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整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案例简析

银⾏个⼈外汇业务案例简析近年来,外汇管理⽅式逐渐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根据中国⼈民银⾏《个⼈外汇管理办法》和《个⼈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外汇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政策要求:⼀是按交易主体、交易性质进⾏分类管理。
⼆是对个⼈结汇和境内个⼈购汇实⾏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三是银⾏和个⼈不得以分拆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本⽂为在上述政策框架下,银⾏开展个⼈外汇业务的案例汇编。
来源:《中国货币市场》杂志作者:孙奕君,交通银⾏上海市分⾏案例⼀:个⼈外币现钞取款业务案例描述2016年7⽉,客户王某在A银⾏柜⾯,从本⼈账户提取美元现钞总计18笔,单笔⾦额均为1万美元,合计⾦额为18万美元。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个⼈提取外币现钞当⽇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有效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额的,银⾏须审核本⼈有效证件和经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2.对于符合分拆特征的业务,银⾏能够确认为分拆⾏为的,应不予办理;⽆法直接确认为分拆⾏为的,应按照经常项⽬项下外汇收⽀真实性原则或个⼈资本项⽬规定办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王某单⽇单笔及累计取现⾦额均未超过外汇局规定的1万美元限额,就单笔业务⽽⾔,A银⾏仅凭王某的有效证件即可为其办理。
事实上,当王某在A银⾏柜⾯办理第4笔1万美元的取现业务时,A银⾏就已意识到王某的⾏为存在分拆嫌疑,便要求其提供提钞⽤途证明材料。
据王某描述,B银⾏外币理财收益率远⾼于A银⾏,其将存在A银⾏的外币取出是为了存⼊B银⾏⽤于购买外币理财产品,考虑到外币境内划转需额外⽀付⼿续费和钞汇差价,故选择了现钞交易。
为证明⾃⼰的说法,王某提供了将外币现钞存⼊B银⾏同名账户的存款回单,B银⾏回单上显⽰的存款时间、⾦额等要素均能与A银⾏的取款相匹配。
虽然王某在1个⽉中频繁取现多达18笔1万美元符合分拆特征,但A银⾏通过对王某的展业尽调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途合理,故为其办理了取款业务。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姜永义陈学勇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20.2.27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汇综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
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
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
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
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
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
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
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国市监信〔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报送要求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
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2019年外汇整改报告怎么写-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汇整改报告怎么写篇一:个人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报告模板个人外汇业务检查整改报告一、个人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等〕根据分行要求,我支行按照下发的检查提纲所列详细条目对本支行 201X年全年个人外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外汇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外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业务资料、台帐登记和保管的完整性。
二、整改基本情况〔整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及整改完成率等〕;对于个人收付汇业务,我支行能够自觉审核是否符合外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做退汇处理。
对于个人购汇业务,经办支行能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购汇资格审查并留存材料,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操作,逐笔录入外管局个人购汇系统。
对所发生的跨境外汇业务均能及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录入的数据也比较准确。
三、违规情况的归类分析〔对违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成因〕;1. 一笔个人外币划转(金额USD201X)非同名账户且非直系亲属转帐,在操作中疏忽大意,不符合外管规定。
2. 部分柜员在录入外管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及DCC操作系统时对于交易主体属性、款项来源或用途的选择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
3. 个人存取外币现金累计超限额的情况没有发生,但是操作不规范,未将原取款单核注存入金额附在取款凭证之后。
4. 未设立查询和退汇登记簿,已经补设。
四、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对未完成的整改问题归类说明原因〕;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六、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由于外管政策经常会有较大变动,而支行的外汇从业人员又往往兼职其他工作或岗位变动,造成了对政策理解不够及时和准确。
篇二:外汇自查报告外汇业务自查报告我行对201X年6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1X年下半年期间共发生国际收支申报业务3笔,其中个人收汇1笔,共7045美元,公司收汇2笔,共709377美元,个人付汇1笔,共154美元,公司付汇7笔,共2345913.29美元,总计3062489.29美元。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外汇便利化政策带来的影响第一,企业方面: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一方面,企业的业务办理效率显著提高。
按照外汇便利化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简化外汇业务审核流程,降低交易单据审核要求,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效率相比之前明显提高。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资金境内支付业务时,可仅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就能快速完成,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企业的费用成本大幅下降。
外汇便利化政策对某些业务流程进行了简化,单据要求弱化,企业的“脚底成本”、财务成本等费用成本明显降低。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企业可不再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节约了银行账户开立和账户管理费用等。
第二,银行方面:权利更大,责任更大。
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利。
外汇便利化政策赋予了银行更大的自主“裁量权”,银行可依据“展业三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简化外汇业务流程,降低单据审核要求,也可依据“展业三原则”针对存疑的业务要求企业配合提供真实性审查整套单据。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商业银行对是否在客户提供的单证正本上签注并加盖印章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肩负了更大的合规责任。
便利化政策弱化单据要求,而银行在落实便利化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还肩负着防控各类跨境金融风险的重任,“鱼”和“熊掌”都要兼得,“展业三原则”背景下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的压力相比之前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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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外汇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外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业务资料、台帐登记和保管的完整性。
二、整改基本情况〔整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及整改完成率等〕;对于个人收付汇业务,我支行能够自觉审核是否符合外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做退汇处理。
对于个人购汇业务,经办支行能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购汇资格审查并留存材料,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操作,逐笔录入外管局个人购汇系统。
对所发生的跨境外汇业务均能及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录入的数据也比较准确。
三、违规情况的归类分析〔对违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成因〕;1. 一笔个人外币划转(金额USD201X)非同名账户且非直系亲属转帐,在操作中疏忽大意,不符合外管规定。
