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

工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银行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业务基本规定1、工商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外汇汇款和汇兑等。
2、工商银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开展外汇业务。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外汇业务操作规定1、客户外汇资金的接收和支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工商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防范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风险情况。
3、客户外汇结算业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四、外汇风险管理1、工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外汇市场行情,推荐适合的外汇产品。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监测和评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工商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风险隐患,确保外汇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外汇违规处理1、一旦发现外汇交易违规行为,工商银行应当立即停止该交易,采取措施限制客户的外汇操作。
2、工商银行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交易情况,配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于严重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工商银行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外汇管理信息披露1、工商银行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外汇交易信息。
2、工商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外汇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汇审核。
七、外汇管理审计和内部控制1、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审计制度,加强对外汇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工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外汇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3、工商银行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外汇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知识和风险意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d70e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一、申请条件1. 客户需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资格。
2. 客户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资金来源证明。
3. 客户需满足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业务的限制和要求。
二、业务申请1.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本项目外汇申请表及相关的支持材料。
2. 申请表需真实、准确填写,不得有虚假信息。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业务核准1. 根据客户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银行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
2.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向客户发放外汇凭证。
3.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外汇凭证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四、业务操作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交易。
2.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将资金用于合法的资本项目。
3. 客户需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申报义务。
五、业务结算1. 客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本项目外汇结算。
2. 客户需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明细和结算凭证。
3. 银行将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操作。
六、业务监管1. 银行将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2. 银行将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情况。
3. 银行将配合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查和检查。
七、违规处理1. 客户如有违反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行为,银行将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2. 客户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客户如有欺诈、伪造资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银行将向有关部门报案,并终止其业务。
以上即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请各位客户严格遵守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汇复[2007]398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旧开户银行代码│ 旧账号│旧币种│新开户银行代码│新账号│新币种│├───────┼────┼────┼───────┼────┼───┤│││││││├───────┼────┼────┼───────┼────┼───┤│││││││├───────┼────┼────┼───────┼────┼───┤│││││││└───────┴────┴────┴───────┴────┴───┘说明:1.新旧账号对照关系表放置于Excel文件的sheet1中,且从第1行、第1列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一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减少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损失。
简化结算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简化结算流程,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 降低成本: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 降低企业跨境贸易的成本,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务操作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环境变化
政策的变化可能引起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企业需 要适应新的环境,并采取措施应对挑战。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
政策的变化也可能为企业带来国际合作与交 流的机会,企业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身实力 和国际影响力。
0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风 险与应对
政策执行风险及应对措施
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或频繁变动,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和 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及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贸易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外汇业务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合理规划外汇头寸,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应关 注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0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未 来展望
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数字化和智能化
市场环境优化
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 和公平性。
THANKS
应对措施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制 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企业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合规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而面临的处罚和声誉 损失等风险。
应对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合规 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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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贷款、预付款、尾款等后,须持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1、申请进口付汇备案(如需)2、申请进入名录3、对外付汇4、提交相关单据及IC卡5、报关单联网核查6、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退进口企业。
(3)法律责任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
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一) 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五)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外汇局根据企业上年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与支出的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的帐户限额,企业可以在限额内保留一定的外汇资金。
4、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外派劳务等项下均可以自由人民币购买外汇。
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均可办理购汇业务。
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办理下一笔购汇前,就上一笔购汇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购汇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购汇。
5、因公出国用汇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在同一个出国团组中,出国人员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又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各自渠道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用汇限额以内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限额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管理1、资本项目管理的必要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对外开放的过渡时期,需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外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仍然需要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1)外债管理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1)外债的借用,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后15日内必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外债签约登记后,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
在外债资金进入外债专户后,债务人还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逐笔提款登记手续,只有办理完提款登记手续后外债资金方可使用。
(2)外债的使用。
外债资金经常项下的使用,原则上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但外债资金的结汇和资本项下的使用必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方能办理和使用。
(3)外债的偿还。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
偿还金颈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
债务人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事先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4)法律责任。
凡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2、拒绝向外汇局报送或者隐瞒、虚报《外债变动反馈表》,或者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的;3、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4、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现汇账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的;5、违反外债登记规定的其他行为。
(2)外资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如果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减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企业如果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本金账户是为存放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投入的外汇资金而开立的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是指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外汇帐户。
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首先,在中外双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被收购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其次,由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
然后,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企业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在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前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根据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在每年5月31日以前参加联合年检。
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注销其外汇登记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未经批准前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办理该企业一切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