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
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个税法下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梳理

新个税法下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梳理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后,外籍人员如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今天为大家梳理如下:一、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因在我国居住时间不同而导致纳税义务不同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 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满六年及以上的,从第六年开始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总结如下表:二、非居民外籍人员取得综合所得的个税计算非居民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能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注意不能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非居民外籍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三、非居民外籍人员取得综合所得的个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下表的税率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限以及年薪等情况,不同税率将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段。
税率表以下是2021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收入段(人民币) 税率速算扣除数(人民币)不超过36,000 3% 0超过36,000但不超过144,000 10% 2520超过144,000但不超过300,000 20% 16,920超过300,000 30% 31,920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首先,确定您的月收入。
2.将月收入乘以12,得到年收入。
3.从年收入中扣除5,000元,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使用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速算扣除数。
6.最后,您需要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计算让我们看一个示例来帮助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假设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月收入为10,000元。
那么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计算:1.月收入:10,000元2.年收入:10,000 * 12 = 120,000元3.应纳税所得额:120,000 - 5,000 = 115,000元4.查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5.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115,000 * 0.1 - 2520 = 8,230元根据上面的计算,该外籍人员需要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8,230元。
注意事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外籍人员的工作期限不满183天,或者工作期限满183天但所得不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50,000元/年,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外籍人员应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如有效签证、合同、工资单等,以便税务部门核实和确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外国人的税务处理原则上与中国公民相同,但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定。
一般而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被视为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183天的则视为非居民个人,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税率与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分为七个级别,税率从3%至45%不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每月收入额 - 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目前,中国个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人
民币。
税收优惠
针对特定人群,如外籍专家、高层次人才等,中国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可以享受减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
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和生活。
申报与缴纳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通常由雇主代扣代缴。
若外国人在中国有多项收入来源或独立从
事劳务活动,他们可能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无论是通过雇主还是个人自行申报,都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受到其他法律制裁。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人需要注意保留好收入证明、缴税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遇到税务问题或疑惑,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是解决问题的
有效途径。
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指南

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指南一、概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时,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的相关事项,以帮助其准确、合规地履行申报义务。
二、税务申报分类根据外籍人员在华的收入来源和申报义务的不同,税务申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个人所得税申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收入、股权收益等,需要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等。
2. 境外资产申报若外籍人员在中国拥有境外银行账户、证券投资、房地产等境外资产,需要依法进行申报。
具体要求包括填写境外资产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等。
3. 境外资本利得申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交易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并获利时,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资本利得税申报表、缴纳税款等。
三、税务申报流程根据不同的税务申报分类,外籍人员在华的税务申报流程略有差异。
以下为常见的税务申报流程示例:1.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1)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收入项目、扣除项等。
(2)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
(3)根据所得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进行缴款。
(4)如有需要,按规定办理税务减免、退税等手续。
2. 境外资产申报流程(1)填写境外资产申报表,包括填写资产种类、金额、所在地等信息。
(2)提供相关资料,如银行账单、房产证明等。
(3)根据规定办理资产申报手续,等待税务机关核查。
3. 境外资本利得申报流程(1)填写资本利得税申报表,包括填写交易时间、金额、投资产品等。
(2)计算应纳税款金额,确认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缴税期限进行缴款。
四、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在进行外籍人员在华税务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材料准备准备税务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如个人证件、相关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申报时限根据税法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务申报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
外籍人员奖金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奖⾦怎么计算个⼈所得税问:我单位有⼀位外籍员⼯,今年给他发放全年⼀次奖⾦,我怎么计算他的个⼈所得税?答:国税发[2005]9号⽂件第⼆条规定:纳税⼈取得全年⼀次性奖⾦,单独作为⼀个⽉⼯资、薪⾦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次性奖⾦的当⽉,雇员当⽉⼯资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应将全年⼀次性奖⾦减除"雇员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次性奖⾦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按本条第(⼀)项确定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资薪⾦所得⾼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的,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适⽤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资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的,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雇员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六条规定:对⽆住所个⼈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奖⾦,如果该个⼈当⽉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由于出⼊境原因导致当⽉在我国⼯作时间不满⼀个⽉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住所的个⼈取得奖⾦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国税发[1996]183号⽂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次取得数⽉奖⾦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不包括应按⽉⽀付的奖⾦)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
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法处理:对上述个⼈取得的奖⾦,可单独作为⼀个⽉的⼯资,薪⾦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的⼯资、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扣除了费⽤,因此,对上述奖⾦不再减除费⽤,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划分计算。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从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中工作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外籍专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根底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21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那么该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
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各项奖金计税方法〔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1.假设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那么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21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2007-12-28 20:10:54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远远轻于居民纳税人。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产次离境超过期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和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公别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律性。
现举例说明如下:(一)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天(183天)的情形资料:1、美国某公司在华投资兴办一外投资企业,美国公司雇员汤姆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5个月。
汤姆先生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企业每月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
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3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3月3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
我国已与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处征税协定”。
2、仍引用上述资料,如果汤姆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其它情况不变。
分析: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内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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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
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
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注:①打“√”者为负有纳税义务;打“×”者为不负有纳税义务。
②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即
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
(公式Ⅰ)
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
(公式Ⅱ)(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
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雇主
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Ⅲ)
2、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Ⅳ)
3、满1年但不超过5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Ⅴ)
4、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Ⅵ)
三、关于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国税发
[1994]148号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非高层管理人员来确定。
因此,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可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支付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非高层管理人员完全一致,即月工资、日工资分别适用公式Ⅰ、公式Ⅱ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
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公式Ⅶ)
2、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但不满1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
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Ⅴ)
3、满1年但不超过5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
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Ⅴ)
4、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第6年)
纳税义务确定原则: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同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超过5年且又满1年的非高层管理人员。
即: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Ⅵ)
四、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外籍个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的确定
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国税发[2004]97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关于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
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据国税发[2004]97号: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注意:在判定纳税义务时,应根据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而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根据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
3、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定
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关于境外支付收入的申报问题
据国税发[1994]148号:对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协定国183日),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90日(协定国183日)的,可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5、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调整为2800元。
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600+3200)调为(2000+2800)元,仍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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