2. 部分柜员在录入外管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及DCC操作系统时对于交易主体属性、款项来源或用途的选择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
3. 个人存取外币现金累计超限额的情况没有发生,但是操作不规范,未将原取款单核注存入金额附在取款凭证之后。
4. 未设立查询和退汇登记簿,已经补设。
四、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对未完成的整改问题归类说明原因〕;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六、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由于外管政策经常会有较大变动,而支行的外汇从业人员又往往兼职其他工作或岗位变动,造成了对政策理解不够及时和准确。
篇二:外汇自查报告外汇业务自查报告我行对201X年6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1X年下半年期间共发生国际收支申报业务3笔,其中个人收汇1笔,共7045美元,公司收汇2笔,共709377美元,个人付汇1笔,共154美元,公司付汇7笔,共2345913.29美元,总计3062489.2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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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经 营 性 结 汇
单方面转移项下:捐赠 赡家款 遗产继承
境内个人 超过年 度总额 境外个人*
*单笔5万以上的结汇取得人民 币须直接划转到交易对方账户
服务贸易项下:保险、专利、咨询
收益项下:职工报酬 境外投资收益
房租类支出:身份证件、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019/1/7
13
外汇结汇管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 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 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 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注: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 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总行零售业务部
2009年5月
2019/1/7
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 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 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 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 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 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 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生活消费类支出:身份证件、合同或发票
就医、学习等:身份证件、收费证明 其他: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2019/1/7
11
外汇结汇管理
非经营性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结汇金额在年度结汇总额(每人每年等 值50000美元)以内的,个人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直接办理结汇 结汇金额超过年度结汇总额(每人每年 等值50000美元)的,个人持外管局规定 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结汇。
2019/1/7
8
外汇结汇管理(一)
经营性结汇
境内个人:按机构管理 通过外汇结算账户 境外个人: 旅游购物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关单
经常项 目结汇
非经营性结汇
2019/1/7
9
外汇结汇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结汇分为经营性结汇和非经 营性结汇: 经营性结汇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业务: 1、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通过委托方式 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开立外汇结 算账户,办理贸易经营性外汇资金结汇。外汇资 金结汇按机构办理; 2、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 理。
2019/1/7 6
外汇收入管理
经常 项目 外汇 收入
经营性外汇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按机构管理
直接存入 储蓄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
当日累计≤1万,身份证件
提钞
>1万,外汇局备案后办理
直接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2019/1/7
7
外汇收入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分为经营性外汇收入和非经营性外汇 收入。 经营性外汇收入是指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及通过委托方式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 理贸易经营性外汇资金收入,视同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 办理结汇,按年度结汇总额管理;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 计提取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外币现钞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各分支机构凭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 外币现钞手续。
2019/1/7
4
基本概念(二)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主体包括: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行为包括:
收汇、结汇、购汇、付汇、开户、 存取、提钞、 境内划转
2019/1/7
5
经常项目项下个人外汇管理
外汇收入管理 外汇结汇管理 外汇汇出管理 外汇购汇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 外币现钞管理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2019/1/7 12
外汇结汇管理
个人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外管局规定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及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单方面转移项下 A: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B: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 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C: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2)服务贸易项下 A::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 家规定; B: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C: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3)收益项下 A: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B: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 他收益证明; C: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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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基本概念 经常项目项下个人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项下个人外汇管理 对私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准入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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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一)
个人外汇管理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 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 不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可以在银行直接办 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按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资本项目需经外汇 局核准后办理. 个人外汇帐户按交易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帐户、外汇储蓄帐户及资本项目 帐户实行管理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通过委托方式从事对外贸易的个 体工商户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贸易经营性外汇资金收付。 在外汇管理政策上不再区分现汇、现钞帐户,对帐户收付、结汇、境内划 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资本项下直接投资、间接投 资等交易的管理原则及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简化了管理程序。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需通过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