一样,都需要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就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征管对象分为两类: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家庭、居住处所、中心管理和控制活动等实质性联系的个人。
非海外中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标准的,应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原则根据中国税法,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纳税。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所得、境外业务所得等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对于非税收居民来说,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外籍人员的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外籍人员纳税的主要税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计算个税。
1. 综合征税方式综合征税方式是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外籍人员通过发放了解扣除项,例如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征税方式分类征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递延筹办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鼓励高层次、高技能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技术类人才、高端人才等,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额、低税率、减半征收等方面。
2. 五险一金缴纳政策根据中国法律,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缴纳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采取按照国际社会惯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五、外籍人员合法避税与遣返利润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负,外籍人员可以合法采取一定的避税措施和利用国际间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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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
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
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
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 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由中国境内还不论是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 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 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因企业、机构无帐可查实、且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 日,其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日本人的收入不在中国缴税。
(2)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的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之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183 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 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雇员,1995年度在内地工作5个月,在香港工作7 个月时间,月工资2 万元人民币。
1995 年度企业帐簿列支该雇员工资收入24 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该雇员在内地工作5 个月期间取得的10 万元收入应在内地纳税,其在香港工作7 个月期间取得的14 万元收入,即使是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在内地纳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又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国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不征税。
上述把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的所得也列入不征税范畴。
因此,对’临时离境”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判定其纳税义务: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在中国纳税。
第三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例: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三资”企业工作已二年。
月工资由该“三资”企业支付1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支付2 千美元。
1995 年他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10 个月,境外履行职务累计2 个月。
征税时,对其在中国境内10 个月履行职务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纳税。
即纳税金额为10个月X1万元人民币+ 10个月怎千美元的收入,其在境外履行职务2 个月期间取得的所得,应仅就境内支付部分即2 万元人民币征税,境外支付的4 千美元不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例:某日本人在1994 年底前已在中国的某日资独资企业工作满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