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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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贷款、预付款、尾款等后,须持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1、申请进口付汇备案(如需)

2、申请进入名录

3、对外付汇

4、提交相关单据及IC卡

5、报关单联网核查

6、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退进口企业。

(3)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一) 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五)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外汇局根据企业上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的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的帐户限额,企业可以在限额内保留一定的外汇资金。 4、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项下均可以自由人民币购买外汇。

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办理下一笔购汇前,就上一笔购汇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购汇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购汇。

5、因公出国用汇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用汇限额以内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限额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管理

1、资本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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