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所得减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所得减免税规定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和工作。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和投资,中国税收政策也对外籍个人所得进行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可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
该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时,将诸多因素考虑在内,包括实际居住时间、家庭和经济利益等。
只有被判定为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政策。
二、延期纳税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并获得收入时,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将所得税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照每月工资的10%进行分期纳税。
这使得外籍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外籍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托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为3%至45%之间。
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按照具体收入额度的不同,适用相应的不同税率。
税率低于外籍个人的税率并不意味着完全免税,外籍个人仍需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四、离职退税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其离职时进行退税。
离职退税的政策使得外籍个人在离开中国之前可以返还一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吸引人才来华提供了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特殊待遇外籍个人还可以享受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或者更多的税收减免。
这种特殊待遇旨在鼓励外籍人士在中国特定区域和行业进行投资和创业。
总结起来,中国对于外籍个人所得的减免税规定符合国际通行法规,旨在吸引更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和投资。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
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针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行减税操作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教育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为子女支付的教育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定。
2. 继续教育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为自己继续教育支付的费用也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这包括参加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
3. 大病医疗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支出的大病医疗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以及相关医疗证明。
4.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外籍个人在中国购房并贷款买房的,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具体扣除标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定。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流程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所得税。
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扣除操作。
具体的申报流程如下:1.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的附加扣除项目,外籍个人需要收集与扣除项目有关的发票、证明或其他文件。
2. 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扣除项目和实际应纳税所得等。
3.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将填写完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4.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如材料齐备,符合规定,将予以批准。
5. 缴纳所得税:在通过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款项。
三、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齐备性:需要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如有缺漏或虚假,可能导致扣除无效或产生相应的罚款。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介绍外籍人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税法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应当参照适用,无参照规定则不能适用。
通常在税法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无住所的个人。
在税收协定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非居民个人。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一)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二)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三) 谁支付二、根据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来具体划分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如下:(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期限),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同时考虑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权划分还需要考虑183天的因素。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中国发展,而了解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外籍个人在中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境外所得核准制度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合法程序经中国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核准前是不允许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所得税制1.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根据收入级距进行分类,分为七个层级:3%、10%、20%、25%、30%、35%和45%。
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税率。
2. 减免事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可能享受一些减免事项。
目前,常见的减免包括: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扣除。
3. 社会保险费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时,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境外所得税认定外籍个人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取得的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减免税或者退税。
具体的境外所得税认定需要根据所得类型以及相关条约规定进行判断。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外籍个人在中国具有完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外籍个人需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登记与签注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所得税签注会被写入个人的居留证,以便中国公司或雇主按照税法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一样,都需要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就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征管对象分为两类: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家庭、居住处所、中心管理和控制活动等实质性联系的个人。
非海外中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标准的,应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原则根据中国税法,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纳税。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所得、境外业务所得等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对于非税收居民来说,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外籍人员的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外籍人员纳税的主要税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计算个税。
1. 综合征税方式综合征税方式是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外籍人员通过发放了解扣除项,例如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征税方式分类征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递延筹办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鼓励高层次、高技能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技术类人才、高端人才等,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额、低税率、减半征收等方面。
2. 五险一金缴纳政策根据中国法律,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缴纳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采取按照国际社会惯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五、外籍人员合法避税与遣返利润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负,外籍人员可以合法采取一定的避税措施和利用国际间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规划。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政策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税改革新政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外籍人士的纳税行为,中国政府于近期出台了个税改革新政策,明确了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
本文将分析这些新政策,并为外籍人士提供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指导。
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首先,外籍人士需要了解的是,对于在中国境内取得任何形式收入的个人都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等投资所得以及其他应税所得等。
纳税义务根据新政策规定,外籍人士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
具体的纳税义务如下:1. 及时办理个税登记:外籍人士在取得第一笔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并领取个税纳税人识别号码。
2. 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外籍人士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纳税义务灵活选择。
3. 进行税前扣除(抵免):外籍人士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抵免)政策,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可以作为减税项。
4. 及时办理税务注销:外籍人士在离开中国工作或者停止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时,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责任。
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外籍人士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根据新政策,外籍人士应当按期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附件,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具体流程:1. 收集所需材料:外籍人士需要收集并整理好所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包括工资单、发票、合同等。
2. 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在填写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所得类别和金额等内容的准确性。
3. 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方式的选择,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居留)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义务的判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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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
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
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
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确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按照以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