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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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人员流动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工作、生活,并获得了相应的收入。

对于这些外籍人士来说,他们在中国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如何征收,都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所得税对外籍人士的征收。

一、外籍人士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中国的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按非居民个人对待,只征税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超过一年的,则按居民个人对待,征税其全球所得。

因此,对于外籍人士来说,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在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全球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住所时间不超过183天,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只需缴纳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住所时间不满一年,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其居住地与其工作地在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工资由外籍雇主支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个案分析。

二、外籍人士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针对外籍人士,中国存在着两种常见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1. 月度预扣预缴制度外籍人士的雇主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工资中预扣预缴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企业通过查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计算出应扣缴的预扣税额。

然后,将预缴的所得税款从工资中扣除,将余额支付给外籍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士的工资所得在中国境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逐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到45%不等,具体税率根据收入级别而定。

2. 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在纳税年度届满后,外籍人士需要根据其全年的收入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进行核算。

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几步:(1)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核算缴税金额;(3)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中国发展,而了解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境外所得核准制度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合法程序经中国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核准前是不允许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税制1.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根据收入级距进行分类,分为七个层级: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

2. 减免事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可能享受一些减免事项。

目前,常见的减免包括: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扣除。

3. 社会保险费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时,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境外所得税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取得的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减免税或者退税。

具体的境外所得税认定需要根据所得类型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进行判断。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外籍个人在中国具有完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外籍个人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登记与签注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所得税签注会被写入个人的居留证,以便中国公司或雇主按照税法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外籍员工,这也使得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代扣办理成为企业和个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并正确处理相关事务,不仅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也能保障外籍员工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般来说,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对于外籍员工的个税申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

通常,个税申报的时间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 15 日内。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如外籍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明细、扣除项目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确定外籍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外籍员工,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

但这些扣除项目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外籍员工个税代扣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计算应代扣的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二是要按时代扣代缴税款,不得延误或漏扣。

三是要将代扣的税款及时缴纳至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

为了确保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事务,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

同时,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和解决。

对于外籍员工来说,也应当了解自己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积极配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如果对个税的计算和缴纳有疑问,可以向企业或税务机关咨询。

此外,税务机关在对外籍员工个税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机关会加强对外籍员工个税申报和代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员工来到中国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外籍员工需要了解并遵守中国的税法,合理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文将介绍所得税对外籍员工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需要确定其税务居民身份。

以个人所得税法为基准,外籍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确定为中国税务居民:1. 在中国的居住时间连续超过183天;2. 在中国的居住时间不连续,但在12个月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

如果外籍员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他们从中国境内的雇佣单位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

对于这部分收入,外籍员工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计算:1.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金额 = 应发工资薪金总额 -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扣款部分;2. 扣除费用标准:外籍员工可以按照税务法规定的标准申请费用扣除,如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费、住房租金等;3. 适用税率: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4. 应纳税额 = 应税金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外籍员工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所得的税务处理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外籍员工可能还获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租金等。

针对这些其他所得,外籍员工需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1. 适用中国境内税收协定:外籍员工需要查看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确定其他所得应纳税的国别,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2. 税收减免、免税政策:外籍员工可以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免税政策进行计算,降低其他所得的纳税金额。

外籍员工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税务的法律规定(3篇)

外籍员工税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吸引了大量外籍员工。

这些外籍员工在享受中国工作环境与福利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和遵守中国的税务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外籍员工税务的基本概念、纳税义务、税收优惠以及税务申报等方面,对外籍员工税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籍员工税务的基本概念1. 外籍员工: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非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

2. 个人所得税:指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3. 税收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在税收事务上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

二、外籍员工纳税义务1. 居民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计税方法1.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级,税率从3%至45%不等。

2. 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分为综合所得税率和分类所得税率两种。

外籍员工通常适用分类所得税率,即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计算税款。

四、外籍员工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协定: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免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保险赔款;-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退休金、抚恤金;-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捐赠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外籍员工。

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所得税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

这不仅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障国家税收秩序的关键环节。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籍员工个税申报的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籍员工来说,判断其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对于个税的申报和代扣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外籍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会被认定为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则为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外籍员工个税申报的流程。

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外籍员工办理个税申报。

通常,企业需要先收集外籍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护照号码、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收入情况等。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使用税务部门指定的申报软件或者在线平台,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

在填写申报表格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收入的类型、金额、扣除项目等都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外籍员工可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准确把握并在申报中体现。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可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

在代扣办理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从外籍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计算方法,确保代扣的税款准确无误。

同时,企业还要按时将代扣的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指定的账户。

为了顺利完成外籍员工个税申报与代扣办理,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所得税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所得税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所得税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而缴纳所得税是他们在中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外籍人员究竟如何缴纳所得税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国的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依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员通常由其任职、受雇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从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外籍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扣除标准。

比如,每月减除费用为 5000 元。

此外,外籍人员还可能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专项附加扣除,但这些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那么,外籍人员如何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申报纳税方面,外籍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常见的方式包括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或者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外籍人员有多处所得,或者取得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就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外籍人员来说,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也日益普遍。

对于外籍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税收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税务工作中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解析,帮助外籍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事宜。

一、外籍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税率外籍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租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适用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情况。

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一般为3%-45%不等。

外籍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收入额度,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适用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情况。

分类所得税的税率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为20%。

外籍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收入额度,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中国公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类别:根据外籍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来源,确定其所得类别,例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外籍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特定扣除。

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外籍个人的所得类别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外籍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中国政府为鼓励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和生活,也给予了一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减免和优惠政策:1.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外籍个人在两个国家之间重复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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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

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

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

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因企业、机构无帐可查实、且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日,其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日本人的收入不在中国缴税。

(2)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的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之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雇员,1995年度在内地工作5个月,在香港工作7个月时间,月工资2万元人民币。

1995年度企业帐簿列支该雇员工资收入24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该雇员在内地工作5个月期间取得的10万元收入应在内地纳税,其在香港工作7个月期间取得的14万元收入,即使是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在内地纳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又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国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不征税。

上述把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的所得也列入不征税范畴。

因此,对“临时离境”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判定其纳税义务: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在中国纳税。

第三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例: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三资”企业工作已二年。

月工资由该“三资”企业支付1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支付2千美元。

1995年他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10个月,境外履行职务累计2个月。

征税时,对其在中国境内10个月履行职务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纳税。

即纳税金额为10个月×1万元人民币+10个月×2千美元的收入,其在境外履行职务2个月期间取得的所得,应仅就境内支付部分即2万元人民币征税,境外支付的4千美元不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例:某日本人在1994年底前已在中国的某日资独资企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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