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共12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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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答: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什么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单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总共有以下几种。分别为: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常见的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也就是纳税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不论此收入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负担,以何种形式支付。

4、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

答:分三点来回答:

①计算天数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来看,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计算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重新计算天数。

②计算纳税人在境内是否居住超过90天(183天)时,入境当天算一天,出境当天不算。但港澳人士当天往返大陆的,应该算一天。

③计算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时,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境内居住,不扣减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离境超过90天,便不构成当年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5、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说明,台湾未与祖国大陆签定税收安排,适用90天的规定。

6、大多数的“三来一补”企业帐册不健全,帐上没有反映工资薪金的支付,如何确认外籍员工的收入是否境内支付?

答:若凡是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有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会计帐薄中记载,均视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因此,“三来一补”企业虽然帐上没有反映工资支付,也应确认其外籍员工的收入在境内支付。

7、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香港居民A君2003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不足1年,其中,他在2 003年11月份在大陆工作20天,香港工作10天,共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相当于2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大陆公司支付30000元人民币工资,则A君11月应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000+30000-4800)×30%-3375]×20/(20+10)=6790元

8、如何界定纳税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时间?

答: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天数;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另外,上述第4问提到,港澳人员计算居住天数时,当天来回的算作一天;而在计算工作天数时,当天来回应算作境内工作半天,境外工作半天。

9、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是什么?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答: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内任职期

间,不论是在境内工作还是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就要全额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高层人员任职的企业帐册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或高层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而企业帐上没有反映支付高层人员工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薪收入,并视同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一个例子说明高层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香港居民B君从2003年1月1日起担任境内某外企总经理,由该企业支付每月工资50000元,同时外方总机构也支付30000元,03年来华工作天数累计为180天,其中8月份全月在境外。则B君8月份在大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4800)×30%-3375=10185元

10、若纳税人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已构成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有所得和来源于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也就是说,应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收入和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无需在中国缴税。举一个例子说明计算方法:

C君是境内某企业的外籍雇员,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来华工作,其中2003年4月从境内企业取得当月工资30000元,另外从境外公司取得当月境外工作津贴10000元,C君03年4月份境内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则当月境内个人所得税应计算如下,

[(30000+10000-4000)×25%-1375] ×{1-[10000/(10000+3000 0)]

×[10/(10+20)]}=6806.25元

11、对于纳税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应如何在境内纳税?

答: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在境内申报纳税。如果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183天)的,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计算五年期限。

12、针对27号文要求,境外人士应就其以前年度应在中国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收入重新在今年内补缴。但存在部分香港人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以前年度取得境内、境外收入时,未分开向香港和大陆申报纳税,而是已把收入全额在香港申报了税款。如今,在向大陆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时,涉及双重征税,如何处理?

答:这涉及到税收主权问题,需要由两个征税主体进行协调。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这部分人仍应该如实向大陆补缴税款。

13、以探亲原因入境,并长时间居住于我国境内的人士,如,以陪伴在大陆办厂的儿子为由,长时间在大陆居住的人士,应否向大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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