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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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为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简化政策解读

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简化政策解读
摘 要: 2 0 1 2 年 1 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布《 关 于进一步改进和调 整直接投 资外汇 管理政 策的通知》 , 大幅 缩减 了事前
审批 环 节 , 实现 了 以登 记 为 主 的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理 方 式 , 展 现 了我 国深 入 推 进 外 汇 管理 改 革 的 方 向 和 决 心 。 这 一
专 题 研 究
. I 1 E . 0 L 0 G Y A N DⅣ 武K E T
V o 1 . 2 0, No . 3. 2 01 3
外 汇 管 理 局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简 化 政 策 解 读
李俊涛
( 华南理 工 大学 , 广 东 广州 5 1 0 6 4 0 )
消r 3 5 项行政审核 , 简化合并了 1 4 项行政审核 , 自2 0 1 2年 1 2 月1 7 日起 实 施 。新 规 大 幅 缩 减 了事 前 审 批 环 节 , 实 现 r以 登
项 业 务 办理 2 ( 】 个 工 作 日的期 限 , 外 商去 外 汇 局 开 户 要 花 费 4 ‘ ) 个 工作 日。根 据 新 规 , 外 国投 资 者 在 没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前 , 到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8 5 5 4 . 2 0 1 3 . 0 3 . 0 8 3
2 0 1 2年 1 1 月, 国家外 汇管理 局发 布《 关 于进一 步 改进 和 调整 直接投 资外汇管理政策 的通 知》 ( 汇发 [ 2 0 1 2 1 5 9号 ) , 共 取
理 验 资 询证 手续 。新 规 改 变 了 过 去 以事 前 核 准 为 主的 管 理 模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1.3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9.06.09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08.01 【分类号】4170112009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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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企业设立前:前期费用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企业设立时:新设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ODI企业经营阶段
境外再投资:再投资无需登记
境外投资产生利润: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FDI全流程
FDI企业结束阶段——转内资注销
转内资注销: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内资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其他重要事项 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 境内/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管理(产权交易中心及土地竞标等)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外汇管理全流程概览
3、分行应制定适合本机构的细化登记流程,并统一辖内登记业务专用章,如无特殊情况 ,可统一加盖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
1、一个底线:境内居民个人拟以境内资产或者权益出资的,必须合法拥有境内企业 2、两个判断SPV补登记的原则:向境外SPV公司注资后(含境外出资)登记,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除
外;境内企业成立时间晚于境外SPV企业成立时间 SPV企业的补登记必须由外管局办理,银行不得办理。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关于印发《广发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发银发【2015】301号文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准入基本门槛】 1、已向外汇局领取金融机构标识码 2、已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3、通过E-learning上的直接投资专项考试 4、经办机构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外汇专员
1、审核申请材料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 2、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准确备案。 3、外国投资者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汇出的,凭 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 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
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 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 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注册地发生变更)
➢ FDI投资币种登记(银行可受理,但是需到外管局办理)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企业经营阶段:资金购付汇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 资所得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 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 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1、同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1-2项 2、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注明汇出金额,加盖业务印章。 需分次汇出的,审核证明文件后,于本次支付时将加注已汇 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还企业用 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 投资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 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 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行办理) 解读:1)普惠原则: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
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都可以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等相关业务。 2)市场主体遵循“属地办理”原则和 “先登记后汇兑”原则,相关市场主体可 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 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要点解读: ➢ 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解读: 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不再需要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境内外汇入的货币资金(含跨境人民币)出资的,由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要点解读 ➢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 时上报相关市场注册地外汇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办理。 解读:以下情况仍需到外管局办理 超权限:例如前期费用超额度、FDI外方股东减持A股的资金汇出、特殊目的公司 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等业务仍属外汇局行政许可事项,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 注册币种变更目前仍需到外管局办理。 涉及处罚权(SPV补登记) 其他不明确的事项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审批管理】 1、登记业务应遵照先线下审批,再线上操作的基本顺序办理
广发银行直接投资登记业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审核要点: 1、申请主体注册地是否为登记机构所在地(出资入账确认登记由入账银行办理)。 2、根据提交的申请表确定登记事项,申请表填写事项是否完备,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 3、申请表承诺事项是否已勾选。 4、查询申请登记事项涉及的主体是否已在直投系统登记主体档案信息。如未登记,在主体 档案模块登记后再进行协议信息的录入。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ODI企业结束阶段:清算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ODI全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暂未下放
ODI企业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详见操作指引)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SPV公司外汇登记的一个底线,两个原则
--
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
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
使用。
不得结汇。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
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
--
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
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
使用。
×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企业经营阶段:外汇登记变更
➢ 资本变动事项的变更登记
FDI全流程
FDI企业成立时:转股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分转股并购、增资并购(增资并购参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企业经营阶段:账户开立以及账户内结汇(结合汇发【2015】19号文)
意愿结汇 直接结汇
序 号
账户类型
开户主体
可开立 个数
支付结汇
(需开立结 汇待支付账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2020/11/29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目录
直接投资的外汇新政(汇发【2015】13号文) FDI全流程 ODI全流程 我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要求 意愿结汇外汇新政(汇发【2015】19号文)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直接投资的外汇新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不需开立 结汇待支付
户)
账户)
备注
1
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 业
多个 可异地


备用金可以
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并行
2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
1个 可异地
√ 无需
√ 无需
备用金可以 √
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并行
境内机构
无需
无需

3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1个 可异地
境内个人
无需
无需

4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增资变更 2、减资变更 3、转股: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中转外)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中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外转中) 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向中国投资者转让股权(中转中)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外转外)
➢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要点解读 ➢ 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 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
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要点解读: ➢ 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解读:由于外汇登记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后续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
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外管局要求银行要高度重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各项内 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关键是要将外汇管理政策要求 嵌入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操作符合规范。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将 内部管理制度上报外汇局备案,但要求留存备外汇局事后核查。
汇发【2015】13号文 6月1日起实行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主要内容: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 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要点解读: ➢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与核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
直接投资外汇政策(1)
FDI全流程
FDI企业一般成立流程
Step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Step2:申请批准证书 (外经贸委、金融机构需由三会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需商务部/厅备案)
Step3:申请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Step4:申请刻公章(到公安局)
Step5:到质监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 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 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 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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